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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 现行公司法 |
第三十一条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
【解析】本条是关于设立分公司登记及领取营业执照的规定。原公司法第14条第1款加下划线的部分并未删除,而是调整到了修订后的第13条,对此需注意。按照规定,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需注意,这里的申请主体应为设立分公司的公司(总公司),而非拟设立的分公司。另,登记机关应为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而非总公司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分公司一经核准登记,由登记机关发给《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不同于总公司持有的营业执照,之所以不同在于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并非完全独立的法人。但分公司设立登记及其营业执照的效力在于使之获得在其所在地以分公司名义从事活动的能力及对外公示力。而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情况是,有些分公司虽领取了营业执照,但对外仍以总公司名义签订合同,此时应认定是分公司行为还是总公司行为呢?对此,应区别来看。若分公司是基于总公司在概括授权之外单独委托分公司以总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特定合同,应认定为代总公司签订的合同更为妥当;若分公司是在总公司概括授权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只是对外所签合同为总公司标准合同,此时宜认定属分公司自己签订的合同。 | |
第三十二条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调查属实的,撤销公司登记。 | 第一百九十八条 |
【解析】本条是关于欺诈取得公司登记应予撤销的规定。基于体系的调整,原公司法第198条其他法律责任如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内容,仍规定在公司法“法律责任”一章(第244条)中,本条仅规定撤销登记事项。欺诈取得公司登记,是指违反公司法规定,以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而“虚报注册资本”,又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注册资本完全虚假;二是注册资本部分虚假部分真实。“提交虚假材料”,指行为人在申请设立公司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材料存在不真实(全部不真实,或部分真实部分虚假)。“其他欺诈手段”,指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以外的手段。隐瞒的“重要事实”,系指除注册资本、证明文件外足以影响公司登记的事实。此外需注意,“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调查属实的”属表述上新增的内容。 有任何法律问题,点我在线咨询律师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关于新公司法解释(公司法司法解释五全文及解读)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202303083042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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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3月12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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