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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量刑标准(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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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2-13 18: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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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证据要点】

(一)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2、对犯罪过程的供述。包括:

(1)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时间、地点、方法(①使用伪造的信用卡;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③使用作废的信用卡;④冒用他人信用卡;⑤恶意透支)。

(2)所使用信用卡的类型、来源。

(3)实施信用卡诈骗行为的知情人、经办人。

(4)伪造信用卡的设备、来源、数量,伪造的信用卡类型、数量及涉案金额。

(5)诈骗数额、获取非法利益、挥霍情况。

(6)犯罪嫌疑人资信情况(还款能力)。

(7)恶意透支的,透支的数额,发卡银行的催缴情况(催缴时间、次数),公安机关立案前偿还情况。

(8)是否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查处、处罚等。

3、犯罪主观情况。包括:

(1)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非法占有金融机构资金)。

(2)对明知即视为非法占有目的的供述(①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②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③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④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⑤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3)刺激、促使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内心起因、思想活动及(债务缠身、追逐享乐等)。

4、共同犯罪情况。包括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分赃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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