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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及其实施条例第86、87、88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区分不同情况,采取适当措施,妥善处理:当事人应当采取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报警等措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了一定的财产损失,当事人对损害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因自己的先行行为而带来7项应尽义务:(1)立即停车;(2)必须保护现场;(3)抢救伤者和财产;(4)必须移动时应标明位置;(5)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6)听候处理;(7)对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基本事实清楚的交通事故,可先行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后方可离开。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指行为人应尽这7项义务,而有意躲避,最终没有尽。这7项义务,既是因自己的先行行为带来的义务,同时因这7项义务已被法规明文规定,所以也成为法定义务。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从性质上来看,实际上属于一种逃避应尽义务的不作为行为。
一、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如果尚未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将对其终生不得重新获取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记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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