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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以丈夫名义存款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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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2-11 15:35:02
  • 奎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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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以丈夫名义存款的性质

妻子以丈夫名义存款的性质

  

    在与丈夫忠林结婚前,小琴曾外出打工多年。2000年10月,双方携手走进婚姻殿堂后不久,小琴将打工期间积蓄的10万元钱以忠林的名义存入了银行。随着相处时间加长,双方发现彼此都不适合对方。今年初,小琴要求离婚,忠林同意离婚。当忠林得知在他名下还有10万元存款时,即提出,小琴以他的名义存入银行,表明已将该款赠给了他,起码说明小琴认可了把该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拥有该款或至少也要分得一半。小琴无奈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该款全部归小琴所有。理由如下:

  

    一、以丈夫名义存款并非赠与。赠与合同是一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方的意思表示,经他方接受而生效的合同。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即赠与人明确表示无偿给与他方,他方愿意接受。本案中的实际情况却与之相违:(1)小琴将款以忠林的名义存入银行时,既未告知忠林存款的事实,也没有在事后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明确表示将存款赠与忠林,表明小琴的目的是复杂的,不能把赠与作为明确的意思表示;(2)忠林一直不知道小琴曾以他的名义存款这一事实,表明双方还没有约定的意向,忠林还没有成为赠与的另一方,更不存在是否愿意接受的问题;(3)忠林在离婚诉讼中发现该事实后索要该款并不等于赠与合同中的“他方接受”。一方面,“他方接受”应以双方就赠与合同条款无争议为前提,而实际上,双方就赠与的意见完全对立。另一方面,此时小琴的反对进一步表明小琴不是为了赠与。在不存在赠与行为的前提下,无须谈及“他方接受”问题。

  

    二、以丈夫名义存款不等于认可为夫妻共同财产。小琴的10万元存款,是她婚前打工的个人所得。婚姻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也明确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夫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尽管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婚前财产可以转化为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但其前提是双方书面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仍作为个人财产。而小琴以忠林的名义存款仅仅是一种单方行为,不能作为双方约定。

分家析产纠纷起诉书怎么写有效

  如果分家时闹到了法庭,这个时候就不是你想怎么样就怎么样了,起诉的一方需要提交分家析产起诉书,这样法院才能知道你是为何而起诉,那么分家析产纠纷起诉书怎么写有效?分家析产协议公证效力如何认定?针对这几个问题知更鸟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分家析产纠纷起诉书怎么写有效

  原告:AAA,女,汉族,1966年7月 7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WWW号,电话:(略)。

  被告:BBB,男,汉族,1956年11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XXX40号,电话:(略)。

  被告:CCC,女,汉族,1985年9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XXX40号,电话:(略)。

  被告:DDD,女,汉族,1926年4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XXX40号,电话:(略)。

  案由:分家析产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BBB支付原告AAA因丰台区G村YYY处房屋和大棚拆迁所得补偿款261680元。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3年7月,原告AAA与被告BBB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9月1日登记结婚。原告AAA是离异,被告BBB前妻死亡,双方都是再婚。被告CCC为被告BBB与前妻生育的女儿,被告DDD为被告前妻的母亲。

  被告BBB与前妻在2000年7月1日租赁丰台区G村YYY处进行种植养殖,后来,被告BBB与前妻在此处建北房10间。原告AAA与被告BBB结婚后建设房屋14间,其中在2003年9月在此地建设北房5间、在2004年3月份至9月份建设北房4间、南房5间。原告AAA与被告BBB结婚后,还在此处与ZZZ合伙建设了大棚。2012年此处的24间房屋和大棚被拆迁,24间房屋建筑面积认定为405平方米,大棚建筑面积被认定为780平方米。房屋按每平方米1800元补偿得到补偿款729000元,分给ZZZ 152280元,在BBB处576720元,原告应分168210元(婚后建设14件,原告分7间,168210元为7间房屋价值)。大棚按每平方米600元补偿得补偿款468000元,分给ZZZ281060元,在BBB处186940元,原告应分一半即93470元。综上所述,被告BBB应付原告AAA因丰台区G村YYY处房屋和大棚拆迁所得补偿款261680元。

  因感情破裂,丰台区法院于2022年4月3日判决原告AAA与被告BBB离婚。现在原告提起分家析产之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附:本状副本三份

  原告:A A A

  2022年2月19日

  二、分家析产协议公证效力如何认定

  1、分家析产协议:属于当事人自愿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一般是父母将自己的财产分给子女。分家析产协议只要是当事人意思表示、没有处分他人财产、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就自全体协议人签字时起效。

  2、公证不是民事协议"生效"的必要条件,只是公证后可以使民事协议的效力更强,经过公证后的协议,将来有纠纷到法院时,法院一般会直接采纳为证据,不用再质证,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公证错误。

  3、分家析产协议虽然自当事人签字时起就可以生效,但如果分家析产协议中涉及到的家产属不动产或准不动产比如房产、土地、车辆等的,还应当经过产权过户、变更登记后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如果在分家协议生效后不及时做过户登记,虽然协议生效,但产权不变,原财产所有人(一般是家里的父母)将来反悔不愿再分的,房产等可能仍然归父母所有,分家协议中确定分到的人有可能拿不到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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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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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3月14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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