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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处置(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处置)

  • 法律知识学习j
  • 2023-05-18 07: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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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如何规定?《民法典》详细解读和梳理来啦!


转自:江西法院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





夫妻财产是婚姻家庭关系中非常重要的问题,也是涉及范围较广的概念。《民法典》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主要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夫妻约定财产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分割、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等内容。以下分别进行法条梳理和解读,以供参考。






01


法条梳理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约定财产制】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02


实务要点


1. 第1062条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本条首先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其中的“所得”是夫妻所得,包括夫妻共同所得、夫或妻一方所得;“所得”针对的是财产权利,而不是强调实际对财产取得占有,如夫妻一方中奖所得的财产,离婚时可能权利人并未实际占有,但这些未实际控制、占有的财产仍应认定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本条采用列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的方式,第1款前4项明确列举四种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5项是抽象概括式的兜底规定。关于第4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除外情形为“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此外,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除了日常家事范围内的事务以及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外,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对另一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2. 第1063条是关于夫妻个人财产的规定。主要分四种:(1)夫妻各自的婚前财产,以完成结婚登记、确立婚姻关系为界。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因其明确的人身专属性而归一方所有。(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此为尊重遗嘱人或赠与人的自由意志。(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上通过明确列举式规定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与夫妻共同财产相区分。(5)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情形。此为兜底的概括性条款,以应对复杂的社会现实生活。但需注意,前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与本条均有兜底性概括条款,但在适用上要有主次先后之分。由于我国是法定的婚后财产共同制,因此,对于本条第5项的解释要坚持从严原则,只有在本条前4项之外的明确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财产,才能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在无法确定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时,应以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原则。




3. 第1065条是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或者即将成为夫妻的人,以契约的形式,约定相互间的财产关系,从而排除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法定财产制是依照法律规定直接适用的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是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的,夫妻双方以契约形式依法选择适用的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只有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形下,才适用法定财产制。




关于本条,还应注意以下几点:(1)约定的条件和形式。缔约时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约定内容不得超出夫妻财产的范围。约定须采用书面形式,但以口头形式进行约定且双方对此并无异议的,也应予认可。(2)约定的时间和范围。本条规定对作出财产制契约的时间未作限制,实际上是采纳自由主义立法例,男女双方既可以在结婚之前作出财产制契约,也可以在结婚时、结婚后作出约定。(3)约定的范围。本条第1款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依据该规定,男女双方对婚前财产或婚后所得财产均可以进行约定。(4)约定的具体内容。可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即可以约定采取分别财产制、一般共同制或限定共同制。除约定财产所有权外,夫妻双方还可以就财产的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处分权等进行约定,也可以约定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债务清偿责任、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清算及分割等。(5)约定的效力。对内效力,是指对夫妻双方的效力,即双方应当按照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对外效力,是指对夫妻以外第三人的效力,实践中主要是指对债权人的效力。夫妻之间对财产关系的约定如何对第三人产生效力?一些国家和地区规定必须进行登记或者为第三人所明知,才能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如《德国民法典》规定需在婚姻财产制登记簿上登记,《日本民法典》规定需于婚姻申报前进行登记,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我国目前没有建立夫妻财产登记制度,为保护第三人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本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财产关系的约定只有相对人知道的,才对其发生法律约束力。本条第3款所谓的相对人“知道”,不仅包括知道约定的存在,还包括知道约定的内容。第三人知道的时间,应是在债务产生之前或产生当时,在债务产生之后才知道的,不属本条第3款规定的“第三人知道”的情形。另外,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7条,本条第3款所称“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4. 第1066条是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以不允许分割为原则,允许分割为例外。允许分割的情形仅限定于本条规定的两种情形,不能类推适用,亦不能扩大解释。本条规定两种情形如下:(1)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即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毁损”应指故意的情形,不包括过失造成的损坏。需注意,若只是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仍将处分所得款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属此类。以上情形,不仅要认定行为的成立要件,还须达到“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程度。“严重损害”,需要结合行为的性质、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造成的影响程度等因素进行。(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这里的扶养是广义的概念,既包括长辈对晚辈的抚养义务,也包括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义务,还包括同辈之间(如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何为“重大疾病”,法律没有规定,可以参考相关文件列举的重大疾病,根据实际病情、医疗费用等进行综合判断。一般认为,需长期治疗、花费较高的疾病,或直接关涉生命安全的疾病等属重大疾病。“相关医疗费用”,是指为治疗疾病需要的必要、合理费用,不包括营养、陪护等费用。




5. 第1087条是关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规定。依据本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包括协议分割与判决分割。(1)协议分割。以夫妻双方协商确定分割方案为先,最大限度地尊重双方对私权事务的意思自治。协议作出后,在一定程度上,男女双方在协议项下形成了具有给付内容的合同关系。(2)判决分割。当男女双方无法通过协议解决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时,则由人民法院依据法定的原则和规范进行认定。除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形外,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若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法院应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依据本条,判决分割共同财产,以均等分割为一般原则,以照顾子女、女方、无过错方为补充原则。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为《民法典》增加的内容,当夫妻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如存在重婚、虐待、遗弃等情况的,法院分割财产时,应给予无过错方适当的照顾,可适当多分给无过错方一些财产,或给予无过错方优先选择的权利。此外,因我国婚俗习惯多是女方落户到男方处,承包土地也多以男方为户主名义承担,为保护女方承包经营权,本条第2款特别规定:“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离婚时夫妻间的婚内借款应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第29条的理解与适用


法律条文


第82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离婚时夫妻之间婚内借款如何处理问题的规定。


条文理解


一、调整一般借款关系的法律规范同样适用于夫妻之间以夫妻共同财产为标的订立的借款协议


要更好地理解本条规定,首先要理解发生在夫妻之间的借款,在本质上与一般民事主体之间互相借款的行为并无不同。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第十二章借款合同部分,除了在第680条中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之外,未对借款合同规定其他限制。夫妻双方作为民事主体,在符合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条件的前提下,双方合意由一方向另一方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除作为借款


二、注意区分约定财产分别所有和一方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


《民法典》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意即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均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夫妻间的借款行为应当视为夫妻对其共同财产的合法处分。而众所周知,货币属于种类物,所有权随着占有的转移而转移。用于支付借款的夫妻共同财产随着借出而成为借款一方的个人财产。


正是因为这种属性,有观点认为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内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的行为,实质上是对部分财产约定分别所有。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忽视了财产的约定所有和借款行为的区别,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民法典》第1065条第1款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第1062条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了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1063条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其中包括:(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以上三个条款,构成了我国《民法典》下的夫妻财产制的基本内容。


根据夫妻财产制由法律规定还是由当事人约定,《民法典》规定的夫妻财产制的种类主要可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是在夫妻之间在婚前和婚后未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或财产约定无效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夫妻财产制的形式。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以契约方式确定适用财产制的形式。婚姻家庭法律规范属于私法范畴,应当充分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因此如果夫妻双方对其财产的归属、管理、适用、收益、处分等事先有约定的,则依其约定;若无约定或约定无效,则以法律规定确定其财产归属。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核心是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包括夫妻婚前所有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终止时的财产分割等内容。法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未对婚前或婚后财产的归属作出约定,或约定无效时,按照法律的直接规定确定婚前或婚后的财产归属的夫妻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通过约定确定财产归属的夫妻财产制。目前,受到传统文化和思想的影响,法定财产制仍是我国夫妻财产制的主要形式,实践中采取约定财产制确定夫妻财产归属的仍不多见。以上关于夫妻财产制的条文可以看出,我国采取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有制,即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婚后夫妻一方所得财产,均属夫妻共同共有;婚前所得财产,分属各自所有。


相较而言,约定财产制下,只要不存在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等导致约定无效的情形,夫妻财产的归属以双方的约定为准,更加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充分体现了个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现代社会中的地位和价值,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变迁,在实践中的适用越来越多。我国目前的约定财产制度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即一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或称部分共同制)和分别财产制。


一般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婚后的全部财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但特有财产除外的夫妻财产制度。在一般共同财产制下,不论夫妻各自的婚前还是婚后财产,也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一律归夫妻共有,由夫妻双方平等地共同享有财产的所有权,只有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财产除外。


限定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约定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其他财产归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制度。这种制度与法定的婚后所得共有制的区别在于共有财产的范围不同。法定婚后所得共有制中共有范围严格限制在婚后所得财产,婚前财产依法属于个人所有。而限定共同制下,共有财产的范围完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当事人可以将婚前的财产约定为双方共有,也可以将婚后全部财产约定为共有,权看如何约定。


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并各自行使管理、使用、处分和收益权的夫妻财产制度。分别财产制是最能够体现夫妻双方各自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的一种夫妻财产制。


通过对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以及约定财产制内一般共同财产制、限定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的对比可以发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一方向另一方借取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在存在夫妻共同财产这一前提下才有可能发生。而在纯粹的分别财产制下,夫妻双方财产各自独立,是否存在婚姻关系对借款的出借和偿还几无影响,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的借款一般无二。


正如以上对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简要介绍,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前或婚后的任何时间,通过协商一致对财产归属作出约定,选择适用某种夫妻财产制,财产完全分别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分别所有,或完全共同所有均可。一对从未约定过财产归属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部分共同财产属于一方所有,对借款这部分财产所有权的影响,与本条所规定的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产生的效果其实是一样的,都构成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种相同也只限于借款所有权的变更结果,从其他方面看,二者仍可说是天差地别。首先,两者处分财产的范围不同。约定财产分别所有的财产范围不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还包括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其次,两者约定的内容不同。财产约定的内容是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的所有权归属。而本条规定的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也造成部分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但其主要内容是侧重于一方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再次,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基于两者约定的内容不同,财产约定在双方之间产生了所有权的确定、变更的效果,而夫妻之间的借款行为则在夫妻之间建立了借贷法律关系。最后,两者的形式要件不同。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民法典》虽然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对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也没有排除其他形式的适用,夫妻之间借款并非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实践中对夫妻间借款究竟属于夫妻约定财产分别所有,还是一方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进行判断,应当结合双方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通常情况下,约定借贷双方、借款数额、偿还期限、偿还方式和金额等内容的,是借款协议。而约定部分财产归一方所有以及财产的管理、使用,但没有约定是否需要偿还以及偿还期限、方式、金额的,属于财产约定。


三、适用本条规定需要满足的条件


(一)借款


前已说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一方向另一方借取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在存在夫妻共同财产这一前提下才有可能发生。否则,无论是夫妻双方实行分别财产制,还是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借取的是其个人财产,只要适用一般的借贷法律规范,即足够解决双方形成的借贷关系,该关系也不因双方之间存在的夫妻关系而受到任何影响。故此,本条将借出财产限定在“夫妻共同财产”,针对因借贷双方之间存在夫妻关系而形成的特殊情形制定对应规范。


审判实践中,要正确处理本条所规定类型的纠纷,人民法院首先需要查明借款是


(二)借款的用途是夫妻一方个人的经营活动或其他个人事务


理解本要件的关键在于界定经营活动或事务属于“一方个人”而非家庭或夫妻双方。


一般而言,对于借款是否用于个人经营活动,可以参考以下情形加以判断:(1)投资的财产是否属于一方个人所有,如本条规定情形下的借款,在交付给借款方时所有权即发生转移,即从夫妻共同财产转化为借款方的个人财产;(2)双方是否明确约定经营活动完全由一方负责;(3)实际的经营过程中是否完全由一方进行经营管理,另一方或者家庭其他成员是否参与经营管理;(4)投资开办的经营主体是法人的,其财产是否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例如,夫妻一方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投资开办了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公司作为法人,其财产应当与出资人的财产以及出资人夫妻的共同财产严格分开,公司经营活动的收益除正常分红派息外均应属于公司所有,如果作为非出资人的夫妻一方经常为其个人或家庭生活使用、处分公司财产,那么,就不宜认定该经营活动是夫妻一方个人的经营活动。当然,在实践中大量存在的个人合伙、个人独资企业,由于其是非法人民事主体,其财产所有权属于投资人,因此就不能以是否存在财产混同来进行判断。


对借款的用途是否为除经营活动之外的其他个人事务可以运用排除法加以判断,即看其是否是夫妻应尽的法定义务(如赡养父母、抚养子女等),或者是为共同生活所进行的事务(如装修共同居住的房屋等)。如果属于上述两种情形,则一般不属于个人事务。也正是考虑到履行法定义务的需要,《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在夫妻一方需要履行法定义务,而另一方不同意给付时,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需要履行义务一方有权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于除夫妻应尽的法定义务和为家庭生活所进行的事务外的其他事务,一般可以认定为本条规定的一方个人事务。例如,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的弟弟因急病需要做手术,家里钱不够用,妻子要拿出10万元作为弟弟的手术费用,此即为一方个人事务。又如,丈夫想为其亲戚的孩子读书捐助一笔款项,夫妻双方对此无法达成一致,该事务即属于一方的个人事务。


(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方未偿还借款


本条“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隐含了借款在离婚时尚未偿还完毕的意思。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已经全部偿还,或夫妻双方通过其他方式或新达成的约定使债权债务得以消灭,离婚时当然就不再存在按照借款协议还款的问题。


借款方未偿还借款又具体可分为两种情形,即借款方未偿还全部借款和借款方未偿还部分借款。借款方未偿还全部借款适用本条自不待言。对于只偿还了部分借款的情况,偿还部分已经恢复了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按照一般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和规则处理即可。未偿还部分仍然适用本条规定,如夫妻双方在借款协议中或通过其他方式对还款金额作出了约定,则按照约定确定借款方应当偿还的数额;没有约定的,则可由借款方给予出借方未偿还的部分借款的一半。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内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借款行为在适用本条时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本条规定的因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的行为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民事行为角度看,夫妻一方向另一方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除在作为借款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借款投资开办个人独资企业的,另一方不参与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该企业的对外债务,在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应由投资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第18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该法明确规定除非投资人在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否则,应以个人财产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夫妻一方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该笔借款在交付时起所有权转移归借款方所有,该借款方用该笔资金投资开办个人独资企业的,当然属于个人财产出资。《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7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因此,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夫妻借贷关系的借款方对企业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企业财产属于投资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这当然也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所取得的收益。而结合《民法典》第1062条以及本解释第25条规定,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和将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此,我们倾向于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产生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并不意味着在此期间的个人独资企业所负债务也由夫妻共同财产承担无限责任,而是仍然应当由投资一方以其个人财产承担责任。


3.需要特别留意的是,人民法院在处理本条规定的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从夫妻共同财产的借款行为时是“可以”而非“应当”按照原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这是因为,考虑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在很多情况下对财产的使用、收益、处分可能区分的并不是很清楚。因此,人民法院在处理时应与处理普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纠纷有所不同,不能仅仅简单地根据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而是应综合夫妻财产制、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等可能影响到财产分割的情形加以妥善处理。


综合:本文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节选)、最高判例



婚姻家庭财富管理 | 关于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若干问题

在实践中大多涉及共有财产的执行问题,此类案件中的财产共有人又大多是被执行人的配偶。那么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什么又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负债又能否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或另一方个人财产等问题,笔者拟用本文对相关问题作简单阐述,供读者参考。





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执行中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处理的若干问题




债务性质: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人民法院可直接作出裁定,查封、冻结、扣押、变价夫妻共同财产或者非被执行人的夫妻另一方名下的财产。


债务性质:个人债务


执行依据中未列明夫妻另一方为当事人,也未确定所涉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人民法院不得径直查封和执行夫妻另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对夫妻共同财产可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控制措施,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实践中,可执行的财产可能呈现为三种状态






对于直接由被执行人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查封、扣押、冻结。




对于登记在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名下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扣冻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夫妻共有财产的一般操作规则如下)其财产权利表征为共同共有,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冻结、扣押,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待财产份额确定后,应对属于被执行人配偶份额的部分裁定解除控制措施。




对于单独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债权人申请执行该财产,应由债权人进行举证,证明该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进行初审,再作进一步处理。




被执行人配偶另行提起确权诉讼的。确权诉讼终结前,暂缓对该财产的处分。




被执行人的配偶如果对执行的财产有异议的,可通过析产诉讼、执行异议之诉、向执行法院申请保留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等程序寻求救济。但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请求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如果涉及的是不动产,有三种模式供参考:


(一)在案涉不动产拍卖变现后给予被执行人配偶应得部分的价款


(二)由被执行人配偶对属于被执行人的产权份额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房屋产权分割后,被执行人可以继续使用,但其应支付第三人(购买分割部分产权人)使用费。


在实践中大多涉及共有财产的执行问题,此类案件中的财产共有人又大多是被执行人的配偶。那么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什么又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负债又能否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或另一方个人财产等问题,笔者拟用本文对相关问题作简单阐述,供读者参考。





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执行中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处理的若干问题




债务性质: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人民法院可直接作出裁定,查封、冻结、扣押、变价夫妻共同财产或者非被执行人的夫妻另一方名下的财产。


债务性质:个人债务


执行依据中未列明夫妻另一方为当事人,也未确定所涉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人民法院不得径直查封和执行夫妻另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对夫妻共同财产可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控制措施,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实践中,可执行的财产可能呈现为三种状态






对于直接由被执行人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查封、扣押、冻结。




对于登记在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名下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扣冻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夫妻共有财产的一般操作规则如下)其财产权利表征为共同共有,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冻结、扣押,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待财产份额确定后,应对属于被执行人配偶份额的部分裁定解除控制措施。




对于单独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债权人申请执行该财产,应由债权人进行举证,证明该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进行初审,再作进一步处理。




被执行人配偶另行提起确权诉讼的。确权诉讼终结前,暂缓对该财产的处分。




被执行人的配偶如果对执行的财产有异议的,可通过析产诉讼、执行异议之诉、向执行法院申请保留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等程序寻求救济。但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请求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如果涉及的是不动产,有三种模式供参考:


(一)在案涉不动产拍卖变现后给予被执行人配偶应得部分的价款


(二)由被执行人配偶对属于被执行人的产权份额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房屋产权分割后,被执行人可以继续使用,但其应支付第三人(购买分割部分产权人)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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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5月18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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