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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截止到今日,我办理的刑事控告/被害人代理和刑事辩护案在数量上基本呈现1:1的态势,因此能够更深入地去了解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角色、作用以及对刑事诉讼每个阶段的影响。
先前曾经说过,刑事辩护有四个维度,即当事人、家属、办案机关和律师,但其实在部分案件中,刑事辩护的四个维度应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被害人、办案机关和律师。被害人作为刑事辩护中的一个重要维度,作为承载法益的主体和直接的利益受损害者,在刑事案件中也是有一定地位的。
为什么有被害人的案件普遍更难出罪?因为如果该案案件事实比较清楚,被害人不谅解,那么酌情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出罪路径就会彻底丧失;而在案件事实不清楚的情况下,如果被害人不谅解,并且强烈要求办案机关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责任,办案机关对于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取保或者予以出罪会更加审慎。另外需要注意的一点是,有时被害人的态度也会影响到办案机关对于部分案件事实的内心确信。
在诸多犯罪中,经济刑案尤其是传统的侵财类案件以及人身类案件,被害人是否谅解,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双方是否达成和解,会成为公安机关对当事人是否予以取保的一个重要因素,在比较特殊的情况下,刑事和解甚至能够影响到一个案件是否能够出罪,至于量刑方面,在此不再赘述。
刑法有两个基本的功能:一是惩罚(或称报应)功能,二是预防功能,在有被害人的案件中,之所以被害人与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的前提下,办案机关会更加容易从宽处理该案,是因为由于直接受损害者对行为表示谅解,惩罚的必要性随之降低。犯罪嫌疑人之所以被立案追诉乃至于最后定罪判刑,最直接的原因是因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惩罚的必要性系追究刑事责任必要性的重要组成部分。
被害人对于自己在刑事案件中的地位一般是有清晰认知的,他们一般认为自己在案件中的地位虽然低于公检法等办案机关但是绝对地超出犯罪嫌疑人,因此被害人往往会要求赔偿甚至要求较高的赔偿。因为他们知道,自己可以选择是否刑事和解。
一般而言,至少在侦查阶段,如果被害人(方)紧跟案件,是可以了解到案件的一些具体情况的,通过这些情况,他们也可以从侧面了解到这个案件是否符合公安机关所理解的具体罪名的犯罪构成,哪怕仅仅只是“符合”或者“不符合”这样一个简单的结论,大多数情况下也足以让他们在与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沟通的时候占据较为有利的地位。自己本身属于权益受损方这样一个基础事实,会让他们很难在原谅对方的时候不要求对方“付出一定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