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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为贯彻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14号),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范围
凡连续工作满12个月,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至我公司工作,且工作地点为电气公司的在岗员工,依据本制度,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
3、休假原则
各分厂在保证工作正常进行、不增加人员编制的前提下,本着合理、均衡的原则,有计划组织安排员工休假。
4、待遇规定
年休假期间,岗位工资和福利津贴按本人休假当月岗位正常出勤计发。计件工资部分按本人当月实际计件工资核发。
5、年休假条件及期限
5.1 员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为10天;满20年的为15天。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的从下年度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5.2原则上各分厂必须安排员工休假,员工年休只限在本年度内使用,跨年度不予补休。
5.3员工年休假应一次休完,如遇紧急情况需员工提前返回工作岗位的,员工应服从安排,员工剩余假期另行安排。
5.4年休假假期不包括法定的休息日、节假日。
5.5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5.5.1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含本数)以上的;
5.5.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5.3员工待岗超过20天(含本数)以上的;
5.5.4员工旷工累计达3天(含本数)以上的;
5.5.5员工因违规违纪被公司处罚通告的;
5.5.6员工已享受年休假的,年度内又出现前款第1项至第5项规定情形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5.6 当年已安排疗养休养或观光考察达到年休假天数的,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疗养或观光考察天数(含在途)少于所应享受年休假天数的,不足天数可以补休。
5.7因员工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6、审批程序
6.1每月15日,以班组为单位提报下月《带薪年休假月计划》,经分厂、部门审定后报综合部备案(备案不作为执行方案)。各分厂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和职工本人需求调整计划,选择最优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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