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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的资格监护人应具备监护能力

  • 子女监护权
  • 2021-10-07 18:35:01
  • 调兵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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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的资格监护人应具备监护能力

  监护人既为保护被监护人而设,自然须具备相当能力,故监护人的资格是确定监护人是否胜任监护职务的重要问题,它关系到被监护人的权益能否得到切实保障的问题。各国法律均对此做出了规定,对于不能胜任监护工作者,法律规定不许其担任监护人,这就是所谓“监护人缺格”(消极资格)的规定。“监护人缺格”的情形,归纳起来主要在有下六种:

  (1)未成年人;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被法院免职的法定代理人或保护人,如正在受刑罚处罚(不包括缓刑、管制的)的人,有危害被监护人利益行为的人等;

(4)破产人;

(5)对被监护人提起诉讼或曾经提起过诉讼的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血亲,即可能对被监护人人身造成危害或损害其利益的人;

(6)去向不明的人。

  我国民法通则对监护人的资格并未如外国立法例列举监护人缺格的原因,仅于第16条第2款原则规定监护人须有监护能力。对如何认定有无“监护能力”,司法解释认为,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0412]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大学生向离婚父亲索抚养费被驳

随母生活的小李考入大学后,因无生活来源,起诉离婚的父亲索要抚养费每月800元。记者昨天获悉,认定小李的起诉没有法律依据,顺义法院判决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小李诉称,1998年8月,父亲与母亲经法院判决离婚,他随后由母亲抚养,父亲每月给付他抚养费200元,直至他高中毕业。2008年9月,他考上了大学,但无生活来源,他起诉要求父亲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并支付上大学的借款,今后的教育费由父亲负担。

  开庭时,李父辩称,他与小李母亲离婚后,始终按判决书履行给付小李抚养费至其高中毕业。小李上大学的生活费用和学费应由其本人负担。他现在靠修鞋维持家庭生活,一年收入仅5000元,家境并不富裕。

  法院审理后认为,未成年的或者尚在学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未成年子女,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用的权利。本案小李现已成年,正上大学,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未成年子女。他的起诉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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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3月14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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