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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服刑或接受劳动教养的人能事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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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6-30 17:13:29
  • 天津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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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服刑或接受劳动教养的人能事结婚

  正在服刑或接受劳动教养的人能事结

  正在服刑或接受劳动教养的人能否结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正在服刑期间的人因为丧失了人身自由,无法亲自实施结婚这一法律行为,而结婚行为因具有人身属性不能由他人代理,所以不能结婚。此外,因病被保外就医的服刑人员,虽有暂时的人身自由,也不能结婚。但人民法院决定缓刑、假释的人,可以结婚。正在接受劳动教养的人,根据有关规定,可以结婚,但必须持有劳动教养管理部门出具的结婚登记准假证明,才可申请结婚登记。


  

 

与台湾人结婚需要哪些条件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申请在大陆结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生活居住在中国大陆的中国公民和活生活居住在中国台湾地区的公民,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二、双方必须到生活在中国大陆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指定的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1、大陆一方:

(1)居民身份证;

(2)居民户口簿;

(3)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书;

(4)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2、台湾一方:

(1)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告证》或其他旅行证件;

(2)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入境证件;

(3)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声明和经证明无误的户籍誊本。有效期三个月;

(4)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5)在大陆连续停留六个月以上,还要出具大陆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申明;

(6)在香港、澳门停留六个月以上来大陆的,还要出具香港婚姻注册或者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书;

(7)在外国连续停留六个月来大陆的,还要提交居住国出具并经公证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婚姻状况证明;

(8)大陆居民赴台定居时已达到法定婚龄的,还应出具大陆原居住地公证机关公证的赴台前的婚姻状况证明。

三、双方中一方或双方离过婚的,应出具离婚证;

四、双方中一方或双方丧偶的,应出具死亡证明书。

死亡证明系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出具,应当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如果是外国有关机关出具的,应当经驻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驻在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结婚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我国关于结婚的法定条件,有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两个方面:

  (1)结婚的必备条件有:

  ①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新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 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问题上的具体 表现。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要求是指:男女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男女本人自愿,而不是必经父母或第三人的同意;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

  ②达到法定婚龄。法定婚龄是指法律 规定的允许结婚的最低年龄。新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与当代外国的立法比较, 我国的法定婚龄是较高的,这是由我国现阶段国情所决定的。男女 双方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后,有决定自己是否结婚和何时结婚的权利,由此可见,与我国古代强制早婚的必婚制比较,我国现行的婚 姻法实行的是倡导晚婚的允婚制。

  ③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根据一夫一妻制原则,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需原配偶,只能是未婚者, 或者丧偶、离婚者。违反一夫一妻制的男女结合,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2)结婚的禁止条件。新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的,禁止结婚:

  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②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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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1年07月07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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