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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结婚要满足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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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3-30 17:26:37
  •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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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结婚要满足什么条件

  2022年结婚要满足什么条件?达到法定婚龄的男女双方出于自愿登记结婚,并且不存在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可领取结婚证。下面由知更鸟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2022年结婚要满足什么条件?

  1、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要求结婚,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是因为受到胁迫而做出错误的意识表示,该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

  2、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

  婚姻法规定,法定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法定的结婚年龄具有强制性,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才能结婚,否则婚姻无效。

  3、要符合一夫一妻制

  婚姻法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因此,要求结婚的当事人只能是未婚者,或者是丧偶、离异者。有配偶的人只能在原婚姻关系终止以后才能再婚。重婚犯罪,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离婚的双方要求复婚的,也必须是双方没有再婚,或者是再婚后配偶已经死亡,或者是再婚后又均离婚的,才可复婚。

  4、当事人一方或者是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的不能结婚:

  (1)重婚;

  (2)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患这种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指精神方面的疾病和重大不治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是遗传性疾病。

  结婚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1、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2、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3、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4、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因此,要区分好是内地居民结婚登记,还是外国人结婚登记。如果是内地居民登记结婚的,只需要双方带上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签字声明就可以了。如果是外国人登记结婚的,所需材料就比较复杂。

养父与养女可以结婚吗?

案例:程某于1957年被错划成右派分子,1958年与妻子离婚,所生的一男一女,男孩由程某抚养。1961年程某便把一个无家可归的10岁女孩收为养女,照料程的儿子。1976年养在农村小学当教师,1981年程某的被借划问题得到纠正后,在一所大学任外语教师。养女提出要与养父程某结婚,周围的群众对此议论纷纷。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6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第20条第1款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当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因此,养父与养女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相当于直系血亲,不能结婚。

公公与儿媳能否结婚



最近发生在高邮的一桩婚姻引起全国各大媒体的关注。 59岁的丁老汉和30出头的占某登记结婚。这桩婚姻引起争议,并非因为双方年龄的差距,而是因为双方本是公公和儿媳。
丁老汉和庄某的婚姻是否可行?我国婚姻法无明确规定,但按伦理和法理其行为并不可行。
一、不符我国伦理道德。
对丁、占二人的婚姻是否合法不能仅限于从《婚姻法》条文上去判断,还要看到国家制定《婚姻法》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持家庭中的伦理道德,维系和谐的家庭关系,这是《婚姻法》的特殊性之所在。《婚姻法》具体条文仅是“表”,“家庭伦理”才是《婚姻法》要维护的“里”。从《婚姻法》禁止结婚的内容可以看出这一点: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禁止结婚的疾病;未达到婚龄;重婚。《婚姻法》规定的禁止条件,不仅有生理上的原因,更有伦理上的原因。《婚姻法》之所以规定“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能结婚,主要是基于伦理上的考虑。尽管公公与前儿媳结婚不属于《婚姻法》禁止之列,但他们结婚违反了重大的伦理道德。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发生变化而变化,血亲关系,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法律都无法改变的。如果法律认同丁全仁与占小东的婚姻关系,会引起一系列重大的伦理关系的错乱,侵犯公序良俗:占小东与她的前夫丁桂宏由前夫妻关系,变成现在名义上的母子关系;丁全仁的孙子与他构成事实上的父子关系——养子关系。按占小东的说法:她与丁全仁结婚完全是为了儿子,儿子也是愿意与她们一起生活,这样丁全仁与他过去的孙子的爷孙关系转变为现在的父子关系。丁桂宏与他的儿子关系也会发生伦理上的颠倒:由父子关系变成继兄弟的双重关系。
二、不符合立法精神。
在我国民事法律领域,判断一个行为合法与否不仅要考虑法律条文,还要考虑伦理道德和公共利益。《婚姻法》从本质上说是家庭法,是伦理法,是调整家庭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是《民法》属下的特别法。《民法》的一些基本原理同样适用于婚姻法:比如“公序良俗”,公共利益,都是《民法》的具体条款。我国《民法通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应遵守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和“公共利益”,既是《民法通则》中的具体法律条文,又是法律原理,在判断一个行为合法与否时,必须把二者一并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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