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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共同监护子女法本月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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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0-20 08: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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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共同监护子女法本月生效

  近年来,巴西的离婚率居高不下,而伴随婚姻破裂而来的往往是离婚双方对于子女监护权的争夺,此类冲突经常需闹上法庭才能得以了结,这样的案件占用了巴西大量的司法资源。  12月23日,巴西父母共同监护子女法案在...

  近年来,巴西的离婚率居高不下,而伴随婚姻破裂而来的往往是离婚双方对于子女监护权的争夺,此类冲突经常需闹上法庭才能得以了结,这样的案件占用了巴西大量的司法资源。

  12月23日,巴西父母共同监护子女法案在前一天经巴西总统迪尔玛·罗塞夫签署后正式生效。这一法案的施行预计将显著减少因争夺子女监护权而对簿公堂的案例,也能够大量节约司法资源。

  共同监护子女比例逐年增加

  在2011年,巴西离婚件数达到351153件,比前一年增加了45.6%,这一数字也是巴西统计局(IBGE)自1984年有相关记录以来所统计的最高数字。尽管上述数字只反映了巴西离婚件数的增加,但实际上,关于子女监护权的争夺也随之增加。

  在巴西所有已生育的离婚夫妇中,孩子的监护权归属于母亲的比例高达87.3%。然而自2011年开始,夫妻双方离婚后,夫妇双方共同拥有监护权的比例也在增加中。所谓共同监护权,是指离婚或分居的父母双方共同抚育其未成年子女的一种抚养方式。

  在10余年前,如在2000年,巴西夫妇在离婚后共同监护子女的比例非常低,只有2.7%左右,在2010年,这一比例也只有5.5%,然而随着观念的变化,这一比例也在逐年增加中。

  共同监护法案已经生效

  12月23日,巴西父母共同监护子女法案被公布并于当日正式生效。此前一天,法案获得巴西总统迪尔玛·罗塞夫签字批准。

  新的父母共同监护子女法案规定,即便父母在子女的监护权上没能达成一致,双方也将能够同时获得孩子的监护权。该法案还规定,单方监护仅是在另一方放弃获得孩子监护权利的情况下或者是法官认为另一方不应获得监护权的情况下才能予以批准。

  根据新法,在父母共同拥有监护权的情况下,子女与父母双方相处的时间应该是均衡的。父母双方有责任对子女的抚养及教育问题、出国旅行、迁移等事宜共同作出决定。不过新法也规定,需要由法官来决定孩子所生活的城市,以选择对未成年人成长最有利的地点。

  此前,根据巴西法规并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在大多数情况下,夫妻离异后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都会归属于母亲,但近10年来由父母共同行使这项权利的比例已有所提高,在父母共同监护子女法案于今年底正式生效后,这一比例还将持续增加。

中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为帮助大家更好理解我们上述对无父母照料未成年人的分类理由和本文着眼点的选择,在具体展开分析之前,我们首先介绍一下中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1986年的《民法通则》第

      为帮助大家更好理解我们上述对无父母照料未成年人的分类理由和本文着眼点的选择,在具体展开分析之前,我们首先介绍一下中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1986年的《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用四款规定了中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第三款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第四款规定:“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中国的监护制度可以分为五类:父母监护、特定亲属法定监护、亲友意定监护、特定组织监护、国家监护。

      (一)父母监护

      结合《民法通则》第16条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来看,父母是未成年人第一顺序的监护人,除非死亡、丧失监护能力或被剥夺监护资格。看起来,谁是父母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个相当然的概念,实际上,很多情况下,对父母的理解和确定也是个复杂的问题,这给未成年人能否获得适当监护也带来了挑战。对于父母的理解,简单来分,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继父母。对于养父母和继父母的监护资格确定,相对容易一些,但也依赖于对生父母的确定。《婚姻法》(2001修正)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条做了明确规定。第二十六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在“婚姻+血缘”的传统模式下,生父母的确定似乎是最容易的,但是,因为婚外生育和辅助生殖技术的出现,生父母的确定也因此变得复杂了。首先,对于非婚生子女的保护,中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即便如此,实践中,因为非婚生子女与父亲的关系无法适用推定原则,在父亲不配合的情况下,请求抚养费或继承遗产都需要先进行亲子鉴定确定父子或父女关系,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非婚生未成年子女受监护的权利。辅助生殖技术和代孕的出现,使依靠血缘确定父母身份的规则受到挑战,中国在此方面设定了以血缘确定父母子女关系的例外。如1991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关于辅助生殖技术让生父母的确定变得何等复杂,请查看相关方面的一些研究。

    引用法条

    该文中引用法条,自2022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更改为:

    • [1]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 [2]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 [3]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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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3月14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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