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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前个人全款买房,婚后才能拿到房产证吗(婚前全款买房婚后房产证才下来)

  • 法律知识学习j
  • 2023-04-17 19: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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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盐城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16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文章目录:

婚前一方全额出资买房,婚后才拿到房产证,离婚房子该归谁?

婚前买房依然成为当代人结婚前必备的环节,不少准夫妻婚前一方全额买房,但由于买房手续时间跨度较大,往往没有取得房产证,就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了,以至于在离婚时就有很多纠缠不清的麻烦。


那么这种情况,离婚时,房子究竟该归谁呢?
​ 一方婚前全额出资购房,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不能简单的认为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通常情况下按下列情况来判断房产最终归属。


不能简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房产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还是要将财产


婚前单方名义购房并完成房款支付,婚后取得房产证,严格按照《物权法》第14条规定,此类房屋分割应分两种情况:
一、一方婚前全额出资买房,而且登记在其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


虽然房屋产权证的颁发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司法实践中会认为房产证的颁发是基于婚前个人购房行为的延续,并且房屋是由婚前一方个人独自出资购买。


所以,这种情况应认定为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而不宜认定为婚后的夫妻共有财产。


二、一方婚前全额出资买房,婚后房产证上加上对方名字


这种情况属于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


也就是说房产证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就使他/她对房产拥有了产权,一般属于共同共有。在离婚时,夫妻对房产对半分。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不是一方全额出资,而是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但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离婚后房屋的分割又大不同了。

双方出资买房,房产权只有一人名字,离婚时怎么分 ​


离婚时,房产证上有名字一方,如果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则法院认为房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


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一方的前提下,另一方的权益法院是无力保护的。


也就是说,即使另一方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判决一方给予适当补偿。房产属于重大不动产,牵涉的利益较大。


因此,对于夫妻购房,如果可能话,可以在登记产权的时候就约定双方份额。如果没有约定份额,只是登记为共同共有的情况下,一旦分割,并不一定会平分。


这时候,双方都应尽最大的努力向法院举证,争取法院酌定的比例向己方倾斜。


如何买房才能算个人财产?

如何买房才能算个人财产?

房产可以说是人生中一项重要财产,不少家庭在结婚前后会花重金购买房产,房产价值飙升,一套房子动辄几十万,几百万。如果夫妻双方感情出现问题,不幸走到离婚的地步,容易对房产份额产生纠纷。


婚前买房属于个人财产吗?婚前买房注意事项有哪些呢?婚后如何买房才能算个人财产呢?


一、婚前贷款买房属于个人财产吗?


新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如婚后动用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公积金、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中有另一方的份额,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如果一方能证实,其还贷资金


二、婚前全款买房婚后办证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结婚前一方全款买房,婚后房产证才办理下来,这样的房产不属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该房屋不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


PS:新婚姻法颁布实施后,原司法解释中第6条已不再适用,“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条规定了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情况,但新婚姻法主张婚前个人财产就是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再计入夫妻共同财产。


三、婚后父母出资买房,房产如何认定?


1、如登记在父母名下,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如全款买房,登记在出资子女名下,则应认定为产权人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后由一方父母全款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产权人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方父母如果以子女的名义买房,那么就需要确定该套房产是否是赠与给子女夫妻双方二人,如果要赠与夫妻双方那么就应当做出声明,表示该套房产赠与给自己的子女及其配偶。如果只是将房产赠与自己的子女,则不需要做出声明。


3、如果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则属于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 一方父母婚前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改登记在了另一方名下(非出资方父母子女名下)的算作是对二人的共同赠与,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6.如父母仅付了首付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仅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首付+增值),但婚后动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则还贷以及相应增值中有另一方的份额,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如果一方能证实,其还贷资金


如果登记在小夫妻双方名下的,未做份额约定的,视为共同共有。


7.还有一种情况:在离婚时,一方突然提出,买房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赠与的,并拿出借据证实。对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认,法院一般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债权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法院在这类案件中,仅对房屋进行分割的。主张是借钱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诉。


四、婚前全款买房,婚后房产证加配偶名字,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婚前全款买房,原本是个人财产。但婚后在房产证上加上配偶的名字,被视为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一方同意增加配偶的名字,则视为对配偶的赠与。


依据《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依法在房屋产权登记上增加配偶的名字,则该房产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但最近流传,如果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加入配偶的名字,没有规定具体份额比例的,虽认定为共同财产,但离婚判定时,不一定加名方可以拿到一半产权,法院会按具体情况对房产进行分割。如果加名方对房产做出的贡献有限,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加名方得10%-50%份额。(但是笔者问了几个律师大v,均表示没有规定具体份额比例的,默认为一人一半,认定为共同财产。)


大家都知道婚前全款买房一定是个人财产,那婚后如何买房才能算个人财产呢?

1.婚后用个人财产全款买房,登记下个人名下,保留好各项证明,算个人财产。


2.婚后用个人财产付首付,贷款买房,登记下个人名下,并用个人财产还贷,保留好各项证明,算个人财产。


3.婚后父母出资全款买房,登记在个人名下,保留好各项证明,算个人财产。


4.婚后父母出首付,贷款买房,登记下个人名下,并用个人财产还贷(或父母还贷),保留好各项证明,算个人财产。


5. 婚后父母出首付,贷款买房,并用夫妻共同还贷的,建议首付款写借条给父母。


虽然在结婚前就考虑这些在很多人看来不太好,但笔者认为,合理的保护自己的个人财产,保护父母出资的部分,是对自己,也是对父母辛苦攒下财产的负责。


笔者鄙视想通过结婚,不劳而获的行为,也痛斥那些钻法律漏洞,企图让夫妻共同财产变为个人财产的行为。本文的宗旨是在于保护自己,而非去算计别人!



我是“房地产先锋号”,非房地产相关从业人员,聊拆迁,看户型,论过户,买卖房避坑、维权,地产有关看这就对了!


婚前以个人财产全款买房,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离婚时怎么分?

法律越来越注重保护每对夫妻的个人财产,这不仅是财产观念的一种改变,也是为了避免房子这种重要的财产在离婚时面临分割等风险,因此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婚前便购买房屋以确保自己的个人财产不流失。但这样做真的就万无一失了吗?由此引起了我们今天的话题。




小赵和小钱经人介绍认识,登记结婚。婚前小赵全款购房,并登记的自己名字,婚后一致感情不和,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小钱认为她和小赵婚后已经在房子里共同居住多年,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众所周知,小赵在婚前以个人财产全款买房,并在婚前办理完过户手续登记在自己名下,是毫无争议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的。小钱主张的理由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那么,排除理想状态后,婚前全款买房又可以其他怎样的情况呢?




NO.1


婚前个人房产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种情形是赠与: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买房,支付了全部房款,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在婚后变更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即加名的),该房屋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实质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在离婚时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这里需要提示的是:不动产的赠与是以办理过户为生效要件的,也就是说房屋只有在办理完过户手续后才发生所有权的变动效果,因此在办理过户之前对方随时可以反悔。




第二情形是财产约定:双方通过财产约定的方式,约定婚前个人财产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举视频开头的例子,虽然房屋属于小赵的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小赵可以与小钱书面约定:其该套房屋,在婚后由小赵和小钱共同所有。由于财产约定不以办理房屋过户为条件,当事人可依据该财产约定主张权利,也就是说如果婚后小赵没有为小钱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小钱有权以该财产约定主张其为自己办理房屋过户。




此外,财产约定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婚前所做的财产约定,到结婚的时候才能生效;反之,如果之后双方没有结婚,则该财产约定不产生法律效力。




第三种情况是婚后卖房再购置新房。




回到我们的案例,如果二人婚后想换一套面积较大的房屋,于是就将小赵婚前购买的房子卖了,获得了200万卖房款,小赵和小钱又一起填了60万购买了一套大户型的房子,并且登记为二人名下,那么就是典型的由个人婚前财产转化为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在离婚时,小赵就后来购买的这套房屋就有权以夫妻共同财产主张分割了。




需要提示的是,如果小赵有个人财产的保护意识,做好了个人财产的隔离,比如在出售婚前房产时单独开立了一张银行卡,把卖房的200万打进这个账户,然后使用这个账户里的钱款够买婚后的新房,那么这200万仍然属于小赵的个人财产。




因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无论是房子、存款,还是卖了房子变现的钱,都还是个人的财产,形式上的变化并不影响作为一方个人财产的性质。但是在日常的生活当中,很少有人会有这样的意识,把婚前的个人财产与婚后作出隔离,尤其是存款,一旦发生了混同就很难再证明了。




NO.2


婚前个人房产,婚后房屋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6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该类型房产的增值是由于房地产市场行情的变化所造成,属于自然增值,只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而已,不改变婚前财产的性质。也就是说,房子在婚后价格的变化,不需要投入夫妻双方的任何劳动,完全依靠市场价格的调整,那么这部分增长的房价就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NO.3


如果将婚前的个人房产出租,那么获得的租金收入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一方婚前房产,在婚后进行出租所获租金收入,考虑到租金中势必包含了夫妻双方对月维护和管理的投入,因此房屋租金不能单纯认定为孳息和自然增值,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尤其对那种夫妻一方依靠房租收益维持生计的情形,如果将一方所有的房屋婚后出租的租金收益仍然认定为个人财产,而另一方的工资、奖金收入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结果显然是极不公平的。


法律越来越注重保护每对夫妻的个人财产,这不仅是财产观念的一种改变,也是为了避免房子这种重要的财产在离婚时面临分割等风险,因此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婚前便购买房屋以确保自己的个人财产不流失。但这样做真的就万无一失了吗?由此引起了我们今天的话题。




小赵和小钱经人介绍认识,登记结婚。婚前小赵全款购房,并登记的自己名字,婚后一致感情不和,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小钱认为她和小赵婚后已经在房子里共同居住多年,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众所周知,小赵在婚前以个人财产全款买房,并在婚前办理完过户手续登记在自己名下,是毫无争议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的。小钱主张的理由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那么,排除理想状态后,婚前全款买房又可以其他怎样的情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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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个人房产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种情形是赠与: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买房,支付了全部房款,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在婚后变更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即加名的),该房屋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实质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在离婚时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这里需要提示的是:不动产的赠与是以办理过户为生效要件的,也就是说房屋只有在办理完过户手续后才发生所有权的变动效果,因此在办理过户之前对方随时可以反悔。




第二情形是财产约定:双方通过财产约定的方式,约定婚前个人财产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举视频开头的例子,虽然房屋属于小赵的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小赵可以与小钱书面约定:其该套房屋,在婚后由小赵和小钱共同所有。由于财产约定不以办理房屋过户为条件,当事人可依据该财产约定主张权利,也就是说如果婚后小赵没有为小钱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小钱有权以该财产约定主张其为自己办理房屋过户。




此外,财产约定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婚前所做的财产约定,到结婚的时候才能生效;反之,如果之后双方没有结婚,则该财产约定不产生法律效力。




第三种情况是婚后卖房再购置新房。




回到我们的案例,如果二人婚后想换一套面积较大的房屋,于是就将小赵婚前购买的房子卖了,获得了200万卖房款,小赵和小钱又一起填了60万购买了一套大户型的房子,并且登记为二人名下,那么就是典型的由个人婚前财产转化为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在离婚时,小赵就后来购买的这套房屋就有权以夫妻共同财产主张分割了。




需要提示的是,如果小赵有个人财产的保护意识,做好了个人财产的隔离,比如在出售婚前房产时单独开立了一张银行卡,把卖房的200万打进这个账户,然后使用这个账户里的钱款够买婚后的新房,那么这200万仍然属于小赵的个人财产。




因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无论是房子、存款,还是卖了房子变现的钱,都还是个人的财产,形式上的变化并不影响作为一方个人财产的性质。但是在日常的生活当中,很少有人会有这样的意识,把婚前的个人财产与婚后作出隔离,尤其是存款,一旦发生了混同就很难再证明了。




NO.2


婚前个人房产,婚后房屋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6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该类型房产的增值是由于房地产市场行情的变化所造成,属于自然增值,只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而已,不改变婚前财产的性质。也就是说,房子在婚后价格的变化,不需要投入夫妻双方的任何劳动,完全依靠市场价格的调整,那么这部分增长的房价就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NO.3


如果将婚前的个人房产出租,那么获得的租金收入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一方婚前房产,在婚后进行出租所获租金收入,考虑到租金中势必包含了夫妻双方对月维护和管理的投入,因此房屋租金不能单纯认定为孳息和自然增值,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尤其对那种夫妻一方依靠房租收益维持生计的情形,如果将一方所有的房屋婚后出租的租金收益仍然认定为个人财产,而另一方的工资、奖金收入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结果显然是极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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