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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权的含义

  • 子女监护权
  • 2021-10-21 03: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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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权的含义

监护人是指对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依法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

  监护权是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地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权利。子女的监护人是指对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依法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即《儿童权利公约》中所指的儿童(18岁以下的任何人)。

子女监护权

    本文就子女监护权的含义、争议处理等方面对子女监护权进行阐述。方便大家对子女监护权有更深入的了解。

  一、子女监护权的含义

  子女监护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一切合法权利,保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监护既是监护人的义务,又是监护人的权利。做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想做到尽职尽责,仅靠爱心是不够的。监护人要明确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款,知道怎样去尽一个监护人的职责。同时,监护人也要了解未成年人的主要合法权利及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做出的一些特殊规定和要求,这样才能有效地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的犯罪,做一名未成年人的合格监护人!

  二、对子女监护权人有争议的如何处理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对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三子女监护权里指的近亲属包括: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对有关单位指定监护人不服,或者指定其他近亲属为监护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按特别程序进行审理,确定监护人。人民法院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后一顺序监护人监护能力的强弱、行为、品德情况,按照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择优确定。这种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做法,在民法上叫做指定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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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该文中引用法条,自2022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更改为:

  • [1]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 [2]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完善国家对受虐儿童的监护责任

乌鲁木齐市11岁的童童(化名)被父亲褚某关在家里3年之久,不能见人,无法上学。他的遭遇已经引起新疆有关方面重视,但救助工作却陷入僵局。 据称,童童1岁多那年,母亲因

乌鲁木齐市11岁的童童(化名)被父亲褚某关在家里3年之久,不能见人,无法上学。他的遭遇已经引起新疆有关方面重视,但救助工作却陷入僵局。

据称,童童1岁多那年,母亲因患忧郁症自杀身亡。据家里人说,母亲的死使童童的父亲褚某深受打击。在失去工作后,褚某开始封闭自己,还把刚上
小学二年级的儿子童童强行从学校拽了出来,从此过起了与世隔绝的生活。褚某不让任何人到他们家,包括自己的母亲和继父,也不允许童童和任何人说话。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三年来,校方、居委会以及童童亲属的相关解救工作均告失败。面对“解救者”,童童父亲的理由是“我自己教”或并不需要帮助。时至今日,“童童事件”仍未取得实质性进展。前不久,由自治区妇联、团委和街道办、居委会等组成的调查组又去褚某家做工作,结果还是吃了“闭门羹”。

从这件事情上不难发现,如何有效“解救孩子”,是我们必须正视的一道难题。在这里,我们需要有效“解救”的孩子,实际上又并不只是“童童”这一个孩子。由于家长的观念原因,很多人将孩子视为自己肉体或精神上的私有之物,从而想打即打,想骂即骂,甚至想剥夺孩子的人身自由,就剥夺孩子的人身自由,致使一些孩子被迫离家出走,成为流浪在街头的“弃儿”。在对自己的权利保护上,孩子很少能够有自己的发言权,所谓“儿童权利最大化”成了空言。 因而,要“解救孩子”,从制度建设层面而言,要积极完善我国现有的未成年人制度,完成监护精神的转变。

有学者指出,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褚某的行为剥夺了童童的人身自由权和受教育权,已经涉嫌犯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不可否认的是,根深蒂固的宗族思想和传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过分倚重亲属监护”的特征。它主要采取了亲属监护为主,组织监护(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及民政部门)为辅的制度设计。

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当亲属监护失灵时,组织监护也常常因为“组织监护人不适合”而难见成效。譬如说,今天大多数单位与未成年人的父母只具有普通的劳动雇佣关系,并不承担监护义务,而一些居委会或村委会同样因为没有专项资金或人手短缺而无法接手。所以,从这方面说,有必要建立起一种强有力的国家监护制度,严格执行监护监督与惩戒。

此外,我们的社会救助机制还有待完善。为了解救童童,防止类似悲剧再次发生,有必要加强社区心理救助机制的建设。就在前两年,哈尔滨一位母亲因为生活不尽如人意,“受到了伤害”,终日躲在自己家里。

同样是因为害怕自己和女儿受到外面世界的伤害,索性钉死房门从此足不出户,只在阳台上戴着面罩吊取食物,与女儿一起过了十五年与世隔绝的时光。如有心理专家呼吁,社会各界和有关医疗预防保健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在易出现情绪障碍的高危家长中,广泛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有情绪和精神障碍的家长认真做好心理援助工作。如果经检查认定褚某有心理疾患,不具备监护人资格,童童亲属或居委会可以向法院起诉,依法变更童童的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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