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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出轨,孩子可以探望吗(对方出轨离婚后可以探望孩子吗)

  • 法律知识学习j
  • 2023-04-14 09: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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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妻子孕期出轨,离婚后探视发现儿子不认识自己

江苏丹阳男子董敏与妻子离婚后,两个年幼孩子跟随母亲生活。其间,当董敏去探望两个孩子时,却发现儿子不见不认识自己,女儿也对自己这个父亲十分冷漠。据此,董敏诉至丹阳法院要求变更相关抚养权。昨天,记者从法院获悉,经法院开庭审理并释法析理,最终法院驳回了董敏的诉求。同时,要求孩子母亲加强对孩子的引导和教育。


网络配图


法院介绍,原告董敏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6月30日登记结婚,2012年2月2日生育一女,2015年2月10日生育一子。董敏称,2017年4月夫妻感情破裂,就协议离婚,约定了子女的抚养与探视权。但离婚后,前妻拒不履行协议,不准许原告行使探视权,以致两子女对原告形同路人。为保障两子女的健康成长及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请丹阳法院判决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保障原告行使对婚生子女的探望权。


被告赵欣称,原告在其怀孕期间出轨,离婚时表示不要孩子也不承担抚养费。离婚后原告来探望孩子,因孩子不愿意见他就要求变更抚养权,她不同意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同时,表示在不影响女儿正常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同意原告对女儿进行探视。


丹阳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4月原、被告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两个子女均随女方生活,女方自愿承担子女生活费用,不用男方承担。男方可在寒暑假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进行探视或接去居住。原告在离婚后短期之内提出变更儿子抚养权的请求,未能提出充分的理由与证据。经法院调查走访,现两子女随被告生活,生活较正常、稳定,并无不利于两子女健康成长的因素和事件。故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被告离婚时对两个子女的抚养权、生活费用、探望权问题进行的协商,理应是慎重、周全考虑的结果。故此,协议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对原、被告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文中人物为化名)



他在妻子孕期出轨 离婚后探视发现儿子不认识自己

转自:中国江苏网


丹阳男子董敏与妻子离婚后,两个年幼孩子跟随母亲生活。其间,当董敏去探望两个孩子时,却发现儿子不见不认识自己,女儿也对自己这个父亲十分冷漠。据此,董敏诉至丹阳法院要求变更相关抚养权。昨天,记者从法院获悉,经法院开庭审理并释法析理,最终法院驳回了董敏的诉求。同时,要求孩子母亲加强对孩子的引导和教育。


法院介绍,原告董敏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6月30日登记结婚,2012年2月2日生育一女,2015年2月10日生育一子。董敏称,2017年4月夫妻感情破裂,就协议离婚,约定了子女的抚养与探视权。但离婚后,前妻拒不履行协议,不准许原告行使探视权,以致两子女对原告形同路人。为保障两子女的健康成长及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请丹阳法院判决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保障原告行使对婚生子女的探望权。


被告赵欣称,原告在其怀孕期间出轨,离婚时表示不要孩子也不承担抚养费。离婚后原告来探望孩子,因孩子不愿意见他就要求变更抚养权,她不同意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同时,表示在不影响女儿正常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同意原告对女儿进行探视。


丹阳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4月原、被告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两个子女均随女方生活,女方自愿承担子女生活费用,不用男方承担。男方可在寒暑假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进行探视或接去居住。原告在离婚后短期之内提出变更儿子抚养权的请求,未能提出充分的理由与证据。经法院调查走访,现两子女随被告生活,生活较正常、稳定,并无不利于两子女健康成长的因素和事件。故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被告离婚时对两个子女的抚养权、生活费用、探望权问题进行的协商,理应是慎重、周全考虑的结果。故此,协议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对原、被告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文中人物为化名)


原标题:他在妻子怀孕期间出轨 离婚后探视子女遭冷遇想要回孩子


妻子出轨,孩子不是我的,怎么办

妻子出轨他人,替人养子十年,男子几近崩溃,成年人的苦痛谁能知晓?近日,陕西兴平一对夫妻由于孩子抚养问题起诉到法院,男方要求女方返还自己抚养孩子10年的的所有花费并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李伟和赵丽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两口子都在县城工作,虽不大富裕,但生活也幸福美满。2009年,李伟因工作原因被单位派往甘肃天水,期间偶尔回家,有时候,赵丽也到甘肃去看望李伟。2011年,赵丽怀孕了,生了个男孩(小伟),李伟高兴异常,虽在外地,也常常请假回来看儿子,一家人其乐融融,令人羡慕。然而好景不长,随着儿子渐渐长大,李伟每次回家看儿子,都会听到些风言风语,邻居们异样的眼神让李伟浑身难受。由于两地分居不便,李伟向领导申请调回县城,回来后,李伟更感到周围的人总是窃窃耳语,迎面打招呼也是躲躲闪闪。联想起妻子这几天的心不在焉,李伟顿生疑窦。回家后,他看看镜中的自己,再看看身旁的儿子,真是一点也不像,多日来周围邻居朋友的异样眼光让李伟似乎有所警觉。在李伟的苦苦逼问下,妻子承认自己在李伟外出期间,出轨了自己的前男友(强子),孩子是她和强子的。晴天霹雳,原本幸福的家庭在这一刹那支离破碎。




李伟该怎么办?能否要求赵丽赔偿损失?抚养了10年的孩子,花费巨大,向谁索要呢?


我国《民法典》中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这是夫妻双方的忠实义务。而在法律上,将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故意隐瞒所生子女身份,致使男方误认为亲生子女抚养的,称之为“欺诈性抚养”。


所谓欺诈性抚养,应属一种侵权行为,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来看,1、女方隐瞒事实,实施了欺诈行为,欺骗了男方;2、男方由此而陷入错误之认识,最终必然会给男方造成经济及精神上的巨大损伤,此即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3、男方系由于女方的欺骗而对孩子进行抚养,欺诈行为和抚养行为之间存在有因果关系;4、女方婚内出轨,具有过错,在道德和法律上都应评价为过错行为,其具有主观上的“恶性”。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本案中,赵丽显然没有遵循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其隐瞒孩子的真实身份带有欺诈性,给男方李伟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从法律上讲,李伟对孩子并无抚养的义务,其对孩子经济上的付出,赵丽自应返还。对于抚养费的返还,法律上有不同的认识,有主张为不当得利的,有主张为无因管理的,还有主张违约行为的,但无论何种认识,返还抚养费用应是目前法律理论界的共识。


当然了,这一切的前提是李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未提起离婚,仅要求赵丽赔偿损失,法院不会处理。


至于赔偿数额,从孩子出生到孩子长到10岁,让李伟去向法院举证证明总共花费了多少钱,并不现实,属于强人所难。因此,在具体的法院审理当中,法院应当结合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生活水平、原被告收入水平、大额支出、物价上涨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是否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呢?


当然可以。由于女方的过错行为,让男方错将孩子当做亲生儿子抚养了整整十年,给男方心理、精神上造成的伤害可想而知,尤其是在中国传统的观念中,该行为所造成的精神创伤远远超出经济上的损失,甚至是终生的。因此,法院亦应当结合女方过错程度、欺诈手段、抚养年限、再生育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量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


离合悲欢,人间喜怒,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以及人们个性挂念的解放都诸多因素的影响,婚外情,出轨,逐渐呈现蔓延的趋势。


曾经爱你的人,请不要再去伤害他,如果不爱,也不应有欺骗。


愿人间多一份真爱,少一些伤害。即使不爱,莫要欺骗。我是@律政小马分享身边的法律故事,普及法律知识。欢迎和你一起讨论,你的关注是我创作的最大动力。


妻子出轨他人,替人养子十年,男子几近崩溃,成年人的苦痛谁能知晓?近日,陕西兴平一对夫妻由于孩子抚养问题起诉到法院,男方要求女方返还自己抚养孩子10年的的所有花费并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李伟和赵丽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两口子都在县城工作,虽不大富裕,但生活也幸福美满。2009年,李伟因工作原因被单位派往甘肃天水,期间偶尔回家,有时候,赵丽也到甘肃去看望李伟。2011年,赵丽怀孕了,生了个男孩(小伟),李伟高兴异常,虽在外地,也常常请假回来看儿子,一家人其乐融融,令人羡慕。然而好景不长,随着儿子渐渐长大,李伟每次回家看儿子,都会听到些风言风语,邻居们异样的眼神让李伟浑身难受。由于两地分居不便,李伟向领导申请调回县城,回来后,李伟更感到周围的人总是窃窃耳语,迎面打招呼也是躲躲闪闪。联想起妻子这几天的心不在焉,李伟顿生疑窦。回家后,他看看镜中的自己,再看看身旁的儿子,真是一点也不像,多日来周围邻居朋友的异样眼光让李伟似乎有所警觉。在李伟的苦苦逼问下,妻子承认自己在李伟外出期间,出轨了自己的前男友(强子),孩子是她和强子的。晴天霹雳,原本幸福的家庭在这一刹那支离破碎。




李伟该怎么办?能否要求赵丽赔偿损失?抚养了10年的孩子,花费巨大,向谁索要呢?


我国《民法典》中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这是夫妻双方的忠实义务。而在法律上,将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故意隐瞒所生子女身份,致使男方误认为亲生子女抚养的,称之为“欺诈性抚养”。


所谓欺诈性抚养,应属一种侵权行为,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来看,1、女方隐瞒事实,实施了欺诈行为,欺骗了男方;2、男方由此而陷入错误之认识,最终必然会给男方造成经济及精神上的巨大损伤,此即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3、男方系由于女方的欺骗而对孩子进行抚养,欺诈行为和抚养行为之间存在有因果关系;4、女方婚内出轨,具有过错,在道德和法律上都应评价为过错行为,其具有主观上的“恶性”。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本案中,赵丽显然没有遵循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其隐瞒孩子的真实身份带有欺诈性,给男方李伟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从法律上讲,李伟对孩子并无抚养的义务,其对孩子经济上的付出,赵丽自应返还。对于抚养费的返还,法律上有不同的认识,有主张为不当得利的,有主张为无因管理的,还有主张违约行为的,但无论何种认识,返还抚养费用应是目前法律理论界的共识。


当然了,这一切的前提是李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未提起离婚,仅要求赵丽赔偿损失,法院不会处理。


至于赔偿数额,从孩子出生到孩子长到10岁,让李伟去向法院举证证明总共花费了多少钱,并不现实,属于强人所难。因此,在具体的法院审理当中,法院应当结合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生活水平、原被告收入水平、大额支出、物价上涨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是否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呢?


当然可以。由于女方的过错行为,让男方错将孩子当做亲生儿子抚养了整整十年,给男方心理、精神上造成的伤害可想而知,尤其是在中国传统的观念中,该行为所造成的精神创伤远远超出经济上的损失,甚至是终生的。因此,法院亦应当结合女方过错程度、欺诈手段、抚养年限、再生育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量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


离合悲欢,人间喜怒,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以及人们个性挂念的解放都诸多因素的影响,婚外情,出轨,逐渐呈现蔓延的趋势。


曾经爱你的人,请不要再去伤害他,如果不爱,也不应有欺骗。


愿人间多一份真爱,少一些伤害。即使不爱,莫要欺骗。我是@律政小马分享身边的法律故事,普及法律知识。欢迎和你一起讨论,你的关注是我创作的最大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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