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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析产,在很早以前就为人耳熟能详的词语,本身不会很难理解,但是,它往往引发诸多家庭矛盾,甚至亲属间斗殴、厮杀。张志胜律师在此不讨论其社会“效应”,专门研究其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分家析产并非平常意义上的“分家”、“拆烟火”
平常,尤其是在农村,孩子长大成人之后,往往涉及分家,另立香火的事情,人们通常叫“分家”;父母年迈之后,将财产分给儿女们,有时还开个家庭会,这也叫分家。但是,这些不完全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家析产,分家析产是指家庭成员要求依法分割家庭共有财产的行为。
二、家庭共有财产的认定是分家析产的关键
分家析产,所分的是家庭共有财产,因而,与夫妻共有财产、家庭成员个人财产有显著区别。如果家庭中没有成年儿女,那么,所有财产除儿女受赠或继承所得,一般只有婚姻法规定,请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样,如果财产系家庭成员个人所有,也不存在分家析出问题。
三、认定家庭共有财产的依据
家庭共有财产,一般为家庭成员共同劳动所得,即,家庭成员都有贡献在其中。如果财产系家庭成员共同受赠或共同继承所得,当然也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一般为共同共有,除非有特别约定。
四、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
依据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原则,只有在分割财产不会毁损共有物的前提下,法律才允许对共有物进行实体分割。分割方式包括:实物分割,对共有财产分成数份,共有人各执一份;变价分割,将共有物作价之后出卖,共有人分割价款;折价补偿,由共有人一人或数人取得共有物所有权,取得共有物的人支付其他人折价款。
五、家庭成员共有身份的认定与证据
家庭成员是否属于财产共有人,要看其是否对财产有“贡献”。一般要求提供证据证明,这些证据包括:房产证、存折、工资收入、共同消费单据等。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事情的认定都需要证据,毕竟,在一个家庭中,各种付出未必一定会有“证据”。
赵女士欲与丈夫王先生协议离婚,但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尤其对于女儿小梦(化名)的压岁钱如何处置,双方分歧更大。日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赵女士诉称,其与丈夫自由恋爱并于1994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小梦。双方婚后经常因琐事吵架,曾协议离婚,但双方对财产分割未能达成一致。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要求同被告离婚;女儿由我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其他开支如女儿的学费、医药费等双方凭票据各出一半;夫妻共同存款共10万元,因为女儿每年有3600元的压岁钱收入,其中的4万元应属女儿的财产,剩余6万是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平均分割。
被告王先生辩称,我与原告感情已经破裂,同意与原告离婚,但我每月的工资收入只有1000元,故只同意支付抚养费每月300元。另外,存款10万元全部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意双方各自分得5万元。如果女儿每年都有固定收入的压岁钱,那么学费、医药费等应从这笔压岁钱中出。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全文(最新土地管理法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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