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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变更子女的监护权

  • 子女监护权
  • 2021-10-18 22:24:02
  • 温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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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变更子女的监护权

  由于社会的发展离婚后的监护权问题成为人们关心和了解的对象,那么通过以下这篇文章我们可以了解到关于如何变更子女的监护权问题在社会的重要性,加强了我们的法律意识。那么,如何变更子女的监护权?接下来就是由找知更鸟小编带来如何变更子女的监护权的有关知识,以供大家参考借鉴。

  一、如何变更子女的监护权

  (一)变更孩子的抚养权有两种形式,但是,无论采取那种方式变更孩子的抚养权都需要法院的认可。

  1、双方协议变更。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予准予,就是说父母之间可以私下协商变更子女抚养权,然后请求法院予以变更;

  2、一方以起诉方式要求变更。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由一方起诉要求变更。

  无论采取那种方式变更孩子的抚养权都需要法院的认可。

  (二)变更孩子抚养权的诉讼和审理。

  1、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因为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2、具有法定事由的,应予支持变更抚养关系。 具体的法定事由即上述的那四点,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准许协议变更抚养关系。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后,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并非一定要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协议,只要没有违法事项和对子女成长不利的问题,应予准许。

  (四)单方面擅自变更抚养关系的处理:

  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没有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擅自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况,但引起的原因是不同的,对此,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

  1、有正当理由的,可告知依法起诉。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确实没有尽到抚养责任,或者有虐待、遗弃子女等行为的,另一方为了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而擅自将子女骗走或抢走的,这种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应告知其依法起诉,由人民法院确定是否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2、子女擅自变更的,可告知由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起诉。受一方抚养的子女因种种原因,如因受歧视、虐待等,而自行躲避到另一方的家中,并且明确表示再也不愿与抚养方一起生活的,其法定代理人应代理其子女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3、没有正当理由的,应说服教育送回孩子。没有正当理由抢走或骗走孩子,应说服教育其送回孩子,经说服教育仍不送回孩子的,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执行的对象并不是该子女,而是抢走或骗走该子女的当事人。

  二、目前变更抚养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父母双方离婚后,如果想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的变化,依法予以变更。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是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

  司法实践中,抚养权一旦确实后,想要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是有一定难度的,除非出现了法定情形。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变更孩子抚养权的法定情形作了如下规定: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一方患病或者伤残,必然影响到对孩子的教育和照料,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这是变变更抚养权的法律规定中一个很现实的问题,一方无力抚养孩子,那么只能通过变更孩子的抚养权为孩子提供更好的成长环境。

  (二)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关心孩子成长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但是,在这个变更抚养权的法律规定下变更孩子抚养权不能要求重新分割原有的共同财产。

  (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

  此种变更抚养权的法律规定下,父母离婚时,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应当听取孩子的意见。而在离婚时不满十周岁,过了几年,超过十周岁后,如果孩子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就可以申请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

  (四)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这是个兜底条款,变更抚养权的法律规定有时候并不能全部囊括,因为社会现实是复杂的也是在不断发展的,对于那些制定司法解释时考虑不到的问题,司法解释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法院审理中法官可以根据自己对客观情况的主观认识来判断是否应该变离婚孩子抚养权。

  三、变更抚养权纠纷起诉状(范文)

  民 事 起 诉 状

  原 告:张XX,男,196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XX中心x号楼xx室,身份证号532901XXXXXX。

  委托代理人:马培杰,云南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X,女,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XX中心x号楼xx室,身份证号532901XXXXXX。

  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婚生儿子张千强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2000元/月;

  2、本案诉讼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经自由恋爱,于2003年10月16日在大理市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结婚证书号码为:大婚X字第21X号,婚后生育子女张三。由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被告于2007年7月26日起诉至贵院,贵院作出(2007)大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子女张三的抚养权由被告行使,原告支付抚养费800元/月。

  被告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人发展保持不正当关系,对小孩毫不避讳,完全不顾对小孩身心的影响,已严重破坏了张千强身心健康,孩子由其抚养势必更加扭曲孩子的道德观念,不利于其全面健康的成长。更为恶劣的是被告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与他人因不正当关系怀孕,并与2009年9月生下一男婴。在(2007)大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自2008年12月起被告无任何正当理由拒绝原告行使探视权,并改变通信方式,拒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协助原告行使探视权之义务,严重损害了原告和张三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由被告继续抚养张三将严重损害其身心健康,为了使自己的儿子有较好的生活环境和得到良好的教育,原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某某

  2011年10月14日

  综上所述,我们知道了在法律上规定变更子女的监护权是怎样的。具有法定事由的,应予支持变更抚养关系。以上便是找知更鸟小编为您整理的“如何变更子女的监护权”全文。如果您还有关于公司法方面的疑问,欢迎您到找知更鸟咨询专业律师。

各种监护人及其责任简析


  一、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当然,未成年人的父母亦可用遗嘱的方式为未成年人指定上述人员中的某人或上述人员以外的人担任监护人。只要该项遗嘱具有法律效力,这种指定应受到法律保护。

  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项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这些排列顺序,应视为担任监护人的先后顺序。但前提是这些人员应当具有监护能力。

  三、监护人的职责

  监护人的职责可归纳为下列各项: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

  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3.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4.对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四、监护关系的解除和监护人的撤消

  监护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的,所以当被监护人已经具备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监护关系即应解除。

  监护关系的解除原因如下:

  1.未成年人已达成年的法律事实或监护人、被监护人死亡的法律事实,自动解除他们之间的监护关系,无须进行某种解除监护关系的法律形式。但是对于解除原为精神病患者的监护关系,则应通过民事诉讼特别程序,方可撤消其监护;

  2.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的、监护人不认真履行监护职责的,或者侵害被监护人人身及合法权益的,则应由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单位提起变更监护人的诉讼程序,撤消原监护人,重新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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