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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2、对犯罪过程的供述。包括:
(1)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时间、地点、方法(①使用伪造的信用卡;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③使用作废的信用卡;④冒用他人信用卡;⑤恶意透支)。
(2)所使用信用卡的类型、来源。
(3)实施信用卡诈骗行为的知情人、经办人。
(4)伪造信用卡的设备、来源、数量,伪造的信用卡类型、数量及涉案金额。
(5)诈骗数额、获取非法利益、挥霍情况。
(6)犯罪嫌疑人资信情况(还款能力)。
(7)恶意透支的,透支的数额,发卡银行的催缴情况(催缴时间、次数),公安机关立案前偿还情况。
(8)是否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查处、处罚等。
3、犯罪主观情况。包括:
(1)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非法占有金融机构资金)。
(2)对明知即视为非法占有目的的供述(①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②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③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④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⑤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3)刺激、促使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内心起因、思想活动及(债务缠身、追逐享乐等)。
4、共同犯罪情况。包括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分赃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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