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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检察院支持民事起诉的条件)

  • 法律知识学习j
  • 2023-05-08 18:10:01
  • 手动整理

本文由双辽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8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文章目录:

男子性骚扰多名女同事被解雇,要求公司赔21万元被法院驳回

职场性骚扰被辞退、打麻将突发疾病猝死后……3月30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青浦法院)召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上海青浦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


发布会通报的典型案例,涵盖民事、商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等多个审判领域,涉及相邻关系中隐私权保护、附赡养义务赠与合同履行、单位管理权正当性、职场性骚扰防治、悔婚彩礼返还、职业病保险赔付等问题。


多名女职工称被同一男同事骚扰


在一则典型案例中,林某系上海某物流公司员工。2021年,该公司一名女职工在离职前夕通过公司微信群发布“曝光声明”,直指林某在去年部门团建时对其进行劝酒,并多次搭肩、搂腰,在其明确抗拒后仍不停止,甚至趁包厢无人时试图强吻。公司为此展开调查,多名女职工相继站出来,表示曾受到林某的言语或行为骚扰,并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钉钉聊天记录等进行佐证。


为此,物流公司以林某对多名女员工存在言语上和行为上的性骚扰行为,影响公司正常工作风气,违反社会公序良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为由,依据公司《员工手册》相关规定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


林某为此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物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万余元。劳动仲裁委审理后未支持林某的请求。林某不服仲裁裁决结果,遂起诉至青浦法院。审理中,物流公司申请被骚扰的女职工作为证人到庭作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证人已经离职,其与双方均无利害关系,其证人证言与林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相呼应,具有较高可信度,林某亦承认其曾靠近证人并有过试图亲吻的行为。且根据林某和其他女同事的聊天记录,其行为均明显超过正常同事交往界限,已造成女同事心理不适。林某多次对女同事有不当言语及行为,即使发生于工作场所之外,也已经对公司的工作氛围、工作开展造成影响,其行为有违公序良俗,亦违反了劳动者所应遵守的基本职业道德,物流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故对林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林某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男子打麻将猝死,妻儿起诉牌友


上海青浦法院还介绍了一则典型案例:2021年某日下午,唐某某与洪某某、陈某某、周某某四人同一桌在吴某某家中打麻将,其间唐某某出现身体不适。当日14时10分,陈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14时16分急救车到达现场,15时02分唐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系猝死。后唐某某妻儿姜某某、唐某将吴某某夫妇及其他参与者共五人诉至法院,要求五人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39万余元。


吴某某等人表示,当日唐某某称有点出汗,众人询问其是否需停下,其称不需要。后唐某某趴在桌上,众人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对唐某某的死亡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吴某某夫妇另表示,其未经营麻将馆,纯属邻居间休闲娱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打麻将是自发性娱乐活动,从日常生活经验而言,短时间内打麻将的行为于一般人而言不具备人身危险性,不会导致受伤或死亡的结果,参与者不会也不可能预见该行为具有危险性。唐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自身身体条件能否打麻将明知并负责。本案没有证据证明五被告存在延误救治或者具有其他侵权行为,也无证据证明五被告的行为与唐某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对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吴某某夫妇自愿补偿3万元,系对自身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予以准许。故判决:一、吴某某、陈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姜某某、唐某3万元;二、驳回姜某某、唐某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表示,民事主体开展自发性娱乐活动,在此期间若发生受伤、猝死等事件,参与者是否需要担责,应从行为、过错、因果等综合分析认定,不能以结果责任主义为导向认定损失由不构成侵权的他方承担,不能强行将责任归咎于其他参与者,该案的审理秉持了依法公正裁判原则,传递了正确的司法态度,亦将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审判始终。


知识产权公益诉讼加速向前,蹭IP制售“三无”玩具案这么办 | 知产办公室

2022年3月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意见》提出,“稳步开展知识产权领域公益诉讼”。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机构和职能整合为基础,秉承综合履职理念,创新履职方式,创设“纵横协同,一体推进”知识产权检察公益诉讼一体化办案模式,稳步推进知识产权领域检察公益诉讼探索工作,为知识产权综合履职点燃“强引擎”,助力知识产权公益诉讼探索跑出“加速度”。




纵向:上下联动一体,让“玩具”回归美好




动画片《汪汪队立大功》自2017年在国内播出后,“没有困难的工作,只有勇敢的狗狗!”一时风靡。为了蹭IP热度,吴某某在未取得权利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委托他人设计、开制玩具模具,架设多条生产线,开足马力大量生产“天天”“小克”等玩具产品。就这样,一批批假冒的“汪汪队”玩具产品开始流向市场。2021年4月,警方一举捣毁假冒汪汪队玩具生产窝点,抓获多名涉案犯罪嫌疑人,并扣押窝点内大量待销售“汪汪队”玩具。


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后,面对“零口供”的犯罪嫌疑人,检察官积极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工作,通过现场勘察仓库,亲看亲验每一款涉嫌侵权商品的外观、商标附着情况;持续与侦查机关保持沟通,引导侦查机关继续侦查取证;邀请知识产权权利人实质性参与诉讼,协助开展作品同一性鉴定工作。在全面夯实案件审查证据的基础上,认定该案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和侵犯著作权罪,应当数罪并罚。


与此同时,检察官在验看涉案产品时,敏锐地察觉到部分玩具手感粗糙,制作工艺低劣,可能系不合格产品而存在侵害不特定消费者权益的隐患。那么除了构成刑事犯罪以外,这起案件是否还涉嫌侵害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需要通过检察公益诉讼进行综合保护呢?


检察官立即启动调查核实程序,依靠技术调查官对涉案产品质量进行初步鉴定。经检测,扣押产品中有部分在机械与物理性能方面不合格,不符合产品安全国家标准,可能致使消费者人身权益受到侵害。确定了这一关键事实后,检察官以公益诉讼一体化工作机制为依托,及时向市检三分院进行请示汇报,启动上下联动办案,通过市分院经验指导和区院扎实调查核实,为该案探索提起检察公益诉讼奠定良好基础。


静安区检察院将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查明事实及相关证据一并移送市检三分院。2023年2月17日,市检三分院经过与被告人吴某某达成诉前磋商协议,被告人吴某某在国家级媒体上发布公开致歉声明,并对消费者发出产品使用安全警示。


2023年2月23日,市三中院结合被告人吴某某向社会公开致歉等情节,依法作出终审判决。对吴某某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其余五人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人民币二十二万元至人民币三万元不等的罚金。




横向:打破部门壁垒,合力护航食品安全




2022年7月起,林某某因一时贪图便宜,在市场上低价购进假冒“太太乐”品牌鸡精,并通过开设的网店及微信对外销售。销售尚不足一个月,林某某即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对其销售的涉案产品进行扣押。经查证,该案销售金额为6.8万余元,查扣假货货值金额4.9万余元。


鉴于该案涉案金额较低、销售时间较短,且林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检察机关经审查决定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该案虽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的“小案”,但其中涉及的食品安全问题却不容小觑。根据林某某的供述:“上家给我提供的货物价格比经销商价格还便宜”“我们交货就是在一个幼儿园围墙边上”“对方没有门店、也没有什么资质的”。虽然林某某的交易量不大,但是考虑到其售出的假冒产品是要“吃进肚子里”的调味料,对消费者健康存在潜在威胁。因此,在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静安区检察院积极探索相对不起诉案件的检察公益诉讼保护路径。


众智所为,则无不成。静安区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与公益检察室依托各自职能优势,充分发挥“1+1>2”的合作效应,打破业务壁垒,高效推动涉案假冒产品的鉴定工作。经检测,部分假冒产品不符合调味品行业标准,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符合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静安区检察院依法发布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公告。




2023年2月24日,静安区检察院对林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于同日与林某某达成公益诉讼诉前磋商协议,要求其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危险以及惩罚性赔偿的民事责任。按照协议约定,林某某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公开致歉,并通过法治日报向消费者发布消费警示,并支付惩罚性赔偿款10.2万余元。该案的办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静安区检察院坚持以“上下统一、横向协作、内部整合、总体统筹”的检察一体化建设为指引,积极稳妥推进“知识产权+公益诉讼”检察履职新路径探索,在不断积累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兼顾理论视野的拓展,继续完善构建纵向联动和横向协作的知识产权检察公益诉讼保护新模式。


供稿 | 静安检察


看樱花绽放

办案检察官和特邀检察官助理对案件进行“回头看”。


  城市公园内,24株樱花树灿然绽放,游人们在花下观赏、拍照,好一幅春光明媚的和谐美景。近日,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吴申申和来自生态环境部门的特邀检察官助理,一起到辖区某城市公园进行“回头看”,发现当事人刘某种下的这24株樱花树已然绽放。


  2021年3月至4月,湖北某劳务公司代理人刘某为赶工期,在既未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也未取得移栽或砍伐许可的情况下,安排工人在某施工现场先后2次砍伐樟树8棵,严重破坏了城市绿化,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经专业机构评估,8棵樟树的市场价值达6万余元。


  2021年11月,青山区检察院依法进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因刘某系初犯且愿意赔偿,具有认罪认罚情节,该院刑事检察部门依法对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吴申申认为,依据法律规定,该案不再符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条件,但刘某未对破坏的城市生态采取修复措施,致使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状态,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022年9月,该院将这一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移送至武汉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日前,经武汉市中级法院审理,本案已调解结案。


  城市建设等因素导致被砍伐的树木无法恢复原状,该院遂函询园林部门,委托对方出具异地补植复绿方案。“异地修复是对无法恢复原状的一种替代性修复,体现了从关注‘损害赔偿’到关注‘环境修复’的理念转向。”吴申申解释道。检察机关和园林部门最终决定,由刘某进行异地修复,在辖区某城市公园补种24株樱花树。


  “检察机关秉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引导当事人积极作为,有效地实现了对受损生态环境资源的修复和弥补。”参与“回头看”的特邀检察官助理赞许道。


  (本报记者周晶晶 通讯员杨泽臣 梁晨)





办案检察官和特邀检察官助理对案件进行“回头看”。


  城市公园内,24株樱花树灿然绽放,游人们在花下观赏、拍照,好一幅春光明媚的和谐美景。近日,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吴申申和来自生态环境部门的特邀检察官助理,一起到辖区某城市公园进行“回头看”,发现当事人刘某种下的这24株樱花树已然绽放。


  2021年3月至4月,湖北某劳务公司代理人刘某为赶工期,在既未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也未取得移栽或砍伐许可的情况下,安排工人在某施工现场先后2次砍伐樟树8棵,严重破坏了城市绿化,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经专业机构评估,8棵樟树的市场价值达6万余元。


  2021年11月,青山区检察院依法进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因刘某系初犯且愿意赔偿,具有认罪认罚情节,该院刑事检察部门依法对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吴申申认为,依据法律规定,该案不再符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条件,但刘某未对破坏的城市生态采取修复措施,致使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状态,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022年9月,该院将这一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移送至武汉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日前,经武汉市中级法院审理,本案已调解结案。


  城市建设等因素导致被砍伐的树木无法恢复原状,该院遂函询园林部门,委托对方出具异地补植复绿方案。“异地修复是对无法恢复原状的一种替代性修复,体现了从关注‘损害赔偿’到关注‘环境修复’的理念转向。”吴申申解释道。检察机关和园林部门最终决定,由刘某进行异地修复,在辖区某城市公园补种24株樱花树。


  “检察机关秉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引导当事人积极作为,有效地实现了对受损生态环境资源的修复和弥补。”参与“回头看”的特邀检察官助理赞许道。


  (本报记者周晶晶 通讯员杨泽臣 梁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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