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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意思表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7条的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也就是说,承诺是可以收回的,但是一定要在合同成立之前通知受要约人。撤回承诺作为承诺人的一项权利,是保障其与要约人同等受法律保护的一项权利。承诺撤回是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行为,它是《合同法》规定的承诺消灭的唯一原因。#承诺#
在传统合同中,很少有承诺撤销的说法。因为要约一经承诺,就标志着合同的成立。承诺的撤销即意味着对已经成立的合同的撤销,因此进入到违约制度规范的范畴。
由此看出,承诺撤销如果是在合同生效期间,就代表要撤销这个成立的合同,就构成违约了,而且根据不同的规定,会对承诺方采取处罚。而承诺的撤回是在承诺通知送达对方之前,可以对自己的承诺撤回处理,阻止承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