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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员工带薪休假制度,根据《员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员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考勤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包括劳务派遣工)依照本规定享受休假待遇。
第三条 员工带薪年休假按照服从公司工作需要与兼顾个人愿望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计划管理。
父母、配偶异地的,休假时间原则上相对集中于春节期间探亲,特殊时期可以另行调整。
第四条 员工年假国家规定不得跨年度累计,公司原则上可以推迟到翌年一季度。
第二章 休 假
第五条 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在岗员工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天数根据员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员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均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六条 带薪年休假时间规定:
(一)员工累计工作不满1年的,不享受带薪年休假;
(二)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三)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四)员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七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员工,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员工依法享受的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八条 员工连续工作时间的确认:
(一)连续工作时间通常以会计自然年度为1个计算周期。
(二)新入职员工连续工作时间的确认,应由员工本人应提供在其他单位连续工作时间的有效证明(上一家工作单位的《离职证明》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三)在职员工用人单位制作的《职工名册》中包含劳动者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它是确定在职员工工作年限的依据之一。
第九条 员工年休假天数的核定.
经综合管理部审核确认后,其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X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十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员工请事(病)假累计20天以上且公司按照有关规定不扣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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