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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抚养费纠纷怎么处理

  • 抚养纠纷
  • 2021-12-11 01:30:01
  • 烟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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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抚养费纠纷怎么处理

一、抚养费纠纷怎么处理

1、委托人在离婚时一定要加强离婚与离婚协议的风险防范,在离婚时,一定要聘请专业的律师 帮 助自己制定合理的解决方案,不得冲动和盲目,更不能不顾子女以后成长而放弃要求对方承担抚养费用。无论当事人通过协议离婚还是法院诉讼的方式离婚,都要对子女的抚养问题负责。婚姻关系的终结并不等于父母对子女抚养义务的终结,双方在离婚之后仍应有义务为子女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与精神关爱。如果抚养费约定不合理,离婚后一方明显难以支付的,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救济手段。

2、行使探视权与支付抚养费是两个不同的权利与义务。任何一方不得以此予以拒绝。探视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探视的当事人法院有权对其进行罚款、拘留。

3、非婚生子女根据法律规定,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他们有权利得到父母的抚养,因此,如果遇到一方不支付自己抚养费的情况,可以依法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不熟悉法律的规定,可以聘请律师来帮助自己。

4、对于恶意拖欠抚养费、出具虚假证明或隐匿转移财产,拒不履行抚养费义务的情况,当事人一方要即时聘请专业律师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得拖延,以免耽误自己及时主张权利,调取证据。

二、一方拒绝支付抚养费怎么办

如果一方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婚姻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离婚后子女仍是双方的子女,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与义务,仍应对子女进行生活和教育上的照料。即使一方没有获得孩子的抚养权,但在离婚之后也可以通过支付抚养费的方式来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这其实也是可以的。

同居关系破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纠纷处理原则是什么

最高院就有一个专门针对没办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若干问题处理意见,里面就规定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照一般共有处理。同样,共同生活期间,如果有共同债务,比如说一起借钱买房,那么这个债务也是共同债务,要共同承担。
有两点要提醒大家:
第一,我今天所讲的同居,并不是两个人处朋友,谈恋爱时的同居,二者是完全不同的,不能有个同居的现像就要求分对方名下的财产,这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第二,如果有一方或双方,是在已婚的情况下,对他人长期共同生活,这个期间取得的财产,在双方分手时,不能直接两个人就给分了,因为这这损害了合法配偶的财产权利。比如,男方是已婚的,他在和同居人分手时说,这个房子我不要了,留给你吧,这在法律上不可以,因为这处房有男方的一半,同时也是和他合法妻子共有的共有状态,他不能代替妻子直接处分,他不要了,那这一半就全是妻子的,男方把房子送给同居人,就是无效赠与。
对于孩子问题,和婚生子女的处理原则完全一样,没有什么特殊的。
最后要说的是,如果协商不成走诉讼程序,那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要分成两个案子分别立案,不能像离婚案件一样,放在一起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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