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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合同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合同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辖合同为:
1.购销合同;
2.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3.加工承揽合同;
4.货物运输合同;
5.供水,电,气合同;
6.仓储合同;
7.财产租赁合同;
8.借款融资合同;
9.保险合同;
10.技术贸易合同;
11.其他各类经济合同。
第三条 公司经济合同统一归口财务部管理。
第四条 财务部合同管理职责范围:
1.制定修改合同的管理办法;
2.核查本公司范围内订立合同和履约情况,并对总经理负责;
3.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准备及善后工作;
4.做好合同归档,合同章管理工作;
5.负责贴制合同印花税;
6.对经济合同法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第五条 合同经办人员职责范围:
1.收集,整理合同起草所需资料,包括对方资产,经营状况。
2.起草合同的基本要求:
(1)对方具有签约资格(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
(2)内容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
(3)双方具有履约能力;
(4)没有超越企业经营范围及经办人授权范围;
(5)条款完整,文字准确,签约手续完备;
(6)草案交上级主管。
3.凡须有关部门和机关批准,备案的合同,及时上报批准或备案。
4.督促合同履行进展,切实执行。
5.向上级通报履约问题。
6.参加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准备及善后工作。
第六条 凡在授权范围内洽谈的合同,经财务部,总经理室,并经总经理同意方可成立。经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审核,签字后,在财务部盖章,必要时可请律师审核,工商部门鉴证。
第七条 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外,一律不得擅自对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八条 合同发生变更或解除时,合同经办人应及时通知合同事务主管。
第九条 合同事务主管协同经办人对合同变更,解除的正式文件,函电作出处理,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十条 合同履约过程发生违约事项,应按合同条 款规定处理;合同经办人应及时通知合同事务主管,不得自行决定免罚。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或变更事项其协商结果须形成书面协议,作为原合同补充,并按协议执行。
第十二条 合同纠纷协商不成,及时向公司高层领导汇报。合同事务主管保存,整理,收集完整的合同文件,资料,并通知律师,根据合同规定,向有关机构提请仲裁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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