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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举报应向哪个部门举报(违章建筑举报应向哪个部门)

  • 法律知识学习j
  • 2023-04-28 17:00:01
  • 手动整理

本文由广东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23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文章目录:

举报电话公布!持续深化“两违”问题整治




株洲市管控和查处“两违”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开通“两违”问题投诉举报电话:0731-28685115。


为规范“两违”问题投诉举报的办理工作,及时受理群众投诉,株洲市管控和查处“两违”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开通“两违”投诉举报电话,并安排专人接听投诉举报电话,鼓励、欢迎广大群众积极来电举报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行为。


那么,哪些行为是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行为?


结合《株洲市管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株洲市管控和查处违法用地办法》的有关规定,存在下列情形的,一经发现,广大群众可以拨打投诉举报电话,对违法行为及违法行为当事人进行举报(投诉举报电话受理时间为工作日上班时段)


一、根据《株洲市管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


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法》等城乡规划建设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的建设;


(二)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的建设;


(三)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的临时建设,以及超过批准期限仍不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四)依法应办理而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未按许可内容进行的建设;


(五)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履行竣工验收程序,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或存档手续的建设;


(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控制区范围内(包括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公路两侧控制区域、河道两侧控制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林地范围等)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


(七)其他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建设的情形。


二、根据《株洲市管控和查处违法用地办法》


违法用地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等土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


(一)未经批准、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者虽经批准但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买卖、非法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三)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四)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或其他养殖业的;


(五)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者虽经批准但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六)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用途临时使用土地,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以及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的;


(七)其他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用地的情形。


(文志良)


本文来自【湖南日报】,仅代表


ID:jrtt


直接向中央投诉举报,两个渠道很有效,依法维权这一点要注意

最近,有网友来电咨询称自己有合法土地手续的宅基地被同村村民侵占并违法加盖了房屋,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了严重侵害。这个网友曾经向有关部门进行了多次投诉举报,但是事与愿违,不但自己的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相关损失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反倒是遇到了相关工作人员的推诿和敷衍。


网友们都想了解一下遇到这种情况有没有一些有效的维权渠道,如何才能实现合法权益呢?


如果你也有类似的疑问,那就抓紧点赞、收藏并转发给你身边的朋友,帮助更多的人解决问题。


今天我们就为大家介绍两个有效的依法维权渠道并为大家提示在依法维权过程中应该注意的核心问题,帮助大家早日实现合法权益。


渠道一、国家信访局网上信访大厅

信访维权渠道是一种高效、便捷、低成本的维权通道。由于信访渠道的受理范围十分的广泛,可以说我们在生活当中遇到的很多问题都属于信访部门的受理范围。


国家信访局作为最高级别的信访部门,在收到群众的书面维权诉求后会安排专人分析整理相关诉求,之后按照信访程序的规定将有关问题或转送、或交办、或督办到相关责任单位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是上级部门直接通过信访程序进行的转交和督办,这样就能有效避免无人受理、推诿扯皮情况的发生。


注意事项:通过以上分析,信访人一定要注意这个问题,那就是如果直接向上级信访部门进行投诉维权,除了要准备一份正式书面维权材料之外,还需要自己在提交书面材料后对相关程序进行盯办跟踪,一旦发现下级信访部门或者责任单位存在不按照程序办理的情况,就可以第一时间通过书面申请的方式要求上级信访部门进行督办处理,通过上级的督办能有效纠正相关错误行为,及时实现合法权益。



另外,在撰写书面督办申请时要注意,申请的内容一定要符合程序规定,将具体理由和依据写清楚,这样才能起到督办的效果,千万不要仅仅通过口头方式申请上级督办,避免维权失败。


渠道二、中纪委监委官方网站

向纪检监察部门投诉维权尽管是非常有效的举报渠道,但是作为监督部门,其受理单位还是有一定限制的,纪检监察部门的管辖范围仅限于被监察对象,并不是所有问题都可以直接举报到纪委。


具体到本案中,信访人提出的土地问题是可以到信访部门或者是责任部门进行依法投诉维权并要求解决的。但是信访人提出的相关工作人员推诿、不作为的问题就应该向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依法投诉。


注意事项:在向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之前,一定要了解相关的维权要求。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举报违法违纪行为一定要提供正式的书面维权材料,在书面材料中一定要将事情发生的全部过程按照逻辑顺序撰写清楚、明白,同时尽量在书面材料中将具体的法律依据和相关的证据材料一并后附作为依据,只有符合要求的书面维权方式,才能有效的解决相关问题。



好,今天的分享就这么多,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在评论区留言,我们会安排专人及时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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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通告!举报这些交通违法行为有奖

3月13日


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发布


2023年关于有奖举报


部分交通违法行为的通告




为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参与交通秩序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促进交通参与者文明素质提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决定,对在我市部分道路发生的机动车部分交通违法行为实行有奖举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类型、方式及奖励标准


对发生在我市市政界范围内(包括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高新园区)以及金普新区(包括金州区、开发区、保税区)、普兰店区和全市各高速公路范围内的机动车有下列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符合相关标准的,实行有奖举报:


1.逆向行驶的;


2.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闯红灯);


3.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专指双黄线掉头或占用导流线行驶);


4.在没有设置信号灯路口,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不礼让行人);


5.非紧急情况时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行驶的;


以上1-5项,每起奖励人民币20元,可通过大连公安交警微信公众号“警民互动”栏目,按照相关证据标准进行举报。


6.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酒驾),每起奖励人民币200元;


7.使用伪造、变造或挪用、套用其他机动车号牌的(假牌套牌),每起奖励人民币100元;


8.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改装改型),每起奖励人民币50元;


9.载客车辆超过额定乘员的(客车超员)或货运车辆超过核定运载质量的(货车超载),每起奖励人民币100元;


10.追逐竞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且行驶速度超过60公里/小时的(飙车)或轰踩油门、轰鸣疾驶的(飙声),每起奖励人民币100元;


11.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提供逃逸车辆或肇事者相关信息,有利于案件侦破的,每起奖励人民币100元(造成车辆损失案件)或200元(造成人员受伤案件)。


以上6-11项,可通过拨打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4小时值班电话(83635222)进行举报。




二、举报时限


通过大连交警微信公众号举报的,举报人应于交通违法行为图片拍摄或视频证据材料采集的当日上传相关材料。




通过电话举报的,举报人应于发现交通违法行为后且方便拔打电话时立即致电。




三、受理时限


通过大连公安交警微信公众号进行举报的,自举报申请提交后,公安交警部门将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通过的,将于90日内完成奖金发放。




通过电话举报的,自处罚决定书开具之日起,公安交警部门将于90日内完成奖金发放。




四、奖励规定


1.通过大连公安交警微信公众号举报的,同一举报人每日奖励限额100元,每月奖励限额1500元;通过电话举报的,不设单日限额,每月奖励限额1500元。


2.对多人举报同一机动车同一时间、地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只奖励第一举报人,不重复奖励;对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机动车违法行为的,视为一次举报,奖励由第一署名人领取。


3.经认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1)超过规定举报时效的;


(2)举报人实名认证提供的姓名、手机号、身份证号与本人信息不符的,包含举报人提交的认证信息与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姓名、银行卡预留手机号、银行卡预留身份证号不一致的;


(3)违法举报信息不属实、证据不足或不符合审核标准的;


(4)因个人账户异常导致无法发放奖励或发放奖励逾期未领取的;


(5)举报人存在违停或驾驶机动车时使用手机拍摄等自身存在违法行为在先的;


(6)举报人为依法履行职责,从事交通管理的执法人员(含辅警人员);


(7)举报内容已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或查处的;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举报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9)以套取奖金,牟取利益为目的,采取不正当方式进行举报的,包含同一位置或区域两人以上(含两人)举报的;


(10)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的不适用情形的。




五、法律责任


1.通过大连公安交警微信公众号进行举报的,举报人进行违法举报时,应提供本人真实有效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完成实名认证,举报人实名提供的违法行为照片或者视频应是未经编辑修改的。


2.通过电话举报的,举报人应提供本人真实有效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信息,同时应准确提供被举报交通违法的时间、地点以及车辆号牌等信息,积极配合交警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


3.在进行违法行为取证时,当事人应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取证操作,不得采取违法行为、危险方法或在无取证条件下强行抓拍收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4.因举报人过错,在收集机动车违法行为证据时,造成本人或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举报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由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公安交警支队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5.举报人应当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对举报线索进行调查,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调查的,可取消举报人领取奖金资格。


6.举报人故意提供虚假举报线索或威胁、敲诈涉嫌违法的驾驶人或车辆所有人、管理人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相关当事人进行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解释权属


本通告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责解释。




七、有效期限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20日。




特此通告。




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3年3月13日





3月13日


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发布


2023年关于有奖举报


部分交通违法行为的通告




为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参与交通秩序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促进交通参与者文明素质提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决定,对在我市部分道路发生的机动车部分交通违法行为实行有奖举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类型、方式及奖励标准


对发生在我市市政界范围内(包括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高新园区)以及金普新区(包括金州区、开发区、保税区)、普兰店区和全市各高速公路范围内的机动车有下列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符合相关标准的,实行有奖举报:


1.逆向行驶的;


2.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闯红灯);


3.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专指双黄线掉头或占用导流线行驶);


4.在没有设置信号灯路口,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不礼让行人);


5.非紧急情况时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行驶的;


以上1-5项,每起奖励人民币20元,可通过大连公安交警微信公众号“警民互动”栏目,按照相关证据标准进行举报。


6.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酒驾),每起奖励人民币200元;


7.使用伪造、变造或挪用、套用其他机动车号牌的(假牌套牌),每起奖励人民币100元;


8.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改装改型),每起奖励人民币50元;


9.载客车辆超过额定乘员的(客车超员)或货运车辆超过核定运载质量的(货车超载),每起奖励人民币100元;


10.追逐竞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且行驶速度超过60公里/小时的(飙车)或轰踩油门、轰鸣疾驶的(飙声),每起奖励人民币100元;


11.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提供逃逸车辆或肇事者相关信息,有利于案件侦破的,每起奖励人民币100元(造成车辆损失案件)或200元(造成人员受伤案件)。


以上6-11项,可通过拨打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4小时值班电话(83635222)进行举报。




二、举报时限


通过大连交警微信公众号举报的,举报人应于交通违法行为图片拍摄或视频证据材料采集的当日上传相关材料。




通过电话举报的,举报人应于发现交通违法行为后且方便拔打电话时立即致电。




三、受理时限


通过大连公安交警微信公众号进行举报的,自举报申请提交后,公安交警部门将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通过的,将于90日内完成奖金发放。




通过电话举报的,自处罚决定书开具之日起,公安交警部门将于90日内完成奖金发放。




四、奖励规定


1.通过大连公安交警微信公众号举报的,同一举报人每日奖励限额100元,每月奖励限额1500元;通过电话举报的,不设单日限额,每月奖励限额1500元。


2.对多人举报同一机动车同一时间、地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只奖励第一举报人,不重复奖励;对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机动车违法行为的,视为一次举报,奖励由第一署名人领取。


3.经认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1)超过规定举报时效的;


(2)举报人实名认证提供的姓名、手机号、身份证号与本人信息不符的,包含举报人提交的认证信息与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姓名、银行卡预留手机号、银行卡预留身份证号不一致的;


(3)违法举报信息不属实、证据不足或不符合审核标准的;


(4)因个人账户异常导致无法发放奖励或发放奖励逾期未领取的;


(5)举报人存在违停或驾驶机动车时使用手机拍摄等自身存在违法行为在先的;


(6)举报人为依法履行职责,从事交通管理的执法人员(含辅警人员);


(7)举报内容已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或查处的;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举报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9)以套取奖金,牟取利益为目的,采取不正当方式进行举报的,包含同一位置或区域两人以上(含两人)举报的;


(10)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的不适用情形的。




五、法律责任


1.通过大连公安交警微信公众号进行举报的,举报人进行违法举报时,应提供本人真实有效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完成实名认证,举报人实名提供的违法行为照片或者视频应是未经编辑修改的。


2.通过电话举报的,举报人应提供本人真实有效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信息,同时应准确提供被举报交通违法的时间、地点以及车辆号牌等信息,积极配合交警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


3.在进行违法行为取证时,当事人应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取证操作,不得采取违法行为、危险方法或在无取证条件下强行抓拍收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4.因举报人过错,在收集机动车违法行为证据时,造成本人或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举报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由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公安交警支队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5.举报人应当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对举报线索进行调查,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调查的,可取消举报人领取奖金资格。


6.举报人故意提供虚假举报线索或威胁、敲诈涉嫌违法的驾驶人或车辆所有人、管理人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相关当事人进行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解释权属


本通告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责解释。




七、有效期限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20日。




特此通告。




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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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4月28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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