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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解读(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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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3-13 21: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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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广告形式的不断创新和发展,互联网广告的形式多种多样,广告合规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互联网广告在广告形式、经营模式、投放方式等方面不断发展变化,多样性、多元性、广泛性的特征更趋明显,监管平台对互联网广告的监管力度也愈来愈严。2021年11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意见稿))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该办法是在2016年原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基础上结合2021年修正后的广告法、电子商务法、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进行的修订。

一、互联网广告的定义

根据《管理办法》(意见稿)第2条及《暂行办法》第3条规定,互联网广告的定义,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包括:(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二、哪些广告不能发

1.一般商品广告通用禁止规定

《广告法》第9条列举了11种禁止情形: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不得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不得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案例:关于璞瑞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涉嫌违法广告案】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机处〔2022〕202022000001号

当事人:璞瑞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6月19日认证注册了微信公众号“PRLiving”(微信号:PRLiving)上。截止2022年1月6日止,该微信公众号的关注人数为9512。

2020年6月29日,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PRLiving”(微信号:PRLiving)上发布的“比利时之家?BelgianHouse?”广告中含有“PR亚洲总部正式迁至上海法租界的中心地带”的用语,截至当事人2021年12月27日将该广告自行撤除为止,该广告的阅读量为289。上述广告均由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并发布在当事人注册的微信公众号上,涉案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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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投放是什么工作(互联网广告投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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