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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的监护权归谁

  • 子女监护权
  • 2021-10-19 22:15:59
  • 江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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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的监护权归谁

监护不仅是父母的权力,更是父母的义务。夫妻双方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灭。那么,离婚后孩子的监护权归谁呢?离婚后父母如何对孩子行使监护权?详情请阅读下文。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和父母以外的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其中,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是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核心部分。

  我国未成年子女监护法律体系,由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务院及地方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构成。

  一、可以担任未成年人监护人的人员: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没有上述几种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未成年人的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

  二、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对子女的权利义务仍然存在,子女无论随哪方生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因此,离婚后,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不变,任何一方均要履行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与义务。

  离婚后,父母一般均会分开生活,或者重组家庭,离婚后的未成年子女,一般随父或随母生活,这势必会造成子女缺乏父或母的监护,怎么才能使与子女分开生活的父或母一方依法尽其监护职责呢?实践中一般与子女分开生活的一方,通过给付抚养费和行使探望权的方式行使其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三、《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对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抚养费用的给付以及对子女的探望权均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首先,明确未成年子女的直接监护人关系到未成年子女今后的健康成长,是离婚案件中处理未成年子女问题的首要任务。

  人民法院判决时应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更应依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确定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法院在确定子女直接监护人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也可由父亲抚养。

  2、两周岁以上子女的父母一方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优先享有直接监护权。

  3、一方与子女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不宜改变子女生活环境;若子女愿意随其共同生活的,注意对于十周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子女应考虑本人的意见。

  4、一方生活条件较好,无不良奢好,对子女成长有利的,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当然上述因素并不是绝对的,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直接监护人是可以变更的。子女的直接监护人确定之后,因直接监护人出现患重病或其他无力监护子女的情况,或者直接监护人有虐待、遗弃子女的情况,或者与其共同生活的10周岁以上的子女要求变更直接监护人的,父母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由法院判决。还有,如果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对方对子女的监护权。

  四、离婚后行使监护权的方式还有探望。

  离婚后,对子女行使间接监护权的父母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对于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威胁子女的身心健康,应由法院裁量决定。

引用法条

该文中引用法条,自2022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更改为:

  • [1]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 [2]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关于监护人的变更和终止规定

  核心内容:虽然父母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权不随离婚而消除,但如果出现不适宜继续担任监护人的情形时,可以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变更监护人。下面,知更鸟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监护人的变更和终止的知识内容。

  一、监护人的变更

  监护人不宜继续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组织的申请,经查明事实,撤销监护人的资格。通过诉讼撤销监护后,原监护人的监护权利被取消,依法应另行确定监护人。所以,撤销监护并不意味着被监护人不再需要监护,而是撤换新的监护人,这实际上是监护人的变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实施意见》第18条规定:“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二、监护人的终止

  监护的终止,设定监护的客观条件自然消失,导致监护的存在成为不必要,从而解除监护关系。引起监护关系终止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

  1、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已达成年。

  2、被监护的精神病人痊愈,并已由人民法院作出撤销监护的裁决。

  3、监护人死亡。 [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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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对子女的亲权、监护权不受父母之间婚姻关系解除的影响,监护权是法定的,如果父母一方没有对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父母任何一方对未成年子女都拥有法定监护权。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是自然权利,属于亲权的一部分,与由谁抚养没有法律逻辑关系。也就是说丧失抚养权的一方仍然对子女拥有法定监护权……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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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3月14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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