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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单位: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姓名: 住所:
身份证号码:
地址:
根据债务人 与乙方签订的 号的《委托担保合同》约定,乙方为债务人向债权人 申请贷款提供担保,并与债权人签订 号的《保证合同》。甲方自愿向乙方提供保证反担保,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则:
1.1 《贷款合同》是指乙方所担保的由贷款银行与主债务人之间拟/已签订的编号为( )号合同。
1.2 《委托担保合同》、《贷款合同》及《保证合同》中定义与解释均适合用本合同。
1.3 本合同所指的“债务”系因《委托担保合同》、《贷款合同》、《保证合同》所产生之债务,即主债务人未履行贷款合同约定的按期还贷义务,或因主债务人逾期由乙方代偿及支付贷款银行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所生之债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其他一切款项。
1.4 本合同具有独立性,无论何种情况,本合同不因其所担保《委托担保合同》、《贷款合同》、《保证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1.5 当援引合同、《委托担保合同》、《贷款合同》、《保证合同》时,应当包括经双方同意修改、补充、变更的前述合同。
1.6 本合同所称严重违约行为是指:转移抵押物、伪造、编造财产凭证等资信材料;隐瞒或有负债数额巨大、重大未决诉讼、企业破产、抵押物、质权存在的权利瑕疵等事实行为。
2.1 贷款种类:
2.2 贷款本金: 万元(大写人民币 元正)
2.3 贷款利率 ;
2.4贷款期限 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具体期限以《贷款合同》为准)
甲方对债权人因《委托担保合同》、《贷款合同》、《保证合同》所产生的一切债务及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甲方保证在接到乙方书面索款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清偿上述债务。甲方为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均对债务人的所有债务都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