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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孩子抚养费是给付抚养费一方的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原告郭霞,女,1972年9月出生,汉族,市民,住泌阳县泌水镇陈营居委张范庄。 法定代理人李春兰(原告之母),市民,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郭书魁,驻马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霞,女,1972年9月出生,汉族,市民,住泌阳县泌水镇陈营居委张范庄。
法定代理人李春兰(原告之母),市民,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郭书魁,驻马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庆杰,男,1972年10月出生,汉族,教师少住泌阳县花园乡光亚中学院内。
委托代理人吕新如,驻马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霞与被告孟庆杰追索医疗费、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做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霞的诉讼代理人郭书魁、被告孟庆杰及其诉讼代理人吕新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霞诉称,1992年1月,我与被告孟庆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并婚生一子。1996年以来,我因受刺激患精神病,两次入住驻马店地区精神病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用114499.07元,生活费829.50元,计12278.57无。1999年底,我病情复发出走,被北京安定医院收治,住院治疗已达五个多月,巴结欠医疗费28000元,而被告经多次催要仅付7500元,且被告一次也未到医院看望。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33449.07元,生活费12000元、邮资费150元交通费746.50元,并承担继续治疗费用等。
被告孟庆杰辩称,原告在驻马店地区精神病院所花费用,我已通过原告之父手支付给医院。原告1999年12月入住北京安定医院后,我又支付费用14500元,并前往探视,我已尽到了必要的抚养义务,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公断。
经审理查明,1992年1月27日,原告郭霞与被告孟庆杰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1995年8月至10月、1996年6月至1997年2月,原告因精神疾病两次入住驻马店地区精神病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用11449.07元、生活费829.50元,计12278.67元。1999年底,原告病情复发出走,于1999年12月6日被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精神病院收治,经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原告住院前期,共花费医疗费用22000元.生活费480元.邮资费150元,计22630元。被告已陆续经原告家人手支付医疗费7500元,生活费2000元双方为下余医疗费、生活费等问题发生纠纷,原告遂起诉来院。诉讼中,经原告申请,本院裁定,被告已先予支付原告医疗费、生活费10000元,被告并主动两次向原告所住北京苏家坨医院汇款5000元,并前往医院探视原告一次。现原告仍在北京苏家坨医院住院治疗。
另查明,精神病医院向病人提供医疗、护理、食宿等全方位的服务。被告现为一民办学校业主。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医疗费票据等有关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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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该文中引用法条,自2022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更改为:
2023年酒驾新规定标准处罚(饮酒驾驶最新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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