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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向公安机关申请法医鉴定(公安机关申请司法鉴定)

  • 法律知识学习j
  • 2023-04-24 16: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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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集安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20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文章目录:

昆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顺利通过评审,成为全省州市首家全国公安机关重点司法鉴定机构

近日,公安部通报了第十四批全国公安机关重点司法鉴定机构和重点司法鉴定专业实验室评定结果,昆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获评全国公安机关重点司法鉴定机构,其中文件检验鉴定实验室获评全国公安机关重点司法鉴定专业实验室。昆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成为全省各州市中第一个全国公安机关重点司法鉴定机构,标志着昆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在整体能力、鉴定水平、示范作用及社会公信力等方面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




近年来,昆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立足“三个定位”目标,按照“全面拥抱新技术、全面向网上进军、全面支撑引领实战”总要求,以“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职业化”为发展方向,紧盯刑事技术发展趋势和前沿科技。






积极与云南大学、云南警官学院、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中科院昆明动植物研究所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交流共建和科研合作,逐步提高科研能力及业务水平。






同时持续加大投入,不断补充司法鉴定专业设备、充实专业人才队伍,各专业实验室软硬件实力都得到了极大提升。






经多年努力,昆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于2021年通过国家CNAS实验室认可评审、2022年通过国家CNAS实验室认可监督评审,鉴定中心出具的每一份检验鉴定书可以加盖CNAS的印章,实现了国际互认,标志着昆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能力水平和公信力质量正式跨入国际化轨道






2021年,昆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五个实验室被公安部评定为重点司法鉴定专业实验室。2022年,昆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向全国公安机关重点司法鉴定机构发起冲刺。按程序申报后,公安部组织专家对昆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已评定的五个重点司法鉴定专业实验室进行复审,对新申报的重点司法鉴定机构及文件检验鉴定重点实验室的主体资格、鉴定项目、整体素质、科研能力等13项评价要素进行了评审。






经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复审和新申报项目均成功通过公安部评审。至此,昆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成为全省各州市中唯一一家同时拥有法医、DNA、痕迹、理化、电子物证、文检6个重点司法鉴定专业实验室的全国公安机关重点司法鉴定机构。






目前,昆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每年出具各类检验鉴定报告7000余份,同时带领全市公安刑事技术部门出具检验鉴定报告数量占全省一半以上,在支撑引领案件侦办、高效服务司法诉讼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下步,昆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将接续奋斗、埋头苦干,在提升勘鉴能力水平、信息化应用和智慧新刑技上下足功夫,并以“降警情、控发案、多破案、勇争先”大竞赛活动为契机,引领和推动全市区县公安机关技术室及派出所技术分室的建设和发展,以刑事技术的新作为推动刑侦工作新突破,为履行好新时代公安机关使命任务和实现昆明公安“六个能力”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


刑事案件中如何申请重新鉴定or补充鉴定?


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对案件有关的证据经常需要依法进行鉴定,比如:在故意杀人案件中涉及被害人死亡原因的鉴定、血迹鉴定;在伤害案件中重伤、轻伤以及轻微伤的鉴定;在毒品案件中关于毒品的数量和含量的鉴定;在盗窃案件中有关物品价值的鉴定,以及其它案件中指纹鉴定、笔迹鉴定、足迹痕迹鉴定、精神病鉴定、DNA鉴定等,这些都需要委托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侦查机关如何使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认可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认为应当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并提出具体、充分的理由。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意见的知情权是确保实现鉴定意见关联性、客观性、公正性的重要前提。也是我国刑事诉讼的重要关节。


我国刑事诉讼法律有关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有如下规定:


《刑事诉讼法》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八十四条规定: 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 (二)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检材的




2012年12月3日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对鉴定意见,侦查人员应当进行审查。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提出申请,以及办案部门或者侦查人员对鉴定意见有疑义的,可以将鉴定意见送交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提出意见。必要时,询问鉴定人并制作笔录附卷。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补充鉴定:(一)鉴定内容有明显遗漏的;(二)发现新的有鉴定意义的证物的;(三)对鉴定证物有新的鉴定要求的;(四)鉴定意见不完整,委托事项无法确定的;(五)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经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补充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重新鉴定:(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三)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四)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的;(五)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六)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经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作为一个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受害人,在案件的侦查阶段,对侦查机关委托鉴定机构所作的有关鉴定意见具有知情权,侦查机关对于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有告知当事人的义务,当事人在知道该鉴定意见以后,对该鉴定意见可能遗漏的内容还可以提出补充鉴定申请,或者对鉴定意见的内容和鉴定程序不服的还可能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原意可以看出,作为案件的当事人,不仅应该知道该鉴定意见的结果,而且还应当知道关于鉴定意见的具体鉴定内容以及该鉴定的程序、鉴定人的情况等等资料,当事人才有可能对鉴定意见提出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理由和依据。




最高法院关于对新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中对鉴定意见着重审查的内容可以看出:一份鉴定意见是否合法有效,可以从十个方面进行审查,其中涉及该鉴定意见出具单位是否具有法定资质,鉴定人是否应当回避,鉴定检材的




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仍然沿用过去的做法,侦查人员不把鉴定意见书交给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而仅仅是将鉴定意见的结论另行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对该鉴定意见的其它内容,当事人无权查看或知道,当事人只是被侦查机关告知该鉴定意见的结果是什么。按照这样的告知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只能对鉴定意见的结果表达意见。这样的诉讼程序,存在着严重的弊病,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是不一致的。作为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该鉴定意见涉及上述所说的那么多需要审查的事项和内容,自己却一无所知。既不知道该鉴定意见是什么鉴定单位、或者什么样的鉴定人员所做的;也不知道该鉴定意见的鉴定程序是否合法;同时也不知道该鉴定意见中鉴定的检验对象的真实性,可靠性、关联性。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要让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一份“鉴定意见”发表意见,显然是不可能的。就是具有专业知识的人面对这样一个只有结论,而没有其内容的告知书也是束手无策。




侦查机关这样的告知程序,不仅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充分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且可能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滥用法律赋予他们对鉴定意见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诉讼权利。甚至可能会增加国家的诉讼成本,对案件的侦查以及审判带来不利的影响。作为一名普通的律师,一个司法一线的工




如果侦察机关能将鉴定意见送达给案件当事人,其一方面:当事人可以全面掌握鉴定意见,清楚到底这份鉴定意见是否客观、公正。如果存在问题也可以针对鉴定意见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依法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申请。另一方面:侦查机关对其提出的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申请依法认真进行重新鉴定后,不论结果是什么,只要鉴定意见是客观,公正的当事人就很少会无理取闹。但是,往往由于,当事人看不到鉴定意见,由于侦查机关告知的当事人的只是鉴定结论,引发当事人对神秘莫测鉴定意见的不信任感。犯罪嫌疑人一方认为侦查机关为了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意作出有罪的或者对其不利鉴定意见,被害人一方认为侦查机关为了替犯罪嫌疑人开脱罪责,有意隐瞒鉴定意见中的某个事实,故意作出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鉴定结论,总之让当事人对侦查机关的鉴定意见产生误解,而导致无休止得纠缠下去后果。




一份鉴定意见,从侦查机关提取、选择鉴定对象,委托鉴定机构,到出具鉴定意见。作为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一直没有参与其中的任何一个鉴定环节。鉴定一直是由案件的侦查单位和鉴定机构进行的。这样的诉讼鉴定程序存在着严重的片面性,确实有可能造成鉴定意见的不准确性。我们目前的刑事诉讼中,关于侦查机关对自己委托产生的鉴定意见告知当事人的诉讼程序存在着不完善。因此,建议我们的立法部门,能够完善目前的鉴定意见的告知程序。这样既可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又能保障刑事案件的判决的客观性、公正性。对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团结,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聚焦】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指南

平安闽侯


共创和谐社会


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国家司法救助


申请指南


一 国家司法救助是什么


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二 救助对象及范围


01>>>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02>>>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人身伤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03>>>


刑事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


04>>>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05>>>


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造成生活困难的;


06>>>


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07>>>


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三 一般不予救助情形


01>>>


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02>>>


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


03>>>


故意作虚假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04>>>


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05>>>


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06>>>


通过社会救助等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07>>>


社会组织、法人。


四 申请救助应提交的材料


01>>>


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


02>>>


救助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03>>>


实际损害结果证明,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者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


04>>>


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救助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


05>>>


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06>>>


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五 申请司法救助的方式


申请人可通过来访或来信的形式提交材料。


地点: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


地址:福建省闽侯县甘蔗街道昙石山东大道39号


邮编:350100


电话:0591-22197096


检察官特别提示


申请人须保证相关材料的真实性。申请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相等手段获得国家司法救助金的,应当追回救助金;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你 可 能 还 想 看 < < <


【法治攀“昙”·法治人物特辑】⑥林舒:他是孩子们心中的“警察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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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国家司法救助


申请指南


一 国家司法救助是什么


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二 救助对象及范围


01>>>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02>>>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人身伤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03>>>


刑事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


04>>>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05>>>


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造成生活困难的;


06>>>


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07>>>


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三 一般不予救助情形


01>>>


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02>>>


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


03>>>


故意作虚假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04>>>


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05>>>


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06>>>


通过社会救助等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07>>>


社会组织、法人。


四 申请救助应提交的材料


01>>>


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


02>>>


救助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03>>>


实际损害结果证明,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者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


04>>>


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救助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


05>>>


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06>>>


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五 申请司法救助的方式


申请人可通过来访或来信的形式提交材料。


地点: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


地址:福建省闽侯县甘蔗街道昙石山东大道39号


邮编:350100


电话:0591-22197096


检察官特别提示


申请人须保证相关材料的真实性。申请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相等手段获得国家司法救助金的,应当追回救助金;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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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4月24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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