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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财产分配是怎样

  • 涉外离婚
  • 2021-08-04 17:14:54
  • 永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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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财产分配是怎样

  在现代社会对于结婚已经不仅是仅限于跟自己国家的居民结婚了,这也就是现在的涉外婚姻的情况的,很多人都不知道这个涉外婚姻的离婚财产分配的。下面就让知更鸟小编为大家带来涉外离婚财产分配是怎样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涉外离婚财产分配是怎样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因我国《婚姻法》规定适用我国法律,因此适用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的规定,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由于各国对不动产的法律强制性规范互有异同,对不动产的处理只能以不动产所在地国为限。即对共同财产中的不动产的分割,我国法院的裁判内容只对位于我国的这一部分不动产具有执行力,即使裁判涉及了位于国外的不动产,在国外执行我国法院的裁判时也会有很大的困难。比如有的国家对执行外国法院裁判规定必须重新起诉,有的规定须申请执行令,还有的干脆规定一律不予承认,这种状况反而进行了程序倒流,如果在外国还有部分不动产,可以待人民法院的裁判生效后再另行在该不动产所在地解决不动产纠纷。

  同样,如果双方在外国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涉及不动产在中国尚未分割,只能首先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效力后,再依照我国法律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起诉,申请对原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进行分割。涉外离婚适用的程序虽然与我国审理普通离婚案件时有所不同,但是,由于涉外离婚是一个特别程序,在特别程序没有作出规定时,还应以普通程序作为参考。

  二、离婚财产分割婚约财产

  婚约财产返还的标准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和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三种。下面知更鸟婚姻法频道为您详细介绍婚约财产返还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在第十条中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在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下,应当以当事人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使得我国对婚约问题的处理有法可依。

  但由于这一解释,没有明确说明婚约解除后彩礼的返还,与离婚后彩礼的返还的具体区别,如返还的数额如何把握,对生活困难如何确定等。导致审判人员由于认识的分歧,对同一案件的处理会出现不同的结果。笔者认为,我们通常理解的,要把“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作为彩礼返还的条件。

  离婚时彩礼的返还要以导致给付人生活绝对困难为条件,但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只要造成了给付人生活相对困难,就应予以返还。

  该司法解释规定的三种情形,在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就可以判另被支付方返还彩礼,而不能要求三种情形全部存在。对于返还的数额,在处理离婚纠纷案件中的彩礼返还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结合查证的彩礼数额予以判决。而婚约彩礼纠纷案件中,只要是属于法院查明的彩礼部分,即应全额返还。

  三、离婚财产分割安置补偿

  虽然根据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的或应当取得的破产安置补偿费应为夫妻共同所有,但考虑到实践中存在着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较短,以及破产安置补偿费的具体构成,包含非工资补偿或安置补偿内容等特殊情形,若简单将安置补偿费用,一概作为共同财产处理,反而有失公平,并容易激化矛盾。

  因此,若诉讼中当事人对破产安置补偿费是否均属共同财产争议较大,难以确定其中属于共同财产的具体数额时,人民法院可通过被安置方的婚龄与其工龄的比例来计算安置补偿费中属于共同财产的数额。具体而言,该比例大于1,则所取得的破产安置补偿费均作为共同财产;比例小于1,则破产安置补偿费中相同比例部分,为共同财产。如:夫妻一方以婚姻存续期间内取得破产安置补偿费10万元,该方婚龄为5年,工龄为10年,其婚龄与工龄的比例为1:2,10万元安置补偿费的1/2即5万元为共同财产。若婚龄为10年,工龄为5年,其婚龄与工龄的比例为2:1,则10万元安置补偿费均为共同财产。

  以上就是知更鸟小编为大家带来涉外离婚财产分配是怎样的全部内容。涉外离婚的财产分割对于相应的夫妻来说都是十分的重要的,所以要多多注意了。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知更鸟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境外结婚注册的涉外离婚案件的认定以及处理

  关于境外结婚注册证书的认证问题;

  越来越多的国人跨出国门,也有越来越多的国人嫁娶外国人,这就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在国外注册结婚的人在国内办理诉讼离婚的现象。对于国外婚姻登记证书,国内法院不能直接认定,需要经过相关认证程序。一般做法是:

  1、国外结婚证书的认证:

  第一、 委托国外律师公证人将国外注册的结婚证书进行公证;

  第二、 委托国外律师将经过公证的结婚注册证书在该国外交部进行公证;

  第三、 委托国外律师将经过该国外交部公证过的注册证书在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进行认证;

  第四、 国外律师将认证过的法律文书寄回国内,成为向法院立案的依据。

  一般而言,做此项业务的美国律师收费最高,日本律师和英国律师收费适中,爱尔兰律师收费较低,平均下来,做该项业务一般会在四千到一万人民币左右。

  2、香港结婚证书的认证:

  第一、 委托香港的中国司法部指定的公证律师做公证(包括查核和公证);

  第二、 委托香港律师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公司敲转递章;

  第三、 将该份文件寄回国内,作为立案依据。 一般具有司法部指定公证人资格的律师收费在二千至三千港币左右,呵,价格差不多吧,不算贵。

  3、澳门结婚证书的认证: 直接委托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做公证。

  4、台湾地区注册证书的认证: 较为麻烦:

  第一、 委托台湾律师到台湾公证机关作公证;

  第二、 台湾公证机关将公证文书副本寄交上海公证员协会和大陆当事人一方;

  第三、 副本到后,大陆一方将公证文书拿到上海公证员协会做核证;

  第四、 将核证过的公证书交至法院作为立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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