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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费、抚养费纠纷应提供的证据

  • 抚养纠纷
  • 2021-12-12 16:15:01
  • 河池律师

本文由河池律师,具有8年经验知名、专业的律师:罗翔编辑整理,已帮助众多人免费解决了问题,致力于为您提供快捷、高效的法律服务!

赡养费、抚养费纠纷应提供的证据

1、存在抚养、赡养关系的证明(户籍簿、单位、居委会、村委会证明或有关法律文书);

2、每月经济收入及证明。有工作的由单位或雇主证明,无工作的由居委会、村委会证明;

3、要求变更费用数额的,应提供原处理的调解书、判决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上诉人缺席怎么办

  如果不去开庭应诉,则法院会缺席判决,可能作出非常不利的判决结果。得根据实际情况看。如果原告证据充分,法院会缺席判决,变更子女抚养权的。那么,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上诉人缺席怎么办?接下来由找知更鸟小编带您了解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上诉人缺席怎么办

  部分法院认为,在民事案件第二审程序中,如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适用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直接做出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从一些法院司法实践做出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来看,其援引的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与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另一部分法院则认为,在民事案件第二审程序中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不能适用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人民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缺乏法律依据。于是,这些法院在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继续审理案件后进行实体判决。其反对在民事案件第二审程序中适用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意见的理由主要有三:

  其一,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中规定的是“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并非针对“上诉人”,故在民事案件的第二审程序中不应适用第一百二十九条;

  其二,作出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将对当事人的实体和诉讼权利产生重大影响,除非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随意“类推”适用;

  其三,民事案件第二审程序指向的对象是第一审裁判,而第一审程序指向的是原告提起纠纷的解决,二审程序一旦启动,除非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否则就应当对原审裁判进行评判。

  以下两类案件不适宜在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直接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1、诉讼标的额较大的案件。诉讼标的额的大小是决定民事案件重大程度的最直接标志,诉讼标的额较大的民事案件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重大权益,故此类案件即使出现在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人民法院也不宜直接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而应审理后依法判决。当然,诉讼标的额达到多少可视为较大,较难准确界定,笔者个人认为10万元的标准可以参考。

  2、涉及人身关系的案件。此类案件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人身权利,涉及社会伦理,且与社会关系的稳定密切相关,故此类案件若出现在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人民法院不宜直接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而应审理后依法判决。

  二、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问题

  1、析产问题

  法院在处理同居关系析产问题的案件时,一般会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人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主要包括“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双方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二是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由于同居关系自始无效,同居期间财产分割与离婚时是有不同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具体分割还要考虑到无过错第三方的利益。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2、子女抚养问题

  同居期间所生子女,虽不是基于合法婚姻关系所生,但子女无过错。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三、主要法律依据

  1、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3、最髙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九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第十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第十一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第十二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第十三条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如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以上便是找知更鸟小编整理的关于“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上诉人缺席怎么办”的相关内容,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那样的明确规定。对此问题,各地法院存在不同认识。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找知更鸟律师。 

引用法条

该文中引用法条,自2022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更改为:

  • [1]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 [2]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 [3]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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