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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甲分家析产纠纷

  • 分家纠纷
  • 2021-12-11 19:45:01
  • 广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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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甲分家析产纠纷

  原告吴甲与被告沈甲于1979年登记结婚,2004年5月经法院判决离婚。被告沈乙为吴甲与沈甲之子,被告沈丙为被告沈甲之父。离婚时,吴甲曾提出一并分割坐落于A处的动迁安置房,因涉及沈乙和沈丙的权利,法院没有支持吴甲的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的利益,也要保护家庭关系中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家庭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其他家庭成员财产和全家共有的财产。属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的财产加以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0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涉及争议就是A处房屋中的一间平房,这间平房是在原先老房子的基础上由吴甲与沈甲翻建的,而老房子原来的所有人是沈丙,因此,这间平房是在吴甲、沈甲与沈丙共同生活时所创造的,供全体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和生产的,应属家庭共同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应当作为吴甲、沈甲与沈丙的共同财产来处理,并且分割时需要适当考虑沈丙年老体弱及今后生活费用的情形。 欢迎各位同行参与讨论、提出宝贵意见。

父母离婚分财产 盯上女儿压岁钱

赵女士欲与丈夫王先生协议离婚,但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尤其对于女儿小梦(化名)的压岁钱如何处置,双方分歧更大。日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赵女士诉称,其与丈夫自由恋爱并于1994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小梦。双方婚后经常因琐事吵架,曾协议离婚,但双方对财产分割未能达成一致。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要求同被告离婚;女儿由我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其他开支如女儿的学费、医药费等双方凭票据各出一半;夫妻共同存款共10万元,因为女儿每年有3600元的压岁钱收入,其中的4万元应属女儿的财产,剩余6万是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平均分割。

被告王先生辩称,我与原告感情已经破裂,同意与原告离婚,但我每月的工资收入只有1000元,故只同意支付抚养费每月300元。另外,存款10万元全部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意双方各自分得5万元。如果女儿每年都有固定收入的压岁钱,那么学费、医药费等应从这笔压岁钱中出。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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