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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实施下列四种行为之一,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管理的行为:(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行为;(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2.1.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一张以上不满十张的;
2.1.2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累计在十张以上不满一百张的;
2.1.3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五张以上不满五十张的;
2.1.4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一张以上不满十张的;
2.1.5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一张以上不满十张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数量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2.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的;
2.2.2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一百张以上的;
2.2.3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十张以上的;
2.2.4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2.2.5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3.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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