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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监护权是怎么规定的?

  • 子女监护权
  • 2021-10-07 18:3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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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监护权是怎么规定的?

  未成年人的监护权是怎么规定的?

  庞某与章某、魏某监护权纠纷案①

  要旨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只有未成年人的父母已 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才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担任监护人。

  案情

  原告系庞某,被告系章某,魏某。被告章某与魏某生有三个子女, 长子章甲、次子章乙、女儿章丙,均已成年。2002年4月16日,原告庞某与章乙同居生活,但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庞某与章乙于2003年10月28日生长女章一,2005年11月9日生次女章二,次女章二出生后寄养在亲戚魏某家。今年初,原告庞某怀孕与章乙外出躲避计划生育管理,章一生活由被告章某照顾看护。2007年3月24日上午,章乙在张家港做工时,不慎从高处坠落死亡。2007年3月25日,用工方王某与章乙家庭达成赔偿协议,协议约定由王某一次性补偿死者家人民币 40万元。嗣后,原告庞某要求分割章乙死亡补偿金未果,遂于2007年4月10日以庞某、章一、章二为原告,以财产权属纠纷向法院起诉章 某。该案审理中,原告庞某又于2007年7月16日向法院起诉被告魏 某、赵某监护权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庞某于2007年7月26 日生遗腹子章三。

  诉辫

  原告诉称:2002年4月16日,我与被告次子章乙结婚,2003年10月28日生长女章一,2005年11月9日生次女章二。因被告传统思想严重,为生男孩,原告怀孕4个多月于2006年2月26日外出随丈夫逃避 计划生育管理,暂将女儿章一交给公婆照看。2007年3月24日上午,章乙做工时,因意外事故死亡,用工单位一次性赔偿各项费用40万元。 章乙长兄企图占有赔偿金,排挤原告离开章家,被告章某迎合长子,不 顾亲情,为了独占赔偿金,拒绝将章一交给原告监护,不准章一随原告 生活。现请求判决两被告将章一交由原告监护,并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章一出生后,一直由被告抚养。原告无抚养能力,庞某自己痴呆,生活需要他人照顾,没有监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章乙三个子女,应由被告监护,请求要回章乙的三个子女监护权,要回三十万元的保管权,并申请对庞某是否存在精神问题进行司法鉴定。如果原告实在要章一,被告愿给原告抚养.但原告要给付5年的抚养费用。

  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章一是未成年人,因其父亲章乙今年3月在意外事故中死亡,监护人是其母亲庞某。原告庞某要求两被告将章一交由 原告监护,并随原告生活,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无抚养能力,因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无监护能力,故对被告该辩称不予采信。被告辩称,章一出生后,一直由被告抚养,如果原告实在要章一,被告愿给原告抚养,但原告要给付5年的抚养费用,因章一在被告处生活费用应由章乙和原告庞某共同负担,章乙死亡后,章乙负担部分应由其继承人从其遗产中支付,继承人除本案原、被告外,还有章乙的女儿章一、章二和儿子章三,故被告主张章一生活费用应另案处理。被告章某、魏某作为章一的祖父母已年逾七旬,且无证据证明章一母亲庞某无监护能力,因此上诉人章某、魏某要求章一由他们监护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被告虽提出章一母亲庞某痴呆,无监护能力,但 诉讼中未能提出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且庞某对此予以坚决否认,且章某、魏某的申请是在法庭辩论结束后提出,因此对被告章某、魏某在审理中提出对庞某精神状况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不予采纳。因原告庞某明确认可章一是其所生,被告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章一是章乙与他人所生,因此对被告提出对章二进行亲子鉴定的申请本院不予采纳。对章

  二、章三是否与章乙、庞某存在亲子关系,与本案争议章一的监护权纠纷无关,因此对被告庭后提出对章二、章三的亲子鉴定申请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章某、魏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章一变由原告庞某监护。

  评析

  现实生活中,未成年人的父亲死亡后,未成年人的祖父母与未成年人的母亲之间有时会就未成年人的监护权问题发生争议。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只有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才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担任监护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章一是否应由庞某监护。在无证据证明庞某无监护能力,而上诉人章某、魏某作为章一的祖父母已经年逾七旬的情况下,应当判决支持原告庞某的诉讼请求,章一应当由其监护。

  综上,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只有未成年人的 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才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 母担任监护人。本案中,未成年人章丁的母亲庞兴是章丁的法定监护 人,章丁应当由庞兴监护,庞兴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解析监护人的义务范围


  监护人的义务:

  首先,监护人的职责就是要保护被监护人的生命健康不受侵犯;抚养、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教育;在被监护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因此,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是监护人的法定义务和职责。

  其次,监护人有义务对子女进行管理和教育,并对其民事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有义务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有义务配合学校对其未成年子女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有义务教育子女不单独外出,不做有危险的活动,如游泳、滑冰、爬山等;有义务将子女的身体异常情况和不正常情绪通报学校,避免发生意外;有义务做好子女在脱离学校和家庭期间,如上学、放学路上和节假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有义务检查子女是否带有可能造成他人危险或生命安全的物品;有义务教育子女遵守学校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培养他们从小养成遵守纪律的良好习惯;有义务做好子女的安全教育工作,制止、纠正子女可能会引发人身伤害的想法、做法和习惯。

  按照《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如果未成年人没有父母或者父母丧失了监护能力,要依法明确其他有监护能力和监护系件的人承担监护责任,监护人员负有保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义务。在实施义务教育中,初中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主要应承担如下义务和责任:

  l、必须按时送适龄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人学;

  2、必须保证适龄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接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得让他们中途停学;

  3、应按规定,交纳政府规定的义务教育杂费;(生活确实困难,无力支付杂费的家庭可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减免)。

  4、必须创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配合学校教育好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使孩子能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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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3月14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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