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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诉讼离婚律师如何委托?
诉讼离婚
法院管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的规定,现将我国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原则归纳如下: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国民法院有权受理。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4.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5.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关于离婚适用法律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申请离婚,应按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由外国法院受理的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离婚案件,按外国的法律规定办理。
涉外诉讼
1、在国内的一方提出离婚诉讼,按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进行委托。
2、在国外的一方,可以不回国就委托律师办理离婚。
离婚案件中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在不回国的情况下,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离婚案件。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要求离婚或同意离婚的,还要出具公证后的对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
离婚诉讼一般需要夫妻双方同时在场,如果夫妻双方中有一方现在正在国外,那么国外的那一份需要驻外使馆进行公证由对方的委托律师来进行婚姻诉讼,而国外一方委托的律师必须是有我国国籍的律师,外国国籍是不允许进行我国诉讼的。
缔结婚姻关系的一方为中国人,另一方为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出国定居人员的,双方可以在中国办理结婚登记。
受理机关:各地的涉外婚姻登记机关,具体主管机关可咨询省级民政部门。
适用规定:不允许订立婚姻关系的情形适用中国的《婚姻法》及其相关规定。
出国手续:提供结婚证、国外一方的邀请函等到当地的出入境管理处办理护照,然后到国外一方所在国设在中国的使领馆办理签证即可出国。
中国人与外国人、华侨、出国人员协商离婚的,可到双方结婚登记所在地或一方在国内的居住地的涉外婚姻登记处办理。
受理机关:当地的涉外婚姻登记处,具体咨询省级民政主管部门。
中国人与外国人、华侨、出国人员无法通过协商离婚的,或者一方当事人无法回国办理离婚手续的,双方可到一方在国内的住所地法院起诉离婚。
管辖法院:大部分为基层法院,部分为中级人民法院,具体可到法院立案庭咨询。
适用规定:中国的《婚姻法》及其相关规定。
如何处理涉外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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