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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请表怎么填写(工伤认定流程及资料时间要求)

  • 法律知识学习j
  • 2023-04-01 12: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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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流程及资料文章目录:

都全了:申请工伤认定,必须搜集的3类证据|附清单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15、18条规定,职工身份是工伤认定并享受工伤待遇的前提性条件,而职工身份主要体现在劳动关系上。由此可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如果劳动者并非基于劳动关系而从事劳动,其在劳动中受到伤害则无法适用《条例》规定进行索赔。


因此,在现实中经常发生这样的事情:一旦职工遭遇工伤,其所在单位不仅不积极施救,为职工认定工伤并给予相应待遇,相反,它们千方百计规避劳动关系,并以种种借口逃避、降低职工工伤待遇。在这种情况下,职工及其亲属要维护其合法权益只能靠证据来证明自己应该享受的待遇。那么,职工及其亲属究竟应当提交哪些证据来证明构成工伤以及应当享受怎样的工伤待遇呢?以下三方面证据是必须收集并掌握的:


一、搜集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的前提和基础,否则,就无所谓工伤。因此,如果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可以以该劳动合同为凭。在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职工应当搜集以下证据以证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1、工资卡、工资存折、工资条或其它工资发放记录、职工花名册。


2、用人单位向职工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上岗证”、“外派证”等能够证明职务职位身份的证件。


3、职工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8、录音、录像、照片。如职工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协商谈判劳动关系事宜的录音;职工在工作时间在用人单位内上下班的拍照和录像。


9、网络信息。如用人单位网页登记的各种公告或消息,或者职工与相关人员的QQ或微信等各种即时聊天信息的记录。


10、手机短信与电话录音。如职工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协商谈判具体事宜时的手机短信往来和电话录音。


二、搜集构成工伤的证据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相关证据。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机关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4、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的证明。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6、属于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7、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三、搜集与工伤待遇相关的证据


1、治疗费。包括医院的病历、诊断证明、处方、医药费收据、住院费收据的明细单据等。


2、误工费。如纳税收入证明、工资条。


3、护理费。员工住院期间的护理证明、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证明。


4、残疾赔偿金。员工自己申请伤残等级鉴定的,要出具鉴定费的发票。鉴定后要求支付相应等级的伤残赔偿金的,要出具鉴定结论。


5、残疾辅助器具费。出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材料,以及购买这些辅助器具的正规发票。


6、丧葬补助金。提供火化费用的票据,但丧葬补助金并不是实报实销,补助上限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7、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一般应提交治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如果员工是事故发生时当场死亡的,要提供法医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如果是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医学下落不明的,要出具人民法院的宣告死亡判决书;如果没有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由于生活困难一次性预支公亡补助金50%的,要出具当地民政部门的关于生活困难的证明。


8、供养亲属抚恤金。要提交村委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派出所出具的家庭情况、扶养赡养关系证明,包括户籍卡或者身份证等。


收藏!2022版工伤认定流程及赔偿标准来了

2022年1月17日上午10点,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统计局发布2021年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412元,根据公布的最新统计数据,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有了新变化,现结合司法实践,对2022年工伤认定流程及赔偿标准作以下说明,供参考!





需在什么期限内提出申请




(一)用人单位一方的申请时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特别注意: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上述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认定办法》


第四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二)劳动者一方的申请时限




《工伤认定办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特别注意:工会组织也是可以申请的哦!




(三)超过1年申请限的特别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1)不可抗力;


(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3)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5)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需提交什么材料




依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社保部门多长时间受理




依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多长时间作出工伤认定




依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依据《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依据《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认定的前提不一定要有劳动关系




最高法院认为,通常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职工工伤,应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但特殊情况下有例外。




最高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151号行政判决认为,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由违法转包、分包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不服工伤认定结论怎么办




依据《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特别提醒: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是可以选择的,这里的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实务中有些单位为了拖时间通常选择先申请复议再提起诉讼,劳动者为了省时间可以不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





工伤待遇计算标准怎么定




基于《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及最新统计数据归纳总结,供参考。




(一)


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


本人工资×27个月


二级伤残


本人工资×25个月


三级伤残


本人工资×23个月


四级伤残


本人工资×21个月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18个月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16个月


七级伤残


本人工资×13个月


八级伤残


本人工资×11个月


九级伤残


本人工资×9个月


十级伤残


本人工资×7个月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二)


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


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


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


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


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60%




说明:




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


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般是按照本人工资一定倍数计算。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江苏省的规定比较特别,采取定额标准,参见以下)。




举例:依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10个月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8个月


七级伤残


本人工资×6个月


八级伤残


本人工资×4个月


九级伤残


本人工资×2个月


十级伤残


本人工资×1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50个月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40个月


七级伤残


本人工资×25个月


八级伤残


本人工资×15个月


九级伤残


本人工资×8个月


十级伤残


本人工资×4个月




依照《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采取定额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


20万元


六级伤残


16万元


七级伤残


12万元


八级伤残


8万元


九级伤残


5万元


十级伤残


3万元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伤残


9.5万元


六级伤残


8.5万元


七级伤残


4.5万元


八级伤残


3.5万元


九级伤残


2.5万元


十级伤残


1.5万元




江苏还特别规定,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过错)除外:




不足5年,按照全额的80%支付;


不足4年,按照全额的60%支付;


不足3年,按照全额的40%支付;


不足2年,按照全额的20%支付;


不足1年,按照全额的10%支付。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


停工留薪期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注: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计算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时是否包括加班费,实务中各地有不同的做法。




比如,广东高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2018)七、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劳动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应按劳动者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加班工资)支付。




《上海高院民一庭调研与参考》(〔2014〕15号)倾向认为,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性质上属于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所获得的报酬,而加班费是劳动者提供额外劳动获得的收入,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范畴,且在停工留薪期内也不可能发生加班的事实,故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不应包含加班工资。如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恶意将本应计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项目计入加班工资,以达到减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计算标准的,则应将该部分“加班工资”计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计算范围。




(五)


停工留薪期护理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如何确定?各地并无统一做法。




比如,《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六)


评残后的护理费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社平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社平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社平工资×30%




(七)


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八)


医疗费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由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比如:




浙江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十六、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工伤医疗费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费用,如何承担?




答: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工伤医疗费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费用原则上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但超出目录范围的费用经用人单位同意或者认可的除外。




深圳《2016年全市社会保险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




三、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以实际支出的工伤医疗费高于社保部门偿付的医疗费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补足的,不予支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


工伤康复费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


辅助器具费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需注意的是,辅助器具一般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




(十一)


工伤复发待遇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




(十二)


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2022年1月17日上午10点,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统计局发布2021年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居民收入情况方面,2021年全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412元,比上年名义增长8.2%,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7.1%。




这个统计数据,对工伤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有直接影响。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说明: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故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可获得三项费用: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三项费用标准如下: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这个标准每年都会变化,一般每年至少增加数万元。




公式: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依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21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412元。




故2022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7412元×20=94824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2022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948240元,相比上年度的876680元,增加了71560元。这个标准没有地域之分,全国统一。




2.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这个标准同样每年会有变化,每个地区标准不一样。比如,深圳上年度社平工资11620元/月,则丧葬补助金为69720元。




公式: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6;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




公式:


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


其他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初次核定时上述抚恤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




注:以上标准均基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及最新统计数据归纳总结。





2023版:工伤认定流程及赔偿标准

2023年1月17日上午10点,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统计局发布2022年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9283元,根据公布的最新统计数据,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有了新变化,本文对工伤待遇中的一些问题做了梳理,供参考!


一、需在什么期限内提出申请


(一)用人单位一方的申请时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特别注意: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如果单位没有这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劳动者一方的申请时限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特别注意:工会组织也是可以申请的。




(三)超过1年申请期限的特别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1)不可抗力;




(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3)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5)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二、需提交什么材料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三、社保部门多长时间受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多长时间作出工伤认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五、工伤认定的前提不一定要有劳动关系


最高法院认为,通常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职工工伤,应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但特殊情况下有例外。




最高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151号行政判决认为,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由违法转包、分包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六、不服工伤认定结论怎么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特别提醒: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是可以选择的,这里的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七、工伤待遇计算标准


基于《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及最新统计数据归纳总结,供实务中参考。




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


本人工资×27个月


二级伤残


本人工资×25个月


三级伤残


本人工资×23个月


四级伤残


本人工资×21个月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18个月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16个月


七级伤残


本人工资×13个月


八级伤残


本人工资×11个月


九级伤残


本人工资×9个月


十级伤残


本人工资×7个月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


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


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


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


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60%




说明: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般是按照本人工资一定倍数计算。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




山东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22个月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18个月


七级伤残


本人工资×13个月


八级伤残


本人工资×10个月


九级伤残


本人工资×7个月


十级伤残


本人工资×4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36个月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30个月


七级伤残


本人工资×20个月


八级伤残


本人工资×16个月


九级伤残


本人工资×12个月


十级伤残


本人工资×8个月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注: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计算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时是否包括加班费,实务中各地有不同的做法。




五、停工留薪期护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如何确定,各地并无统一做法。




六、评残后的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社平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社平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社平工资×30%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八、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由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




九、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需注意的是,辅助器具一般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




十一、工伤复发待遇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




十二、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22年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居民收入情况方面,2021年全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9283元。这个统计数据,对工伤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有直接影响。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说明: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故员工因工死亡的,近亲属可获得三项费用,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三项费用标准如下: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这个标准每年都会变化。


公式: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依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22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9283元。




故2023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9283元×20=98566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2023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985660元,相比上年度的948240元增加了37420元。这个标准没有地域之分,全国统一。




2、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这个标准同样每年会有变化,每个地区标准不一样。


公式:当地社平工资×6;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


公式: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




其它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初次核定时上述抚恤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




注:


1、以上标准均基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及最新统计数据归纳总结。


2、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3、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还需符合《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条件。


(原文有删减)



2023年1月17日上午10点,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统计局发布2022年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9283元,根据公布的最新统计数据,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有了新变化,本文对工伤待遇中的一些问题做了梳理,供参考!


一、需在什么期限内提出申请


(一)用人单位一方的申请时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特别注意: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如果单位没有这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劳动者一方的申请时限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特别注意:工会组织也是可以申请的。




(三)超过1年申请期限的特别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1)不可抗力;




(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3)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5)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二、需提交什么材料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三、社保部门多长时间受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多长时间作出工伤认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五、工伤认定的前提不一定要有劳动关系


最高法院认为,通常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职工工伤,应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但特殊情况下有例外。




最高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151号行政判决认为,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由违法转包、分包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六、不服工伤认定结论怎么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特别提醒: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是可以选择的,这里的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七、工伤待遇计算标准


基于《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及最新统计数据归纳总结,供实务中参考。




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


本人工资×27个月


二级伤残


本人工资×25个月


三级伤残


本人工资×23个月


四级伤残


本人工资×21个月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18个月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16个月


七级伤残


本人工资×13个月


八级伤残


本人工资×11个月


九级伤残


本人工资×9个月


十级伤残


本人工资×7个月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


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


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


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


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60%




说明: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般是按照本人工资一定倍数计算。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




山东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22个月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18个月


七级伤残


本人工资×13个月


八级伤残


本人工资×10个月


九级伤残


本人工资×7个月


十级伤残


本人工资×4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36个月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30个月


七级伤残


本人工资×20个月


八级伤残


本人工资×16个月


九级伤残


本人工资×12个月


十级伤残


本人工资×8个月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注: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计算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时是否包括加班费,实务中各地有不同的做法。




五、停工留薪期护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如何确定,各地并无统一做法。




六、评残后的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社平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社平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社平工资×30%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八、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由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




九、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需注意的是,辅助器具一般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




十一、工伤复发待遇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




十二、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22年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居民收入情况方面,2021年全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9283元。这个统计数据,对工伤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有直接影响。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说明: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故员工因工死亡的,近亲属可获得三项费用,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三项费用标准如下: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这个标准每年都会变化。


公式: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依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22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9283元。




故2023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9283元×20=98566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2023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985660元,相比上年度的948240元增加了37420元。这个标准没有地域之分,全国统一。




2、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这个标准同样每年会有变化,每个地区标准不一样。


公式:当地社平工资×6;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


公式: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




其它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初次核定时上述抚恤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




注:


1、以上标准均基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及最新统计数据归纳总结。


2、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3、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还需符合《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条件。


(原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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