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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政策与法律法规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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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3-11 21: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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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1.

因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出台导致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不能履行,以致一方当事人缔约目的不能实现,该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鉴于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不能履行及一方当事人缔约目的不能实现均无过错,故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仅判决返还已支付的价款及相应孳息,对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当事人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3.

对于一方当事人为履行合同而支付的契税损失,在双方当事人对于案涉合同的解除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可由双方当事人其于公平原则平均分担。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最高法民再2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长春泰恒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艳,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蒙娜,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再审申请人长春泰恒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恒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长春自然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吉民终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作出(2019)最高法民申142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艳、于蒙娜,长春自然资源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大力、姜林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泰恒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称,2010年11月25日,泰恒公司与长春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长春市国土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案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国务院出台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导致合同约定的由泰恒公司自行拆除地上物及补偿工作已不可能履行,基于情势变更原则,泰恒公司要求解除案涉合同。综上,请求:一、解除案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二、判令长春市国土局返还土地出让金2630万元;三、判令长春市国土局赔偿泰恒公司已缴纳契税1315000元;四、判令长春市国土局给付利息9836491.34元(此利息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从2017年1月1日至土地出让金全部返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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