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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发放贷款罪案例分析(违法发放贷款罪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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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3-28 21: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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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发放贷款案,一般都不是一个人能完成的。都是由业务线条的多人参与,多人、多个部门调查、审查、审核,由审贷会表决审批,由最终由有权审批人签批发放。这种案子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

有的案件中,跟自然人犯罪比较起来,单位犯罪中对行为人的判罚较轻,甚至有可能因单位犯罪的原理,对行为人不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无罪。所以,为了减轻行为人(自然人)的罪责,往单位犯罪的方向进行辩护,是刑事律师的一个重要辩点。

单位犯罪首先认定主体是否适格。若无单位主体,则不成立单位犯罪。在此前提下,认定点有:(1)是单位行为还是个人行为,若是个人行为,则非单位犯罪而成立个人犯罪。单位犯罪需体现单位意志,比如理事会决定,法定代表人决定,审贷会决定等。(2)是否为单位谋取利益。有的案件中犯罪行为谋取利益归个人所有,则不属于单位犯罪;(3)是否以单位名义实施。

基于上述认定单位犯罪的三点要素,司法实务中认定违法发放贷款单位犯罪,主要从以下几点判断:

一、是否以单位名义实施?

违法发放案例中,审核、发放贷款的一方通常都是银行等金融机构,这一点在实务中不难判断。

二、是否体现单位意志?

单位意志,是指单位领导集体决策形成或代表单位利益的成员为了单位利益所形成的整体意志,不是某个领导的意志,也不是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金融机构内部通常会有明确的贷款管理制度,其会有章程规定作出信贷决策的机构、主体、程序、职责等内容。实践中,有权作出信贷决策的机构主要为贷审会、党委会、理事会等机构。在信贷业务中,业务员或主管人员之间简单的勾结并不能代表单位意志,只有按照金融机构规定的决策程序作出的决策才能代表该单位的意志。

在刘某明、支某强等违法发放贷款一案〔(2019)内2531刑初48号,见以下案例〕中,法院便以“违法发放贷款并非是某某联社发放贷款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决策程序研究决定的”为由,认定其不构成单位犯罪。在谢某诚违法发放贷款一案〔(2020)浙02刑终294号,见以下案例〕中,法院以“贷审会、党委会均不是信用社的信贷决策机构。根据信用社的章程规定,信用社的信贷决策机构是理事会”“吴某、郑某华、谢某诚等人通过向信用社客户经理、各流程审批人、党委会成员打招呼等方式实现违法发放贷款的目的,其他人员参与违法发放贷款与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并未形成整体的单位意志”为由,认定其不构成单位犯罪。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有单位决策的外观,也要综合考虑其决策是不是为单位谋取利益,如果是为个人谋取私利,仍不构成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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