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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抚养费纠纷起诉状范文是怎么样的?

  • 抚养纠纷
  • 2021-12-10 2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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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抚养费纠纷起诉状范文是怎么样的?

一、重庆市抚养费纠纷起诉状范文是怎么样的?

原告:XXX,男,汉族,生于1999年11月25日,重庆市万州区人,住万州区五桥开发区上海大道二巷115号。

法定代理人:ZZZ(系原告之母),女,生于1974年4月11日,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AAA(系原告之父),男,生于1972年11月14日,汉族,重庆市渝中区人,住万州区龙宝开发区220号。现于江苏省南京市第一监狱服刑。电话:(ZZZ)ZXXXX

诉讼请求:

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跟随原告的母亲ZZZ生活,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500元,直到原告能独立生活为止。

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负担原告今后医疗费、教育费的一半。

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婚生父子关系,原告父母于2010年万法民初字第016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母亲与被告离婚。被告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7年4月17日被江苏省南京市中院判处有期徒13年,因被告犯罪服刑,对抚养原告不利,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告跟随原告母亲生活。同时,因原告母亲系下岗失业人员,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和收入。现原告跟随其母亲生活,原告母亲目前连其自身难以生活,加上原告母亲在家照顾原告。原告现正值上学,仅靠原告母亲一个人抚养其生活无法满足原告上学、医疗及日常生活费用开支,加之物价上涨,原告的生活困难可想而知。

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保证原告的正常学习、生活及医疗开支,根据《民法典》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告特向贵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跟随母亲孔德蓉生活,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500元、并负担原告今后医疗费、教育费的一半。望贵院秉公裁判,以维护原告作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XZX

二0XX年XX月X日

综合上面所说的,抚养费对于我们来说是特别重要的,而且抚养费的给予一般是由没有抚养孩子的一方进行给付的,如果对方拒付,那么抚养孩子的一方就有权利进行诉讼,因此,在写起诉状的时候一定要把所有的经过写上去,并且附带上证据,这样法院才会进行受理。

冯某抚养费纠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可儿,女,200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环市北路富华楼二座402房。 法定代理人罗颖敏,女,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可儿,女,200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环市北路富华楼二座402房。

  法定代理人罗颖敏,女,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同上,是上诉人的母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健衡,男,197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丹桂路8号御景园锦龙阁5楼A座。

  委托代理人潘肖婉,女,196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冲鹤村石北一巷4号。

  上诉人冯可儿因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4)顺法民一初字第01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原告是罗颖敏和冯建衡的婚生女儿,2001年3月29日罗颖敏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经法院立案审理后,判决准许离婚,离婚后,原告由罗颖敏负责携带抚养,冯健衡每月负担抚养费500元(从2000年4月开始给付)。判决生效后,冯健衡并未按时支付抚养费给原告,只支付抚养费到2003年3月止。原告现入读本原幼儿园,原告认为学费较高,冯健衡每月支付的500元抚养费不足以承担原告的学费及生活费,故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被告冯健衡增加抚养费每月250元,并一次性付清原告14年抚养费126000元。

  原审判决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原告现由罗颖敏携带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因原告现入读幼儿园,教育及生活支出相应增多,为保障原告的正常的教育及生活需要,原告现确有必要提出超出原判决确认的抚养费数额的合理要求。鉴于罗颖敏及被告的经济收入,结合本地人均经济收入情况(每月人均收入1367元),被告应每月支付抚养费650元较为适宜,对原告超出此数额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一次性付清14年的抚养费,因原告未能举证证实被告确有一次性付清的经济能力,亦不存在原告确需一次性收取抚养费的迫切需要,且一次性支付抚养未必确实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应按月支付抚养费为宜。被告如有拖欠抚养费的行为,原告可依法循执行程序解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审法院于2004年5月12日作出判决:一、被告冯健衡应于本判决女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每月向原告冯可儿支付抚养费650元至原告冯可儿年满十八周岁止。二、驳回原告冯可儿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受理费50元,由原告冯可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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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该文中引用法条,自2022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更改为:

  • [1]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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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3月14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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