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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监护权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 子女监护权
  • 2021-10-18 22:34:02
  • 汨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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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监护权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在实践中,监护权不同于抚养权,抚养权只有孩子的父母离婚之后才会形成,监护权是自小孩出生之后其法定扶养人的权利,同时也是一种义务,那么子女监护权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阅读完以下找知更鸟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子女监护权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根据《民通意见》21条,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另外,《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这就是说,对于未成年的孩子,父母是他们的法定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孩子的监护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产生的,父母双方对子女的监护权是平等的,除因死亡、或父母子女关系的依法终止、或监护权被依法剥夺外,任何人不得加以剥夺和限制。

  所以,无论离婚与否,父母双方都对孩子有监护权和承担监护人义务。非因法定事由,父母任何一方都享有孩子监护权。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监护权的权利内容

  监护权的人身监护权与亲权中的身上照护权的内容基本相同,具体包括:

  1、住居所指定权。未成年人不得随意离开监护人指定的住所和居所。此权利由监护人行使。对于精神病人,亦同。

  2、交还请求权。当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被人劫掠、诱骗、拐卖、隐藏时,监护权享有请求交还被监护人的权利。

  3、被监护人身份行为以及身上事项的同意权。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不能独立行使身份行为和独立决定身上事项,必须经监护人同意,方能行使。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职业的许可,法律行为的补正等,都由监护人为之。

  4、扶养义务。这一义务源于亲属权的义务,监护人应当为被监护人提供扶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但被监护人有财产的除外。对被监护人无法定扶养义务之人,不承担此项义务。

  5、对被监护人监督、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被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其教育、监督的权利和义务,与亲权的内容相同;被监护人是精神病患者的,监督的权利义务有特殊的内容,除了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不受侵害外,还负有监督精神病人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监督不力,被监护人侵害他人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监护人应承担赔偿的义务。如果是单位担任监护人的,《民法通则》规定不承担此项赔偿义务。

  6、对于精神病人的特定护养、救治义务。应根据具体情况,对被监护人进行医治,促使其康复。

  三、如何变更子女监护权

  孩子抚养的变更,有两种形式:一是双方协议变更。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予准予;二是一方要求变更。应当注意的是,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双方对此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另行起诉。这是因为,这一在新情况下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的离婚问题和夫妻财产的处理问题,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之时不存在(或已解决)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因此,它不是原离婚案件诉讼程序的继续,也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错误的纠正,所以,应当作为新的案件另行起诉。另外,依据《民诉320点意见》,变更抚养权、监护权的诉讼(变更之诉)管辖为,第10条,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4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所以,如果夫妻一方在离婚后想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如果通过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需要具备以上几个法定条件之一,当然也可以是其他法律认可的证据和材料,同样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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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该文中引用法条,自2022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更改为:

  • [1]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 [2]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海南琼海:积极维护在押人员权益

海南省琼海市第一看守所在押人员胡士安等三人日前拿到了去年被公安机关扣押的财物。4月13日,琼海市检察院监所部门干警到该市第一看守所检查工作,胡士安(该案已进入

海南省琼海市第一看守所在押人员胡士安等三人日前拿到了去年被公安机关扣押的财物。4月13日,琼海市检察院监所部门干警到该市第一看守所检查工作,胡士安(该案已进入二审程序)反映:他在2003年10月22日作案被抓时,琼海市公安局刑警队扣押其银行卡、现金、身份证等财物,但未开具扣押清单,一审判决书也没有提到这些财物的处理情况。该院立即着手调查,证实胡反映的问题属实,同时还查清与胡士安同案的两名在押犯被扣押的款物也与案件无关,未归还,于是责成琼海市刑警队办案人员将扣押物品退还三名在押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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