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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首例聋哑人涉外离婚案

  • 涉外离婚
  • 2021-08-04 17:18:30
  • 铁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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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首例聋哑人涉外离婚案


“我的婚姻名存实亡,我一定要离婚。”昨日上午10时许,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内,47岁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马正英通过手势向工作人员表达自己的意图。马正英是一个聋哑人。

  马正英2002年由澳门来南京看望朋友时,认识了大其两岁的南京籍聋哑人刘成刚。孤独了半辈子的马正英以为找到了可以托付后半生的丈夫,两人遂于2002年10月在南京市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马正英也理所当然地为丈夫刘成刚办理了赴澳门自由通行证。

  然而当马正英欲回澳门时,刘成刚并未随其回澳门。马正英认为原因是刘成刚在南京还有一个“二奶”,两人还生了一个女儿,如今已有6岁。

  由于两人在结婚后并未正式组建家庭,且未添置任何家产,加上长期分居,马正英不想再为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所累,几次三番向刘成刚提出离婚,但均遭到刘成刚的拒绝。马正英认为,刘成刚只是想利用与自己结婚这个跳板,真正的目的是到澳门定居。

  由于马正英无法通过听、说表达自己的意图,写得又多是繁体字,工作人员不得不采用手机短信的形式将意图发送给其在南京的聋哑人朋友,再由其朋友通过哑语转达给马正英。

  上周,无奈的马正英欲通过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起诉离婚。江苏南京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琳接受指派,免费为马正英办理该起涉外离婚案件。刘律师告诉记者,由于马正英与刘成刚领取结婚证的地点是南京,两人的婚姻受《婚姻法》保护。

  刘律师告诉记者,由于管辖地法院无法按照马正英提供的身份证地址找到刘成刚,不得不采用公告的方式送达传票,因此马正英希望在短期内摆脱婚姻束缚的希望将无法得到实现。(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涉外离婚诉讼时一方不到庭

  首先,在国外的一方当事人无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一般都不专程赶到国内参加诉讼,大多委托1~2个代理人代为离婚诉讼。委托代理人必须提交当事人本人书写的授权委托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从我国领域外寄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所以,在立案、审理时都应对授权委托书的合法性进行细致审查。需要注意到:此类案件中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与普通离婚案件有所不同:普通离婚案件中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是一般代理;而涉外离婚案件中在国外的一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可以是特别授权代理。庭审时,普通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即使委托了代理人,一般仍应到庭参加诉讼;而涉外离婚案件中在国外的当事人如已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其本人可以不到庭。  其次,在国外一方的当事人如果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能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再次,在国内的当事人向不在我国领域内的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且在国外的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法院无法向其送达诉讼文书时,也可以公告送达。但与普通离婚案件不同的是:涉外离婚案件公告送达的期间为6个月,而普通离婚案件的公告送达的期间为60天。此外,答辩期和上诉期等规定也不同:如被告在国外的,答辩期为三十天,即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而普通离婚案件的被告答辩期,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十五天。上诉期也不同:在国外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而普通离婚中,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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