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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八章民事责任,
本条是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如何适用法律的规定。
(续上)
(1)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实质是民事责任竞合。
民事责任竞合即请求权竞合,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民事责任产生,各项民事责任相互发生冲突的现象。当行为人实施的一个行为,在法律上符合数个法律规范的要求,因而使受害人产生多项请求权时,这些请求权相互冲突。民事责任竞合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民事责任竞合是由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引起的,责任是违反法定义务的必然后果。
第二,数个民事责任的产生是由一个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造成的。
第三,在一个行为产生的数个责任之间相互冲突。
同一民事违法行为同时符合数种民事权利保护的规定,就构成民事责任竞合。民事责任竞合的法律后果是采取择一方式,从两个请求权中只能选择其中一个行使;一个请求权行使后,另一个请求权即行消灭。
(2)本条规定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一个违约行为,既产生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又产生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两个请求权救济的内容是一致的,权利人只能行使一个请求权。这个请求权实现之后,另一个请求权消灭。例如,服务者为消费者服务造成人身损害,受害人既可以选择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起诉,也可以选择侵权责任起诉。
(3)本条虽然规定的只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规则,但对其他民事责任竞合也提供了法律依据。在立法时,学者普遍建议应当规定民事责任竞合的一般新规则,而不是单独规定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规则,但是立法机关没有采纳。对此,应当理解为,所有的民事责任竞合,权利人都享有选择权利人根据自己的利益作出选择。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基础理论影响着本条规范解释及适用,其中涉及的关键问题为∶债权人能否分别主张适用两个法律规范主张请求权?如两个请求权均成立,则债权人能否主张两次赔偿?如否,债权人的其中之一的请求权实现后,另一请求权命运如何?诉讼法上能否允许债权人先后提起两次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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