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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是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基本法律,是换届选举和人大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是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重要法律。《选举法》于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先后于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2010年、2015年、2020年进行了七次修订。
现行的《选举法》从条文体例上来看,共有十二章、六十条,主要涉及选举法产生的依据和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的机构及其职责、地方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各少数民族的选举、选区划分、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的提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程序、对代表的监督、罢免、辞职和补选、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等内容。
广义上的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选举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权利。广义上的被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被提名推荐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候选人,并当选为人大代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领导人的权利。
选民和公民是不同的概念。公民是一个外延更广泛的法律概念,它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并根据该国的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一般来说,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即为我国公民。选民都是公民,但不是所有的公民都能成为选民,选民是指依照选举法的规定,经过选民登记,确认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取得选民证的公民。具体来说,我国公民要成为选民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必须达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龄,即年满18周岁;二是没有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三是必须要依法进行选民登记。
人大代表的选举产生有两种基本方式,一种是直接选举,即由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另一种是间接选举,即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区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分别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以我市为例,我市的十一个县(市、区)以及各个乡镇的人大代表是通过直接选举产生的,市级的人大代表是通过间接选举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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