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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同意带走其未成年女儿侵犯监护权案

  • 子女监护权
  • 2021-10-17 22:16:01
  • 南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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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同意带走其未成年女儿侵犯监护权案

    监护的特征

    的概念 监护,是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在有些国家中,把对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督和保护称为保佐。 监护的特征 监护具有以下特征: 1

     

     

     

      的概念

      监护,是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在有些国家中,把对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督和保护称为保佐。

      监护的特征

      监护具有以下特征:

      1、被监护人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监护人的职责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能由当事人约定。

      监护人

      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成年人和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进行监护的人。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监护人分为3种 :① 由后死亡的父或母于中指定者,称指定监护人。② 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的亲属依一定顺序充任者,称法定监护人。③由监护机关或法院选定者,称选定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担任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同意后,也可以担任监护人。对于没有上述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其监护人应由下列人员担任: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亲属。⑤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同意的。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 ,可由有关行政机关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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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护人的职责

      包括人身监护和财产监护两个方面。对未成年人的人身监护,以教养、保护为目的。对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以保障其本人及社会的安全,并促其恢复健康为目的。至于财产监护,监护人得依法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代理监护人为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监护人在行使财产管理权时,得为被监护人的利益而使用或处分,但对不动产的处分,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中是加以禁止或严加限制的。为了防止监护人利用监护关系侵害被监护人的权益,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监护人不得接受被监护人的财产。有的国家在法律上还特设监护监督人,以保证监护人依法履行其职责,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利害有冲突时保护后者的权益,并设有监护法院等专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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