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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是一种抗辩权,属于颠覆性抗辩,即,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提出抗辩的,权利人的权利就不能得到法院保护;未提出抗辩的,则可以得到法院保护。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六个月,否则不发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果。
诉讼时效中断,可以发生于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
诉讼时效延长,则发生诉讼时效届满后。
诉讼时效中止,因不可抗力等各种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发生。
诉讼时效中断,则依权利人主张中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等而发生。
诉讼时效延长,是因其他客观障碍导致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不能行使请求权。
诉讼时效中止后,以前发生过的诉讼时效仍然有效,只是诉讼时效的是事由发生至消除之日的时间不计算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中断,则导致中断前经过的诉讼时效归于无效,自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延长,则是指指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后,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及案件的具体情况给予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合理期限。
《民法典·总则·第九章诉讼时效》相关法条:
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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