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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2023(行政强制法讲解)

  • 法律知识学习j
  • 2023-04-06 13: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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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文章目录:

在哪些情形下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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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


  【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五日内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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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违法强拆的举证责任

转自山东高院行政庭微信公众号 :鲁法行谈


裁判要点


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应当对损害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承担举证责任;但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行政机关对涉案建筑物实施违法强制拆除,客观上导致行政相对人无法对建筑物内财产损失情况举证,应当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行政机关就建筑物内损失情况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过程中,要依法妥善处置并保全证据,以证明其在强制拆除过程中已尽慎重、妥善之注意义务,对建筑物内财产已予清空并妥善处理。行政相对人在提供了证人证言、现场照片、损失情况说明等相关证据,用以初步证明其主张的建筑物内财产损失情况,行政机关对此未予举证,应由其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10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毕勋超,男,195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化街***号。


法定代表人宋博岩,区长。


委托代理人王洪亮,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嘉伟,黑龙江斯普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毕勋超因诉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南岗区政府)强制拆除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黑行终23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毕勋超为南岗区××街21号3单元1层1号房屋承租人,案涉拆除部分为该房屋门斗。2013年12月9日,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南岗分局向南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出具《查询回复证明》,内容为对鼎新三道街地段征收工程项目内七户住宅土地档案查询,毕勋超等三户无登记。2013年12月16日,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南岗分局向南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出具《查档情况说明》,内容为根据名单及地址查阅规划审批档案,未查到毕勋超等7人的规划审批档案存档。


2013年12月17日,南岗区政府作出《限期拆除公告》,内容为:经查,在南岗区××街地段征收重点工程项目内7处建筑物、构筑物(详见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明细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请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所有人在2013年12月20日17时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区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公告所列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所有人以外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在2013年12月20日前到南岗区××××号进行陈述、申辩、举证,逾期视为放弃。


2014年1月21日,鼎新三道街地段工程项目指挥部制作《鼎新三道街地段工程项目拆除违建房屋实施方案》,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和南岗区政府(2013年12月17日)发布的《限期拆除公告》精神,为加快推进鼎新三道街地段工程项目改造工作,特制定本方案。工作任务为拆除鼎新三道街地段工程项目范围内的2处违建房屋,参加单位包括南岗区棚改办、征收办、执法局等十余个部门,同时对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也作了规定。


2014年1月22日,南岗区政府组织区棚改办、征收办、执法局、公安分局等多部门将毕勋超所建门斗强制拆除。毕勋超不服,诉讼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南岗区政府强制拆除封闭阳台行为违法,并要求南岗区政府返还从毕勋超家中拿走的财物(庭审中毕勋超明确要求返还的财物具体为一块重约8公斤的玉石、8万余元现金和三条德国牧羊犬)。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该案争议焦点是南岗区政府强制拆除毕勋超房屋行为是否合法,以及毕勋超的行政赔偿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第一,关于强制拆除行为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在强制拆除毕勋超房屋过程中,并没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其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南岗区政府拆除程序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南岗区政府虽然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限期拆除公告》,但未依法向毕勋超送达相关文书,该强制拆除行为在程序上存在瑕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履行催告义务,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经催告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方可作出强制执行决定。《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还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南岗区政府在实施强制拆除毕勋超所建门斗过程中,没有按照上述法定程序实施,其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第二,关于行政赔偿。虽然南岗区政府强制拆除行为的程序违法,但毕勋超向该院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南岗区政府实施强制拆除过程中给其造成财产损失,要求南岗区政府返还玉石、8万余元现金和三条德国牧羊犬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


综上,南岗区政府强制拆除毕勋超房屋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依法应当确认违法;毕勋超要求南岗区政府赔偿损失的诉讼主张证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1月22日强制拆除毕勋超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驳回毕勋超的其他诉讼请求。


毕勋超不服,上诉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南岗区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程序违法,一审判决确认南岗区政府的行政行为违法并无不当。关于行政赔偿问题,毕勋超主张由于南岗区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行为,导致其财产损失的证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毕勋超申请再审称:南岗区政府强制拆除我家门斗时,拿走了8万元现金,三条寄养在我家的德国牧羊犬以及我父亲留给我的重约8公斤的玉石。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撤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本案,判决南岗区政府返还财物、赔偿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岗区政府对案涉门斗实施强制拆除前,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未履行催告义务及听取毕勋超的申辩和陈述,未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构成程序违法,一、二审判决确认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应当对损害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承担举证责任;但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南岗区政府对案涉门斗违法实施强制拆除,客观上导致毕勋超无法对与门斗相连的室内物品损失情况举证,应当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南岗区政府就毕勋超主张的室内物品损失情况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毕勋超在一审中提供了证人证言、照片等相关证据,用以初步证明其主张的室内物品损失情况,南岗区政府对此未予举证,应由其承担不利法律后果。一、二审判决在认定南岗区政府对案涉门斗实施强拆违法的同时,未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来判断毕勋超主张的室内物品损失的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在本院组织询问中,南岗区政府承认在对案涉门斗强拆过程中,将毕勋超室内两条狗带离,但不清楚两条狗的最终下落。一、二审判决对该事实未予认定,属认定事实不清。因此,一、二审以毕勋超主张室内物品损失的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毕勋超该项诉讼请求错误,应予纠正。毕勋超的再审申请,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毕勋超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 判 长 袁晓磊


审 判 员 骆 电


审 判 员 潘 杰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 默


书 记 员 宫 傲


(注:本案例转自裁判文书网)


楹庭律师解读:《行政强制法》关于强拆的相关法律规定

在面临拆迁时,有的被征收人或遇到节假日周六日甚至是夜晚被强拆的情况。那么,被征收人要清楚节假日被强拆,征收方即使合法强拆也是违法的强拆。


那么这是为什么呢?在面对强拆时,很多被征收人也是束手无策,尤其是因个别情况的合法强拆,只能是眼看着自己的房屋被强拆掉。但是,楹庭拆迁律师团提醒大家,即使是合法的强拆,也要注意一点,不要被征收方钻了空子。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首先要了解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这一种情况。那么,有些征收方为了赶工期,赶进度,在拿到了合法的征收手续后,就会在夜间,周六日甚至是法定节假日就把房子拆除了。而这个时候就表明征收方已经违法了,那么为什么会违法呢?


一是根据高院的答复,在周六日,强拆也是违法的行为。再就是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是法定节假日,强拆也是违法行为。


《行政强制法》第43条,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是法定节假日实行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违反了前述的规定,根据情况给予行政或者法律的处分。


《行政强制法》第61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是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是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强制法》第68条也规定,违反本规定的,给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综上所述,大家可以看出来,在征收拆迁过程中,在没有紧急情况的前提下,行政机关不得在周六日、法定节假日以及夜间实施强拆。否则,就会构成违法强拆,可以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楹庭拆迁律师团提醒大家,合法强拆不是征收方一句话的事,征收方也要经过层层的手续和时间进行审批批准之后,才能进行合法的强拆。所以在这个时间范围内,被征收人也可以抓住时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原创声明:本文版权属于北京楹庭律师团,禁止跨平台抄袭,未经允许不得商用,转载需注明“北京楹庭律师团原创”。


在面临拆迁时,有的被征收人或遇到节假日周六日甚至是夜晚被强拆的情况。那么,被征收人要清楚节假日被强拆,征收方即使合法强拆也是违法的强拆。


那么这是为什么呢?在面对强拆时,很多被征收人也是束手无策,尤其是因个别情况的合法强拆,只能是眼看着自己的房屋被强拆掉。但是,楹庭拆迁律师团提醒大家,即使是合法的强拆,也要注意一点,不要被征收方钻了空子。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首先要了解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这一种情况。那么,有些征收方为了赶工期,赶进度,在拿到了合法的征收手续后,就会在夜间,周六日甚至是法定节假日就把房子拆除了。而这个时候就表明征收方已经违法了,那么为什么会违法呢?


一是根据高院的答复,在周六日,强拆也是违法的行为。再就是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是法定节假日,强拆也是违法行为。


《行政强制法》第43条,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是法定节假日实行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违反了前述的规定,根据情况给予行政或者法律的处分。


《行政强制法》第61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是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是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强制法》第68条也规定,违反本规定的,给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综上所述,大家可以看出来,在征收拆迁过程中,在没有紧急情况的前提下,行政机关不得在周六日、法定节假日以及夜间实施强拆。否则,就会构成违法强拆,可以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楹庭拆迁律师团提醒大家,合法强拆不是征收方一句话的事,征收方也要经过层层的手续和时间进行审批批准之后,才能进行合法的强拆。所以在这个时间范围内,被征收人也可以抓住时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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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4月06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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