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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民事执行规定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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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2-20 20: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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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办理取水许可证,就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针对这类情况,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检察院近日启动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向区水利局发出检察建议。区水利局第一时间对相关企业进行查处,并在全区开展打击非法取水专项行动。

今年3月,鄞州区检察院在公益诉讼线索排查中发现,宁波某构件有限公司、宁波某建材厂等三家企业在未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生产区内擅自安装取水设备用于生产,既未安装计量设施,也未缴纳水资源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涉案三家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用于生产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其取水行为还可能导致地下水位下降、地面沉降等环境危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经详细调查取证,鄞州区检察院向区水利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对三家企业非法取水的行为进行查处,督促其依法办理取水证,同时对辖区混凝土制造、纺织、造纸、食品、化工等行业高耗水企业非法取水现象进行专项排查。

区水利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对三家企业进行了查处,责令其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按要求安装计量工具,依法有偿使用水资源。同时,区水利局在全区范围开展打击非法取水专项行动,对所有涉及自备取水的单位进行系统梳理,依法整治突出问题。近日,区水利局向鄞州区检察院反馈:已完成对上百家企业的排查,对10余家存在非法取水现象的企业进行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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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3月12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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