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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最新建设工程起诉状范本

  • 建设工程纠纷诉状
  • 2021-07-08 18:42:47
  • 辽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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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最新建设工程起诉状范本

  日常生活中,当我们遇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时,很多人都会选择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这个时候是需要向法院提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起诉状的,但是很多人不知道起诉状怎么写。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2022最新建设工程起诉状范本的相关信息,接下来由知更鸟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希望能帮助到您。

 

  2022最新建设工程起诉状范本

原告: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董事长,住xx市xx区xx街xx号楼xx室,邮编:xxxxxx 电话:xxxxxxxxxxx

  被告:xxxx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总经理,住xx市xx区xx号,邮编:xxx 电话:xxxxxxxxxxx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保修款62259.24元,延迟支付的违约金巧6694.12元;以上两项共计68953.36元;

  2、以上金额截至2007年8月15日 ,逾期支付,则以62259.24元为基数,按每日0.024%支付逾期利息;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建设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某地的某项目B区的1#、2#楼的外墙外保温及饰面装饰工程进行施工,工期为50天,从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合同还约定工程款的5%作为保修款,保修期自竣工之日起18个月,项目最后的结算金额为1245184.72元,所以被告留存保修款62259.24,保修期至xxxx年xx月xx日。然而,过了保修期后,该项目并未发现质量问题,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拒绝返还保修款。

  原告认为,被告拒绝返还保修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发生的原因

  1、承包人没有资质,导致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经常会出现一些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况,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以至于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或者签订合同的承包人是挂靠经营,自己根本不具备承包工程的资格。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发包人或者业主要严格的对承包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以免发生纠纷。

装修装饰工程合同纠纷起诉状

  原告郑州某某大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紫荆山路商城路交叉口金城国贸1713室。

  法定代表人:卢某某,任董事长。

  被告纪超,男,197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27号院1号楼25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 元,违约金 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09年5月31日同被告签订《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发包的郑州市某某休闲商务会馆改造翻新项目,合同价款为人民币72万元,双方约定合同生效后由被告分四次向原告支付,具体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当日支付42万元;本项目二楼、三楼地下室及一楼后包房完工支付20万元;项目整体完工后三个月至一百天内支付9万元,并约定如在一百天后支付每延期一天被告应按照1000元/天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滞纳金(违约金);工程验收12个月后20天内支付剩余1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而被告却在支付第一笔合同价款和第二笔价款的一半(即1万元)后以种种理由推拖支付剩余款项。由此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郑州某某大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二0一0年二月八日

工程款纠纷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某,男,汉族,1986年1月7日生,农民,住淮安市淮阴区棉花庄镇安东村王庄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白下区侯家桥16号。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08)淮民一初字第2861号民事判决书,特上诉贵院。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08)淮民一初字第2861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改判或发回重审,依法驳回一审原告的诉请。

  事实与理由:

  一、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08)淮民一初字第2861号民事判决书所认定事实错误。

  1、(2008)淮民一初字第2861号民事判决书中经审理查明部分:经结算李明生和被告梁某某承包的金陵名府工程二标段12号、13号楼木工工程量为4636平方米,总计价款125172元。不符合事实。

  2006年被上诉人南京四建承建新亚置业有限公司金陵明府工程,2007年4月9日被上诉人南京四建项目部经理包小明与李明生签订了一份承包协议,将金陵明府工程二标段12#、13#楼四层以上工程图纸范围内木工的有关一切工作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分包给李明生,双方约定27元/㎡,面积按照实际的施工面积计算,工程款按主体封顶模板拆除十天内付至工程款的80%,其余部分两个月内付清。工人的生活费按每人每月400元分两次发放。前木工组遗留下的部分工程量,两层以上内外墙拆模清理封顶后材料起钉堆放整齐,被上诉人付李明生6000元一次性包定,双方并约定由于阁楼施工的特殊性,阁楼按照正常面积的1.5倍结算工程款。

  事实上(2008)淮民一初字第2861号民事判决书中所查明的实际面积4636平方米,并没有包含7楼阁楼面积部分,查明的计价款125172元亦未包含阁楼面积价款,也未包含6000元起钉费。经估算阁楼面积约为1200平方米左右,其阁楼面积部分的工程款应为48600元。因此总计价款应是179772元。

  其次项目部经理包小明与李明生签订的承包协议中,约定工人的生活费按每人每月400元分两次发放。申诉人所招集的施工人数平均为40人/日正常工作,40名工人生活费400元/`月,即40人*400元/月*4个月=64000元。而实际上,南京四建连工人的生活费都未完全支付,部分生活费都是由上诉人梁某某垫付。

  2、(2008)淮民一初字第2861号民事判决书中经审理查明部分:截至2007年8月13日,被告南京四建实际给付了原告梁某某151312元,超出应支付工程款26140元,不符合事实。

  事实上上诉人梁某某与被上诉人南京四建根本没有签订任何承包协议,上诉人作为木工组的施工人员,在其施工中协助分包人李明生招集人员施工,其不具有用工主体资质,更不是工程的分包人,也从未参与合同签订。被上诉人南京四建没有与上诉人结算过任何费用,上诉人亦未领取过上诉人支付的任何工程款。因此,审理查明南京四建实际给付了梁某某151312元是没有事实依据的。其次,工程的总工程款应是243772元(上述已做了说明),因此说超出应支付工程款26140元更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p#分页标题#e#

  3、(2008)淮民一初字第2861号民事判决书中经审理查明部分:李明生所承包的木工工程施工人员由原告梁某某负责召集并分配使用,其召集来的工人工资款均有其从被告处领取的工资款中予以发放,不符合事实。

  2007年4月30日甲方南京四建与乙方李明生签订一份附加协议,从该份附加协议中的第二条:乙方签订协议人李明生从明天早上6:30必须按时在施工现场亲自负责乙方施工人员,协调安排保证施工进度,12号楼五层结构,5月2日上午必须保证浇注混凝土。某某条:从明天开始乙方施工人员必须保证人数按时上班,包中服从甲乙双方管理人员的安排,如乙方不能保证进度,乙方人员必须明天(5月1日)自动清场,责任乙方负责,不在要求甲方的工程款,甲方也一概不负责。乙方必须承担该工程的有关损失。从以上两条中明显可以看出该协议的乙方指名的特定人是李明生,申诉人所召集来的工人是由甲方被上诉人和李明生分配使用的,而不是由申诉人召集和分配使用的。

  从该附加协议第五条:生活费、工资款由李明生亲自领取。可以看出生活费和工资款上诉人没有领取过,同事也没有领取的资格和义务。一审法院查明申诉人从被申诉人处领取工资款没有事实依据。

  4、(2008)淮民一初字第2861号民事判决书经审理查明部分,实为审理查明,其实一审法院并未实际调查,而是机械的照搬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2008)楚民一初字第385号判决书中的审理查明部分。

  一审中,被上诉人仅提交了楚州区人民法院(2008)楚民一初字第385号等判决书(该判决书上诉人正在申诉中)作为本案的证据,并未提交其他有利证据,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在没有做出实际调查前,就草率的照搬(2008)楚民一初字第385号判决书中的审理查明部分,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事实的查明以及证据的认定等程序。该草率行为有违民事审判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提供的判决书只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参考,而不是作为本案事实的最终证据,试想倘若先前判决有失真实,而法院在审判时不进行实际调查一味的照搬先前之判决,最终只会造成无止尽的错案循环的局面。上诉人认为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应当进行必要的实际调查,查明本案的事实,而不是草率的照搬事实。

  二、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08)淮民一初字第28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所依据的证据(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不足。

  一审中,被上诉人仅提交了楚州区人民法院(2008)楚民一初字第385号—392号、723号判决书(该判决书上诉人正在申诉中)作为本案的证据,并无其他证据佐证,上诉人认为上述判决书虽已生效,但所认定的事实有违真实,已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上述判决上诉人已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本案正在审查过程中。#p#分页标题#e#

  上诉人认为仅凭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是无法认定本案事实的,关于本案的工程总面积、工程总计价款、工程款结算金额、结算方式、结算对象等诸多事实都有待于法院做出进一步调查以及鉴定才能认定,在被上诉人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形下,为避免造成错案循环,一审法院应当进行必要的实际调查和鉴定(以上已作出阐述)。事实上,一审法院仅以上述判决书来认定本案事实既是违反法律程序亦是有失谨慎的。

  综上所述,为维护当时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民事审判的公平公正,体现法院审判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希望贵院能查明事实,还当事人公道的判决。

  此致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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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1年07月08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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