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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立案标准(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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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3-28 07: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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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案十一系列】污染环境罪

修正前后条文对比

修正前

修正后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997年刑法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定位于结果犯,即只有在污染环境行为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并严重侵害财产或人身安全时,才可构成本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进行修正,污染环境罪不再以造成严重后果为入罪条件,从而在整体上降低了污染环境罪的入罪门槛。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已近十年,在这期间环境犯罪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刑法修正案(十一)》再次对污染环境罪作出了重要修订。本次修订强调了对特定区域生态环境的保护,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以及基本农田区域的保护。同时,加重了对污染环境罪的打击力度。

修正内容解读

1、将“后果特别严重的”修改为“情节严重的”,是对本条的重大修改,进一步降低了犯罪构成的门槛,将虽未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后果,但长期违反国家规定,超标准排放、倾倒、处置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情节严重”是指在严重污染环境的基础上,情节更为严重的污染环境的行为,即包括造成严重后果,也包括虽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后果不易查证,但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有害物质时间长、数量大等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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