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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50万,坐牢了还需要还钱吗?(职务侵占50万,坐牢了还需要还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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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24 16: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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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定州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17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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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一商人受委托收租金涉嫌职务侵占被公诉,律师作无罪辩护

作为占股25%的股东,在10多年近2000万元的总租金中,广东中山50岁梁健(化名)受公司委托收取了700多万租金。这种收租金的行为,让梁健遇上了麻烦。


因被指控职务侵占688万余元,梁健被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23年2月9日,此案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公诉人称,梁健虽受公司委托收取部分租金,但并不意味着他可挪用这笔租金,而且这笔租金的75%应归其他股东所有。检方计算发现,这些年的总租金减去经营成本,再按持股比例分配,梁健多收了187万元,并让其退还。


梁健则认为,此案是股东之间因租金分配不均而产生的纠纷,若无法协商一致,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而且,他之所以收取部分租金,一是因为公司另一股东陈某林此前收取了数百万的租金及上百万的维修款,未拿出来在股东之间分配;再是公司大股东陈某旋欠他1200万元借款,“包括我一共三个股东,两个股东都欠我钱,他们同意我收取部分租金来抵账”。梁健认为自己无罪,他的律师也为他作了无罪辩护,法院未当庭宣判。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此前,公司实际控制人、大股东陈某旋用涉案土地及厂房抵押贷款,后因无法还上贷款,涉案土地及厂房被拍卖。陈某旋也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检方提起公诉。


在庭审的个人陈述环节,梁健表示,10多年前,他投入625万买地,中间还陆续有投入,仅收租700多万元,没有去侵占公司的资产。如今,钱没赚到,土地也没了,还可能面临牢狱之灾,“对我太不公平了”。


2月9日,梁健(化名)涉嫌职务侵占一案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澎湃新闻记者 陈绪厚 图


受公司委托收租700多万


梁健被指控涉嫌职务侵占,和他的收租有关。


今年50岁的梁健是中山市阜沙镇人,此前一直在珠海、云浮等地经商。2009年,他以625万元的价格从陈某林购买一处土地及厂房的25%份额。2010年,陈某旋以1250万元从陈某林购买这处土地及厂房的50%份额。


“陈某林说租金收益很好,我买地主要是为了收租。”梁健告诉澎湃新闻,这处土地有45亩左右,位于中山市阜沙镇,属于工业用地,土地上盖有1万多平方米的厂房,用来出租,一年的租金有上百万元。他和陈某林、陈某旋都是朋友,陈某林生意上遇到麻烦,资金周转困难,遂把土地及厂房的75%份额卖掉了。


涉案土地及厂房,一年可收租上百万元。受访者 供图


为了便于收租及开具发票,三名股东商议决定将土地、厂房装入新成立的中山市蓬达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蓬达公司”)。其中,梁健、陈某林、陈某旋分别在该公司持股25%、25%、50%。


2010年11月,中山蓬达公司成立,日常经营由大股东陈某旋负责。梁健称,成立公司就是为了收租,公司没什么实体业务,经营成本很低。值得注意的是,梁健通过妻子持有中山蓬达公司的股份,陈某旋通过其所控制的江门市蓬达贸易有限公司持股。此外,胡某南私下出资690多万元,从陈某旋处购得上述土地及厂房的25%份额,这意味着胡某南是上述土地及厂房的隐形股东。


最初,2010年-2013年11月,租金由陈某林收取,但他未把租金分配给陈某旋和梁健。梁健表示,据他估算,这几年,陈某林收了500多万元的租金。此外,陈某林还收了租户退租时返还的120多万维修款。这两笔钱,陈某林未拿出来分配,“当时陈某林的生意不太好,钱都用了,没法讨回”。


澎湃新闻未能联系上陈某林,陈某旋没有回复澎湃新闻的采访。在2023年2月9日的庭审中,公诉人出示了陈某林等人的证人证言。相关证人证言显示,陈某林称,他没把租金分给梁健和陈某旋,但他把租金的75%分批次转给了隐形股东胡某南,共计290多万元。胡某南称,他收到过陈某林转来的钱,但他未把这笔钱分给梁健和陈某旋。


因陈某林未把租金和维修款未拿出来分配,陈某旋、梁健、陈某林等人商议决定,此后的部分租金由梁健收取。2014年1月,中山蓬达公司出具的《委托收款证明书》显示,该公司委托梁健收取2014年1月至2020年1月的租金及保证金款项。据澎湃新闻了解,2014年1月至2020年1月,梁健收取了700多万元的租金,中山蓬达公司收取了500多万元的租金。


公司给梁健的收租委托书。受访者 供图


这六年的部分租金为何一直由梁健收取?梁健表示,陈某林此前收取了数百万的租金和上百万的维修款,未拿出来分配,其承诺由其名下后续租金收益来抵账;而陈某旋于2013年拿土地贷了1600万元,还向他借了1200万元,“两人都欠我钱,便同意我收取部分租金抵账”。


2020年1月以后,梁健不再收取部分租金,中山蓬达公司又收取了约300万元的租金。这意味着从2010年至今上述土地及厂房所带来的租金收入共计近2000万元。


澎湃新闻了解到,后来,陈某旋又用土地抵押贷款。2021年,因无法偿还贷款,上述土地及厂房被法院拍卖,共拍得5600多万元。梁健称,他对陈某旋第二次抵押贷款一事不知情,土地及厂房被拍卖后,他和陈某林都没有拿到拍卖款。


因无法还上贷款,涉案土地及厂房已被拍卖。截图


立案程序争议


因租金分配等矛盾,三名股东的矛盾越来越大。自2018年开始,陈某林多次向当地警方报案称,陈某旋、梁健等人涉嫌职务侵占。2020年6月,中山警方才正式刑事立案。梁健透露,他和陈某旋(另案处理)都是到案当天即获得取保,未遭到羁押。


起诉书显示,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1月至2020年1月,梁健利用收取中山蓬达公司租户租金的职务便利,侵吞租户支付的租金、保证金等6885472元,并用于个人日常开销及个人经营活动。检方认为,梁健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梁健向澎湃新闻表示,这六年他共收租金700多万元,考虑到他也垫付了一部分经营成本,故最后指控的职务侵占金额是688万余元。


起诉书还显示,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曾于2021年10月、2021年12月先后两次将此案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


2023年2月9日,梁健涉嫌职务侵占案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本案的立案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成为庭审辩论的焦点之一。


据梁健介绍,2018年3月,陈某林到中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称,陈某旋、梁健等人涉嫌职务侵占。2020年2月,中山市公安局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显示,该局经审查认为,此案证据不足,决定不予立案。2020年5月,陈某林以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为案由提起民事诉讼,中山蓬达公司随即提起反诉。民事诉讼立案后不久,2020年6月,中山市公安局阜沙分局刑事立案。


2020年2月,中山警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受访者 供图


2020年6月,中山警方刑事立案,案由写着“陈某林被职务侵占案”。受访者 供图


梁健的辩护人在庭审中表示,其在庭前会议就指出,本案的案卷材料没有看到中山市公安局推翻此前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的相关文书,法官也要求公诉机关在三个工作日内补交,但直到开庭审理,公诉机关仍未补充提交该文书材料。庭审中,公诉人未回应该问题。


澎湃新闻留意到,认为此案的立案程序存在问题,梁健的儿子曾向多部门举报。对此,2022年11月,中山市公安局阜沙分局曾作出答复:2019年12月,该分局收到控告人控告中山蓬达公司被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占租金收益,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经初查,该分局于2020年2月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控告人对不予立案不服,向中山市公安局提起刑事复议,经市局审查后认为该分局不予立案决定错误,后于2020年6月12日该分局对该职务侵占案进行立案侦查,其立案调查不存在违规情况。在整个案件办理过程中,该分局依法依规收集证据材料和移送起诉,经检察机关审核,未对该案提出监督、纠正等要求,故不存在滥用职权和违规追诉的问题。


中山市公安局阜沙分局针对梁健儿子信访作出的答复。受访者 供图


中山市公安局阜沙分局针对梁健儿子信访作出的答复。受访者 供图


庭审中,梁健的辩护人指出,职务侵占罪侵害的法益只能是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而非单位股东的个人财产权益。相关立案文书显示,2020年6月,中山市公安局对此案刑事立案,其案由写着“陈某林被职务侵占案”。同时,起诉书显示,本案的证据材料包括被害人陈述,但案卷材料一直未见被害人陈述,庭审中陈某林的陈述也是作为证人证言出示的。


公诉人回应称,警方的立案文书确实存在不严谨的地方,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此案的立案等过程没有问题,符合移送起诉。中山蓬达公司一直由陈某旋控制经营,公司公章也掌握陈某旋手上,而陈某旋也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公诉,因此中山蓬达公司不可能来报案,鉴于这种特殊情况,陈某林的陈述可视为是被害人陈述。


公诉人认为,梁健虽受公司委托收取部分租金,但这并不意味他可以把这笔租金挪用。根据股权结构分配,这笔租金的75%应归属其他股东。对此,梁健的辩护人质疑称,若按上述起诉逻辑,首先涉嫌职务侵占的是陈某林,最早是陈某林未把租金分配给其他两名股东,而且中山蓬达公司也曾报案,称陈某林涉嫌职务侵占,但警方没有立案。公诉人进而回应称,他们曾考虑过陈某林是否涉嫌职务侵占的问题,但发现已经过了追诉期。


公诉前曾退还187万


“10多年前投入600多万,中间还陆续有投入,仅收租700多万。如今,土地没了,还可能要坐牢。”梁健认为,在三名股东中,他的损失最大,也是最吃亏的。


梁健称,当时公司委托他收取部分租金,也是其他两名股东同意的,此后公司也从未向他索要租金。他曾多次建议陈某林、陈某旋等一起协商,核对之前的账目,“大家都多退少补,我不会多要一分钱”,但由于三名股东之间的经济往来太多,陈某旋欠他上千万借款,陈某林欠他租金分红,陈某林也欠陈某旋的借款,股东之间关系很僵,一直没有法坐下来对账。


澎湃新闻注意到,2021年4月,陈某林、陈某旋、梁健等三方曾签订一份《股东协议》提到,“2021年4月24日之前公司所有租金的往来数目由陈某旋本人与陈某林、黄某华(梁健妻子)共同跟进处理”。之后,三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陈某林与中山蓬达公司经协商同意撤回之前在法院起诉及公安立案的全部案件,互不追究,以后不得再以该理由向法院及公安进行起诉及控告。上述《股东协议》《补充协议》签订后,陈某林起诉陈某旋、梁健的民事案件撤案,中山蓬达公司也撤回了对陈某林的反诉。


在检方提起公诉前,梁健、陈某林、陈某旋等三方曾达成股东协议。受访者 供图


在起诉前,检方曾组织了一次调解,让梁健、陈某林、陈某旋坐在一起协商。经检方计算,梁健多收了187万元,检方建议其退还。梁健称,当时,检方跟他们说,他们三人原本都是朋友,没必要闹太僵,并暗示他若退还这笔款项,有望争取到不起诉。再是,他本身就坚持大家一起对账,算清账目及其各自的租金分红后,“多退少补”,便退还了这笔款项,把187万元转进了三人名下的共同账户。


庭审中,主审法官也询问了此次调解的情况。对此,公诉人回复称,检方先用这些年所收取的总租金减去公司的经营成本,再按持股比例进行分配,计算得出梁健多收了187万元。


梁健向澎湃新闻表示,他认为,本案实际上是股东之间的利益分配不均而导致的纠纷,有争议、无法协商等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依法解决。他收取部分租金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在2023年2月9日的庭审中,梁健的律师为他作了无罪辩护。目前,法院尚未宣判。


贪污3400万元,举家逃往柬埔寨

“我从2013年开始赌博,我被抓的时候孩子正在住院,我连一天60美元的住院费都是借的。”前期挥金如土,后期身无分文,如此大的反差均出自某企业原财务总监。他不仅沉迷赌博,还贪污巨额公款。


升职加薪后误入歧途


杨某,1980年出生,金融学专业毕业后进入某国有建筑企业从事财务工作。在公司的安排下,从2007年下半年起,杨某前往柬埔寨项目部工作。2013年7月,杨某升职为公司驻柬埔寨工程项目财务总监,负责项目的全部财务工作。


然而升职加薪后,杨某误入歧途,走上赌博和沉迷网游的邪路,并一发不可收拾。就在杨某升职后没多久,他走进赌场大门。起初偶尔的赢钱冲昏了他的头脑,让他误以为是自己手气和实力担当。据他交代,一开始每周去一次赌场,后来发展到去两三次;一开始时而赢钱,后来基本都是输,金额也从每次输两三万美元发展到最多50万美元。此外,杨某还沉迷手机游戏。为了能体验更高段位的游戏效果,杨某在游戏充值上也是“毫不手软”。“我2017年开始玩手机游戏,到2018年年底的时候,总共在两款游戏中充值了约220万人民币。”


制作“精良”账目蒙蔽审计


“我需要赌钱或者还赌债时,就会以支付项目开支为由多申请备用金,除掉实际需要支付的费用外,剩下的我就拿去赌了。”在赌博和游戏耗光积蓄之后,杨某将魔爪伸向了单位公款。由于项目人手的紧缺,整个财务部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仅有杨某一人,这为他贪污公款扫清了很多“障碍”。从2016年到2019年,杨某多次侵吞公款,数额累计3400余万元。为了平掉自己贪污带来的资金缺口,杨某在账目上动起歪脑筋,拿新债去偿还旧债。因为账目制作较为“精良”,审计的人也被他蒙蔽了。


2019年1月,杨某听到公司有些闲言碎语。为了避免东窗事发,他主动将名下位于杨浦的一套房产作价133万美元转让给讨要工程款的客户。然而由于资金缺口太大,纸包不住火,最终在2019年3月份,公司纪委找上了门。


“天网行动”中被抓获归案


纪委初步核实情况刚结束,杨某就踏上了潜逃的道路,并将全家人一同接到柬埔寨。2021年7月,在中纪委的统一协调指挥下,“天网行动”开始对杨某开展跨境追逃行动,当年11月,杨某在柬埔寨被抓获归案,12月即被押回上海。到案后,杨某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查证属实。经徐汇检察院公诉,徐汇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徐汇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侵吞原任职单位资金达人民币340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贪污罪。杨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杨某侵吞的部分公款被用于公司业务支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无事实依据,不予采纳。鉴于杨某多次作案,侵吞公款数额特别巨大,所得公款被其用于赌博,至一审宣判前尚有资金人民币2500余万元无法追回,辩护人提出对杨某予以减轻处罚的相关意见,法院也不予采纳。杨某到案后供述自己的罪行,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被查证属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杨某在被抓获前退赔美元133万元,酌情从轻处罚。徐汇法院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300万元。 通讯员 张超 本报记者 袁玮




银行三行长侵占公款435万为自己“发奖金”,一审全被判刑

年关将近,有关奖金的话题成为各单位干部、职工关注的热点。一些不法分子甚至为了奖金铤而走险,以身试法。这不,辽宁营口3名银行行长为给自己“发奖金”,侵占公款435万,落得锒铛入狱的结局。


行长套取银行1312万元私设小金库,3年侵占公款229万元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显示,师某某出生于1962年12月,案发前曾任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口银行)沈阳分行副行长、行长,大连分行行长。


2022年2月11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经营口市老边区监察委员会决定,师某某被留置。2022年5月11日,师某某被延长留置时间3个月。2022年7月18日,师某某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批捕。


营口市老边区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末至2018年12月,师某某在任营口银行沈阳分行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安排下属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将营口银行沈阳分行未使用的综合费用从沈阳分行财务套取1312万余元,设立小金库,由两位下属保管。


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期间,师某某从小金库中先后12次取出229万元,非法占为己有。单笔金额最少的5万元,最多的60万元。


此外,法院还查明,2015年10月至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师某某在担任营口银行沈阳分行副行长、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4贷款单位负责人钱款52万元人民币和价值10万元的购物卡,合计人民币62万元。




行长与2名副行长侵占公款435万给3人“发奖金”




判决书显示,姜某某出生于1968年9月,案发前曾任营口银行沈阳分行副行长、丹东分行副行长(代为履行行长职务)。刘某某出生于1974年10月,案发前曾任营口银行沈阳分行副行长、辽阳分行副行长。


2022年7月18日,因涉嫌职务侵占,姜某某、刘某某分别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分别被批捕。


营口市老边区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春节前至2019年春节前,时任营口银行沈阳分行行长的师某某提议,并与副行长姜某某、刘某某商议同意后,师某某先后多次从小金库中取出315万,又安排下属另行虚开发票从营口银行沈阳分行未使用的综合费用中套取120万元,三人多次以发放奖金为名予以私分,师某某共计分得195万元,姜某某共计分得130万元,刘某某共计分得110万元,三人合计分得435万元。


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春节前,行长师某某安排副行长姜某某从小金库中取出40万元,以发放奖金的名义,分给自己20万元,分给姜某某20万元。


2、2016年7月、8月,行长师某某安排下属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从营口银行沈阳分行未使用的综合费用中套取30万元,以发放奖金的名义,分给自己10万元,分给副行长姜某某10万元,分给副行长刘某某10万元。


3、2017年春节前,行长师某某从小金库中取出45万元,以发放奖金的名义,分给自己25万元,分给副行长姜某某10万元,分给副行长刘某某10万元。


4、2018年春节前,行长师某某从小金库中取出30万元,又安排副行长姜某某另行虚开发票从营口银行沈阳分行未使用的综合费用中套取40万元,以发放奖金的名义,分给自己30万元,分给姜某某20万元,分给副行长刘某某20万元。


5、2018年7月,行长师某某从小金库中取出30万元,加上其于2018年5月安排副行长姜某某虚开发票从营口银行沈阳分行未使用的综合费用中套取的50万元,以发放奖金的名义,分给自己40万元,分给姜某某20万元,分给副行长刘某某20万元。


6、2019年春节前,行长师某某从副行长姜某某保管的小金库中取出170万元,以发放奖金的名义,分给自己70万元,分给姜某某50万元,分给副行长刘某某50万元。




行长受贿、侵占486万,一审被判11年,两名副行长也被判刑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注意到,案发后,被告人师某某、姜某某、刘某某均全部退赃。


检方对师某某等3人提起公诉后,3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供认不讳,并表示自愿认罪。


师某某的辩护人的提出,师某某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态度好,且全部退赃,主观恶性不大,没有必要处以重刑,至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姜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姜某某系从犯,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的情节,应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营口市老边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师某某作为营口银行沈阳分行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被告人师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财物229万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师某某、姜某某、刘某某共同侵占本单位财物435万元,其中师某某分得195万元,姜某某分得130万元,刘某某分得11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其中被告人师某某属主犯,被告人姜某某、刘某某属从犯。


2022年12月26日,营口市老边区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师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师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


二、被告人姜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


三、被告人刘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


四、追缴被告人师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2万元,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职务侵占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24万元,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追缴被告人姜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30万元,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追缴被告人刘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10万元,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一审判决后,师某某等人是否上诉?2023年1月5日下午,师某某的辩护律师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案件相关情况不便透露;姜某某、刘某某的辩护律师均称,姜某某、刘某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已经提出上诉。


当天下午,营口市老边区法院相关人员称,主办法官不在,其对具体案情不了解。




律师提醒:


领导干部要时刻树立法治意识,不可因一时贪欲抱憾终生




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是什么?二者在量刑上有什么异同?年关将近,单位领导如何正确处理集体财产和奖金问题,避免违法犯罪,身陷囹圄?


山东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柳孔圣介绍,贪污罪规定于《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职务侵占罪规定于《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根据最新的刑法修正案,二罪均有三个法定刑幅度,贪污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职务侵占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柳孔圣指出,在定罪量刑数额标准上,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起点为贪污罪的二倍,即六万元,数额巨大的标准为贪污罪的五倍,即一百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因刑法条文修正后还没有出台,但一般会参照贪污罪的五倍确定,即一千五百万元。


柳孔圣称,十八大之前,无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还是集体单位,财务管理不严的现象普遍存在,滥发奖金、福利,私分国家和集体财产的现象时有发生。十八大之后,随着法纪的严格执行,这一现象大幅减少。


“作为领导干部,要时刻树立法治意识,培养法治思维,做任何决策都要把合法合规性和法律风险放在第一位的因素来考虑,不可因一时贪欲抱憾终生。除了依规章制度和法定程序分发的福利待遇外,其他任何资产都不能任意处置,包括暂存在所谓‘小金库’里的资产,否则就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柳孔圣最后提醒。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陈有谋 编辑 杨德合


(如有爆料,请拨打华商报大风新闻热线 029-8888 0000)


年关将近,有关奖金的话题成为各单位干部、职工关注的热点。一些不法分子甚至为了奖金铤而走险,以身试法。这不,辽宁营口3名银行行长为给自己“发奖金”,侵占公款435万,落得锒铛入狱的结局。


行长套取银行1312万元私设小金库,3年侵占公款229万元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显示,师某某出生于1962年12月,案发前曾任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口银行)沈阳分行副行长、行长,大连分行行长。


2022年2月11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经营口市老边区监察委员会决定,师某某被留置。2022年5月11日,师某某被延长留置时间3个月。2022年7月18日,师某某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批捕。


营口市老边区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末至2018年12月,师某某在任营口银行沈阳分行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安排下属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将营口银行沈阳分行未使用的综合费用从沈阳分行财务套取1312万余元,设立小金库,由两位下属保管。


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期间,师某某从小金库中先后12次取出229万元,非法占为己有。单笔金额最少的5万元,最多的60万元。


此外,法院还查明,2015年10月至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师某某在担任营口银行沈阳分行副行长、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4贷款单位负责人钱款52万元人民币和价值10万元的购物卡,合计人民币62万元。




行长与2名副行长侵占公款435万给3人“发奖金”




判决书显示,姜某某出生于1968年9月,案发前曾任营口银行沈阳分行副行长、丹东分行副行长(代为履行行长职务)。刘某某出生于1974年10月,案发前曾任营口银行沈阳分行副行长、辽阳分行副行长。


2022年7月18日,因涉嫌职务侵占,姜某某、刘某某分别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分别被批捕。


营口市老边区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春节前至2019年春节前,时任营口银行沈阳分行行长的师某某提议,并与副行长姜某某、刘某某商议同意后,师某某先后多次从小金库中取出315万,又安排下属另行虚开发票从营口银行沈阳分行未使用的综合费用中套取120万元,三人多次以发放奖金为名予以私分,师某某共计分得195万元,姜某某共计分得130万元,刘某某共计分得110万元,三人合计分得435万元。


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春节前,行长师某某安排副行长姜某某从小金库中取出40万元,以发放奖金的名义,分给自己20万元,分给姜某某20万元。


2、2016年7月、8月,行长师某某安排下属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从营口银行沈阳分行未使用的综合费用中套取30万元,以发放奖金的名义,分给自己10万元,分给副行长姜某某10万元,分给副行长刘某某10万元。


3、2017年春节前,行长师某某从小金库中取出45万元,以发放奖金的名义,分给自己25万元,分给副行长姜某某10万元,分给副行长刘某某10万元。


4、2018年春节前,行长师某某从小金库中取出30万元,又安排副行长姜某某另行虚开发票从营口银行沈阳分行未使用的综合费用中套取40万元,以发放奖金的名义,分给自己30万元,分给姜某某20万元,分给副行长刘某某20万元。


5、2018年7月,行长师某某从小金库中取出30万元,加上其于2018年5月安排副行长姜某某虚开发票从营口银行沈阳分行未使用的综合费用中套取的50万元,以发放奖金的名义,分给自己40万元,分给姜某某20万元,分给副行长刘某某20万元。


6、2019年春节前,行长师某某从副行长姜某某保管的小金库中取出170万元,以发放奖金的名义,分给自己70万元,分给姜某某50万元,分给副行长刘某某50万元。




行长受贿、侵占486万,一审被判11年,两名副行长也被判刑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注意到,案发后,被告人师某某、姜某某、刘某某均全部退赃。


检方对师某某等3人提起公诉后,3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供认不讳,并表示自愿认罪。


师某某的辩护人的提出,师某某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态度好,且全部退赃,主观恶性不大,没有必要处以重刑,至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姜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姜某某系从犯,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的情节,应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营口市老边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师某某作为营口银行沈阳分行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被告人师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财物229万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师某某、姜某某、刘某某共同侵占本单位财物435万元,其中师某某分得195万元,姜某某分得130万元,刘某某分得11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其中被告人师某某属主犯,被告人姜某某、刘某某属从犯。


2022年12月26日,营口市老边区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师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师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


二、被告人姜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


三、被告人刘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


四、追缴被告人师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2万元,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职务侵占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24万元,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追缴被告人姜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30万元,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追缴被告人刘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10万元,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一审判决后,师某某等人是否上诉?2023年1月5日下午,师某某的辩护律师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案件相关情况不便透露;姜某某、刘某某的辩护律师均称,姜某某、刘某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已经提出上诉。


当天下午,营口市老边区法院相关人员称,主办法官不在,其对具体案情不了解。




律师提醒:


领导干部要时刻树立法治意识,不可因一时贪欲抱憾终生




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是什么?二者在量刑上有什么异同?年关将近,单位领导如何正确处理集体财产和奖金问题,避免违法犯罪,身陷囹圄?


山东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柳孔圣介绍,贪污罪规定于《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职务侵占罪规定于《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根据最新的刑法修正案,二罪均有三个法定刑幅度,贪污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职务侵占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柳孔圣指出,在定罪量刑数额标准上,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起点为贪污罪的二倍,即六万元,数额巨大的标准为贪污罪的五倍,即一百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因刑法条文修正后还没有出台,但一般会参照贪污罪的五倍确定,即一千五百万元。


柳孔圣称,十八大之前,无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还是集体单位,财务管理不严的现象普遍存在,滥发奖金、福利,私分国家和集体财产的现象时有发生。十八大之后,随着法纪的严格执行,这一现象大幅减少。


“作为领导干部,要时刻树立法治意识,培养法治思维,做任何决策都要把合法合规性和法律风险放在第一位的因素来考虑,不可因一时贪欲抱憾终生。除了依规章制度和法定程序分发的福利待遇外,其他任何资产都不能任意处置,包括暂存在所谓‘小金库’里的资产,否则就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柳孔圣最后提醒。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陈有谋 编辑 杨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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