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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扬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唐山×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09年6月3日(2009)丰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上诉的请求和事实理由如下。
上 诉 请 求
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2、请求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 实 和 理 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1、一审判决“经查,上述《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被告于2008年8月初开工建设。原告在被告开工后,于2008年8月6日向被告付款人民币一百六十万元,又于2008年9月16日向被告付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与事实不符。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被告实际于2008年7月15日派员进入原告指定的施工现场开工建设。被告开工后,原告于2008年8月6日向被告实际付款人民币1548800元,又于2008年9月16日向被告实际付款人民币485000元。
2、一审判决“又查,被告至今尚未将消烟除尘车的全部构件运抵施工现场。”与事实不符。
被告已按合同约定将制作消烟除尘车的相关设备及零配件运抵施工现场且已基本制作完毕。
3、一审判决认为“根据合同的约定,原告在向被告首次付款后,被告应将消烟除尘车制作完毕,原告再向被告付第二笔款项。但在被告未将消烟除尘车的全部构件运抵施工现场的情况下,原告无法对被告是否已将消烟除尘车制作完毕进行确认,原告在此情况下拒付被告第二笔工程款,属于在合同履行中合理的抗辩行为,不构成违约。”是对相关合同条款的误读和曲解。
除首笔款即工程款785万总价的20%合计160万元整明确是在工程开工后支付和在所有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保证甲方正常运行后支付10%及10%保质金这三笔款的支付是有明确的支付时间和条件外,消烟除尘车、地面除尘站、地面管道除尘系统的制作安装并没有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因本工程属于“交钥匙”工程,故被告完全可以根据工程进度和实际需要自主决定先制作完成哪一项,后制作完成哪一项,相应的付款时间也没有先后顺序,只要被告完成相应的工程项目原告就应按约定的比例支付工程款。故一审判决的上述认为(根据合同的约定,原告在向被告首次付款后,被告应将消烟除尘车制作完毕,原告再向被告付第二笔款项)完全是对原、被告上述约定的断章取义,是一种误读和曲解。本案的实际情况也正是如此,被告在收到原告支付的首笔工程款160万后,一边组织、安排技术施工人员进场施工,一边积极采购相关零配件并同时进行了消烟除尘车和地面管道除尘系统等设备的制作安装,后地面管道除尘系统和消烟除尘车等非标设备相继制作完成总工程量的50%,在此情况下被告于2008年9月9日、10月12日多次通过发《催款函》、电话沟通的方式要求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继续支付工程款完全是在依约履行合同。而原告却未按约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在被告多次催促下才于2008年9月16日向被告实际付款人民币485000元,从原告这笔款的支付行为来看又恰恰证明了被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相应的工程量,否则原告也不会继续向被告付款,只不过原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数额支付,致双方矛盾的产生。从这里也可以明显地看出,违约的是原告而不是被告。
很多建设工程耗资大,技术复杂,通过合伙方式建设这个工程是很常见的,合伙之前当然先要沟通好。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建设工程合伙纠纷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知更鸟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引导当事人恰当行使诉权。诉讼是含有专业性和技术性的活动,因具体诉讼过程中的请求、陈述不妥当,或举证失误都可能产生不同的裁判结果。作为原告方,即使有充分的理由,也可能因诉讼请求的确立不恰当而败诉。个人合伙具有简便易行、灵活方便、出资方式自由度大、合伙人之间相互较为信任等内在特点。但也不可否认,该种经营方式因缺乏有效的管理制度以致内乱不断、纷争不止。因此,形成诉讼纠纷后,从立案阶段开始就要引导当事人恰当行使诉权。包括:表达诉求要合法、规范,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重复诉讼;为查明案件事实需要,必要时要及时提出调查取证、证据保全以及委托审计、鉴定的申请等,尽可能地使诉讼渠道畅通。
2、指定成立清算组限期清算。对于合伙人之间已经结算,债权债务关系清晰或者证据充分、帐目简单且清晰的案件,法院可以依据结算凭据或经开庭审理由审判人员进行审算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如果合伙财务混乱,双方分别持有部分凭据,帐目尚未明确,需要分割的财产多而杂,此种情形下,原、被告双方均能到庭,且多数合伙人同意清算的,可由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组限期进行清算。已经受理的合伙纠纷案件先行中止,待当事人自行清算结束后,再恢复审理。一般情况下清算组成员指定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如果双方能够协商一致,可以指定协商推举的人员担任。如确有必要,也可以聘请会计、审计人员、律师等专业人士和中介组织人员参与,以便于清算程序的顺利推进,同时确保清算结果的客观、公平。
3、法院依职权委托审计。合伙人之间虽然对合伙开支、对外债权、债务以及盈余亏损情况存在较大争议,但合伙帐目规范、齐全,或虽缺少帐目或帐目不清,但合伙人对做帐情况能统一口径的,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及时引导当事人申请委托审计。如果双方都不同意提出申请的,法院可以先通过开庭审理或证据交换,对相关帐目或凭据进行固定,在此基础上依职权委托审计部门对合伙帐目进行审核或清算。如果合伙建帐不齐全、不真实或未建帐,合伙人各自记帐、分别持有凭据,又不能统一口径的,法院应当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引导各方全面提供帐目凭据。如果由于某些合伙人拒不提供,致使审计和清算无法进行的,应责令其提交,并告知拒不提交可能要承担的败诉风险。如该方仍然拒不配合,经查实或依据交易习惯判断其确实持有帐目凭据的,必要时可采取适当的强制措施。如其隐匿、销毁,或经采取强制措施仍拒不提交,可以依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按妨碍民事诉讼予以制裁,并根据对方能够提供的现有帐目凭据和已经查清的事实,委托审计清算。法院对审计机关出具的审核结果依法进行审查,当事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但又不能提出相反证据的,对其异议不予认定。如果合伙事实确实无法查清的,应告知原告待有新的证据后再行起诉。#p#分页标题#e#
建设工程按照自然属性可分为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和机电工程三类。涵盖房屋建筑工程、铁路工程、市政工程、煤炭矿山工程、水运工程、海洋工程、民航工程、商业与物质工程、农业工程、林业工程、粮食工程、石油天然气工程、海洋石油工程、火电工程、水电工程、核工业工程、建材工程、冶金工程、有色金属工程、石化工程、化工工程、医药工程、机械工程、航天与航空工程、兵器与船舶工程、轻工工程、纺织工程、电子与通信工程和广播电影电视工程等。
发包方在签订合同同时,常要求承包方接受苛刻的合同条款。
建设工程专家认为,中国的建设工程市场属于典型的卖方市场,这不但与建设工程的行业特点有关,而且是市场竞争的产物。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通过法律来提高建设工程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增强建设工程企业抗风险的能力。
以上就是知更鸟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建设工程合伙纠纷”的相关内容,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建设工程合伙之前必须考虑清楚哪些方面容易产生纠纷。若还遇到其它问题,欢迎上知更鸟的法律平台,咨询专业的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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