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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护人的变更 监护人不宜继续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组织的申请,经查明事实,撤销监护人的资格。通过诉讼撤销监护后,原
二、监护人的变更
监护人不宜继续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组织的申请,经查明事实,撤销监护人的资格。通过诉讼撤销监护后,原监护人的监护权利被取消,依法应另行确定监护人。所以,撤销监护并不意味着被监护人不再需要监护,而是撤换新的监护人,这实际上是监护人的变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实施意见》第 18条规定:“监护人被 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一名三岁儿童在河边玩耍时掉入河中溺水身亡,孩子的父母认为居住地的村委会未对隐患做合理的防护,并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类费用人民币16万元。不过,上海市嘉定区法
一名三岁儿童在河边玩耍时掉入河中溺水身亡,孩子的父母认为居住地的村委会未对隐患做合理的防护,并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类费用人民币16万元。不过,上海市嘉定区法院认为,孩子溺水身亡的原因是孩子的家人未对其尽义务,不支持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